农民土地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016-06-04刘同山
刘同山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732)
农民土地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刘同山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要】城镇化必然造成部分农户与农村土地的分离。本文基于河北、山东和河南三省779户农户的调查数据,把农村土地退出分为政府主导、市场主导两大类7种方式,考察了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的退出意愿,并运用mvprobit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民土地退出意愿的因素及其作用方向。研究发现:家庭劳动供养率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会抑制农民用承包地换工资收入;有成员在城镇定居的农民更愿意转让承包地;教育程度和家庭规模对农民用宅基地换城镇房有正向影响;家庭规模较大、有成员在城镇定居的农民,更愿意用宅基地抵押贷款;年龄、劳动供养率、离农程度对农民的宅基地出售意愿有负向作用。为了引导农民退出土地,政府要完善农民退休和农村土地退出的顶层制度设计,为异质性农民退出土地提供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加快推进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尤其是推进闲置宅基地以合适形式进行交易。
【关键词】土地退出;农民意愿;方式选择;mvprobit模型;影响因素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镇迁移。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3年全国外出务工劳动力达到1.66亿人,其中举家外出者占21.2%。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是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的核心目标。农民成为市民之后,农村土地如何处置?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部分回答了这一问题。但目前承包地的流转期限普遍较短,多为5年以下(黄延信等,2011)[1]4-9,不利于经营主体向农业投资和实现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土地流转使一部分已经完全融入城市的农民成为新时代的“不在村地主”(贺雪峰,2009)[2]31-37,而且它也无法解决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农民市民化必然伴随着人与地的分离,而离农不离地,长期来看会导致农业经营的无效率和农村社区没落(高强、孔祥智,2013)[3]81-93。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尤其是解决宅基地大量闲置的问题,2013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提出,通过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闲置宅基地。2014年底,农业部在《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列为14个改革试验任务之一。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再次提出“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有关农村土地退出问题的研究日益增多。所谓农村土地退出,是指农民以各种方式对其拥有的各类农村土地权利的让渡。本质上而言,农村土地退出是在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和政策约束下,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农民与农村土地“人地分离”的过程。
二、文献回顾
现有农村土地退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分析农民土地退出的重要性与实现路径。杜文娇、任大鹏(2011)[4]16-21分析了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法理依据,认为无论是从学理上对公平、公正的维护,还是从法律上对承包权、成员权的正确认知,或是实践中缓解人地矛盾、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机制都是必要且可行的。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民不仅缺乏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有效激励(楚德江,2011)[5]38-42,还缺乏主动退出的有效途径和自由选择权(王建友,2011)[6]47-52。陈会广、钱忠好(2011)[7]19-23在布坎南“自由选择权是财产权利价值的基础”这一思想基础上,结合克里斯特曼的所有权理论,把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二分为剩余权和退出权,并指出不同类型的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需求存在差异性,下一步的土地制度改革应重点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和选择自由。钟涨宝、聂建亮(2012)[8]84-87论述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政策合理性,指出应该从退出方、第三方、承退方多个参与主体联合发力,加快形成多种方式的承包地退出机制。刘奇(2013)[9]40-43指出,对于已经融入城市、具备退出条件的农民,可以从经济补偿、就业创业扶持和平等的社会保障等三个方面鼓励其主动退出承包地。
二是研究农民土地退出的意愿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王兆林等(2011)[10]49-60对重庆市1829个农民调查发现,其承包地和宅基地退出意愿存在明显差别:愿意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比例分别为8.4%和14.4%,不一定愿意的则分别为17.2%和22.6%,有序Probit计量分析发现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退出意愿受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白积洋(2012)[11]31-39对湛江市782个农户考察发现,36.9%的农民愿意有条件退出农村土地,个人特征、家庭条件和补偿方式都会影响其退地意愿。张学敏(2013)[12]44-52立足于农民离农和异质分化的社会现实,基于河南、湖南和重庆3省市的886个农户调查数据,运用多元有序Logistic模型分析了农民承包地退出的影响因素,发现异质性农户的承包地退出意愿有明显差异,因此应创新承包地退出机制,实现身份农民退休和职业农民进入的联动。刘同山等(2013)[13]22-30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160个农民的市民化能力、权益认知与土地退出意愿的关系,发现前两个变量对土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罗必良(2013)[14]66-75对广东753个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已经明显降低,61%的农民愿意有偿放弃承包权,二元Logistic模型分析发现农业收入比重、耕地质量、产权认知强度、退出心理成本等都会显著影响农民的退出意愿。
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农村土地退出问题,但上述文献显示,一方面,国内对农民土地退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承包地,相对忽略了宅基地。实际上,农村宅基地浪费问题相当严重。根据国土部的数据,1997~2007年间,我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3%,而村庄用地却增长了约4%,呈人减地增的逆向发展趋势,人均用地高达229平方米。另据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估计,目前传统农村社区1/4至1/3的村庄有空心化问题,全国空心村综合整治潜力可达757.89万公顷,相当于5个北京城的面积[15]4-10。另一方面,现有文献对土地退出意愿的考察,主要是笼统地询问农民是否愿意退出土地,没有划分不同的退出方式来详细探寻其退出意愿。鉴于此,本文立足于当前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的政策背景,以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退出意愿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大样本的农民调查数据,把土地退出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大类共7种具体方式询问农民的参与意愿,进而计量分析影响农民退地意愿的主要因素,具有重要政策意义。
三、数据来源与农户的土地退出意愿现状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农业现代化体制机制创新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研究”于2014年7-8月展开的农户土地经营及退出意愿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河北、河南和山东三省挑选了9个县(市、区)①。样本县(市、区)的农业以小麦、玉米种植为主,且经济发展水平、农户家庭收入构成等有明显差异,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河北、河南和山东等小麦主产区的情况,具有典型性。为保证问卷质量,调查团队由中国人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的2名博士生、2名硕士生共4人组成,调查员经培训后入村与农户一对一访谈并记录农民的回答。本次调查共访谈812个农民,剔除中途放弃回答和前后信息不一致的问卷,得到779份有效问卷,有效率为96.06%。其中河北省217份(占27.8%),河南省309份(占39.7%),山东省253份(占32.5%)。调查问卷主要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农业经营与土地流转、土地权益认知与主张、城乡联系与宅基地使用、不同土地退出方式的参与意愿等信息。
除承包地、宅基地外,农村土地还包括尚未分配的耕地、荒地、坑塘等,但这部分土地的数量相对很少——只有264位受访农民(占总样本的33.9%)表示,他们村、组仍有少量的尚未分配给农民的集体耕地、荒地、坑塘等,其中有153人愿意有偿放弃未分配土地中自家应得的份额(占57.95%),因此本文的分析将集中于承包地和宅基地。
表1.不同退出方式下样本农民的土地退出意愿(N=779)
注:愿意与不愿意的合计比例小于100%的部分,为数据缺失部分。
根据调查数据,当前农民的农村土地退出意愿的现状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部分农民放弃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意愿明确。统计结果表明,如果法律政策允许,有21.69%的农民愿意把一分部或全部承包地转让,而愿意把宅基地转让的农民比例高达44.80%。同样,如果政府推行类似于法国的“离农终身津贴”政策(杜文娇、任大鹏,2011)[4]16-21和日本的农民退休制度(高强、孔祥智,2013)[3]81-93,即以承包地换取工资收入,愿意参与的农民比例多达67.91%。如果实施“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政策,愿意参与的农民比例为59.05%。此外,愿意农村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的农户比例为64.18%。这表明,农民确实已经降低了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罗必良,2013)[14]66-75。对部分农民而言,承包地、宅基地不再是“安身立命之所”,如果条件允许或补偿合适,他们愿意放弃农村土地(白积洋,2012)[11]31-39。
其次,对政府主导的土地退出方式(表1右半侧)和市场主导的土地退出方式(表1左半侧),农民的参与意愿存在明显差别。除用宅基地抵押贷款外,农民对政府主导的承包地换工资收入(59.05%)、宅基地换城镇住房(67.91%)和有偿征用(64.18%)3种土地处置方式的参与意愿,明显高于把承包地长期出租(55.20%)或转让(承包地21.69%、宅基地44.8%)的市场化退出方式。考虑到用宅基地抵押贷款只是为退出提供了一种可能(无法偿还贷款而失去抵押物),样本农民似乎更倾向于接受政府主导的农村土地退出模式。当然,调查中一些农民也明确指出,只有在政府给出的各项条件比较合适且能落实时,他们才愿意参与政府主导的土地退出。
最后,农村土地的资产化迎合了农民的意愿。农村土地资产化之后的抵押、担保、入股都为农民有偿放弃土地提供了制度出口,可以作为农村土地退出的一种方式。调查发现,70%以上的农民愿意用承包地或宅基地做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但是只有30%左右的农民愿意用土地为别人贷款做担保。可见,农民用农村土地做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意愿较强烈,但对于帮别人贷款做担保,则比较谨慎。另外,对于承包地和宅基地折价入股这种资产化模式,农民的意愿不尽相同——58.66%的农户愿意以(闲置)宅基地入股企业获得分红,但只有21.69%的农民愿意用承包地入股。整体而言,农民似乎期待宅基地具有更多的资产属性。
四、模型、变量与估计结果
(一)多重二元选择的mvprobit模型
土地退出模型表明,农民放弃农村土地退出的决策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就退出农村土地而言,农民的态度可简单分为愿意或不愿意。对于某一种土地退出方式,如承包地长期出租或宅基地换城镇房,每位农民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给出自己的最佳选择,是典型的二元选择问题。不过,考虑到农村土地有承包地、宅基地等不同类型,土地退出也分为流转、抵押、买卖等多种方式,且不同退出方式之间存在较强的相互联系,简单的二元选择logitstic、probit模型不再适用。为了考察农民土地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必须采用联立方程组的方式进行估计。针对多重二元选择问题,2003年Cappellari等人在biprobit模型基础上,发展出可同时处理多个二元选择行为的mvprobit模型。
表2.变量、指标及统计特征
一般来讲,多重二元选择的mvprobit模型可以写为:
对于因变量而言,方程可以设定为:
其中,ym=1表示愿意以第M种方式退出,ym=0则表示不愿意以第M种方式退出。M=1,2,…,M代表方程个数,也是第M种土地退出方式;N代表自变量个数,反映了影响农民土地退出决策的N个因素;εim为服从多元正态分布的误差项,且各均值为0、方差为1。通过对(1)式进行极大似然拟合法估计,就可以得到各个自变量的β值。
(二)变量选择
农村土地类型多样、退出方式也有多种。根据研究目的,本文将“是否愿意用承包地换工资收入”、“是否愿意用宅基地换城镇住房”、“是否愿意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是否愿意用承包地/宅基地抵押贷款”、“是否愿意把承包地长期出租(30年以上)”、“是否愿意把承包地转让”和“是否愿意把宅基地转让”等7个二元变量作为分析对象(因变量)。为了简化分析,考虑到指标的代表性和变量间的相关性——比如“是否愿意用承包地抵押贷款”与“是否愿意用宅基地抵押贷款”的相关系数为0.73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本文仅选择“是否愿意用宅基地抵押贷款”来考察农民的土地资产化意愿。
在自变量的选取上,本文结合农户土地退出决策模型,选择的自变量及其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三)土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使用Stata12.0软件的mvprobit命令估计上述模型,并对土地所有权认知、承包地流转、城镇定居和省份等分类变量设定参照组。根据Cappellari等人的设计,Stata软件中的mvprobit程序采取了极大似然拟合(Maximum Simulated Likelihood,MSL)法估计。由于Stata程序对数据回归时会默认删除有缺失值的样本,即只要进入模型的变量有一个缺失值,该样本就被剔除,最终进入估计方程的样本数量为718个。迭代6次后,模型的对数似然比(Log likelihood)趋于稳定,为-2869.70,沃尔德卡方(Wald chi2)值为239.43、自由度为107,且Prob>chi2 = 0.000。Wald检验的P值(=0.000)很小,表明数据拟合程度良好。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表3.不同方式下农民土地退出意愿的mvprobit模型估计结果
续表3.不同方式下农民土地退出意愿的mvprobit模型估计结果
注:括号中数字为标准误;***、**、*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
表3中,各种退出方式之间的误差项相关系数都在0.17以上,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而且各种退出方式之间相关性的联合LR检验(Likelihood ratio test)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各种退出方式不相关的假说,采取mvprobit模型对7种土地退出方式同时回归是十分适当的。
1.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的用承包地换工资收入、用宅基地换城镇住房和有偿征用农村土地3种土地退出方式,只是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的差异,就其“人地分离”的最终结果而言,并无本质区别。综合来看,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规模、家庭劳动供养率、家庭人均收入、是否有成员在城镇定居和宅基地所有权认知等7个因素都会对农民是否愿意接受政府主导的土地退出产生显著影响。不过,对于不同的土地退出方式,起作用的因素也不尽相同。
用承包地换工资收入的退出方式中,家庭劳动供养率和人均收入的增加,会抑制农民用承包地换工资收入。劳动供养率是单个劳动力需要供养的家庭成员数量,它反映了农民家庭失去土地后的生存压力。单个劳动力需要抚养、赡养的儿童或老人越多,生存压力越大,农民越不愿意退出承包地。人均收入较高的农民不愿意放弃承包地的原因有两种可能:外出务工的高收入农民,放弃承包地获得货币收入带来的效用增加微乎其微,远抵不上拥有一块土地“记得起乡愁”带给他们的愉悦;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的高收入农民,其高收入依赖土地,用承包地换工资收入的意愿自然不强。
用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退出方式中,年龄较大、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的农民,用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意愿较低。受教育程度较高、家庭规模较大的农民则更乐于接受这一方式。受教育程度反映了农民在城市的生活能力,教育程度越高、在城市生活的能力却强,农民越愿意用宅基地换城镇住房。家庭规模对农民以宅基地换城镇住房和抵押贷款有正向作用,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如果用宅基地换得城镇住房,家庭规模较大导致的城市生活成本上升将得到遏制,农民更愿意弃地进城;二是较大规模的农民家庭一般拥有较多的农村宅基地,用宅基地换城镇住房为其腾退多余宅基地提供了经济激励,因而也更乐于接受。
农村土地被有偿征用的退出方式中,家庭劳动抚养率越高的农民越不愿意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且在给定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本质上和“用承包地换工资收入”一样,只是前者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后者是长期按月发放。家庭劳动供养率高的农民不愿意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的原因,同样是基于失去土地后城市生活的压力和农民的生存逻辑。正如一些农民所指出的:“土地是生活的基本保障,(征用补偿的)钱花光了之后,就什么都没有了”。
2.市场主导型
在抵押贷款、长期出租和出售等土地退出方式中,从有可能失去土地,到长时间的人地分离,再到彻底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民与土地的分离程度越来越强。整体来看,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承包地所有权认知、家庭规模、家庭劳动供养率、承包地流转参与、非农收入占比和是否有成员在城镇定居等9个因素都会显著影响农民通过市场化方式放弃农村土地的意愿。同样,不同因素在各土地退出方式中起着不同作用。
用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方式中,年龄较大、女性受访者以及(与流入土地的农民相比)尚未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都更排斥用宅基地抵押贷款。受教育程度较高、家庭规模较大、已经有成员在城镇定居的农民,更愿意在需要时用宅基地做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这里,家庭规模对农民用宅基地抵押贷款意愿的影响,可能主要受宅基地数量的作用。有成员在城镇定居的家庭,因抵押而失去农村土地进城后的生活压力较小,有较高的土地抵押意愿。
把承包地长期出租的方式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受访农民更愿意以这种方式退出土地,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些农民一般有更强的务工能力,而且对务工务农的收益对比也有更理性的认识,在“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回良玉,2010)[16]3-8,他们愿意把承包地长期出租是一种理性选择。与流入承包地的农民相比,尚未参与或已有承包地流转出去的农民,更愿意把自家的承包地出租30年以上。由于承包地出租30年本身只不过是流转行为在时间上的延展,上述结论不难理解。
转让承包地的方式中,受教育程度较高、有成员在城镇定居的农户,更愿意转让全部或一部分承包地。这两个指标反映了农户失去土地后的生存能力。与土地退出决策模型所分析的一样,它们与农户的土地退出意愿正相关。与认为承包地归自己所有的农户相比,认为承包地归国家所有的农民更愿意出售承包地。这表明,农户拥有的承包地权利越多,他们越珍视土地而不愿出售。而前面的分析表明,如果增加农户对宅基地的财产权利,农民会更愿意换城镇住房。可见,虽然土地财产权利强度会影响农民的交易意愿(钟文晶、罗必良,2013)[17]6-15,但它对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作用方向并不相同。与宅基地相比,农民更看重承包地。这就解释了为何44.80%的样本农民愿意卖宅基地,而只有21.69%农民愿意卖承包地。
转让宅基地的方式中,除受教育程度是正向作用外,年龄、家庭劳动供养率和非农收入占比3个因素都对农民出售闲置宅基地有负向影响。年龄较大、家里供养老人和儿童较多的农民,放弃农村住所举家迁移至城镇后的生活压力也更大,因此即使家庭成员常年外出打工造成宅基地和房屋闲置,他们也不愿出售。以非农收入占比来衡量的农户家庭的离农程度,与农民出售宅基地的意愿负相关。外出务工收入占比的增加,并不能成为农民“弃地进城”的动力。这意味着,如果没有适当的政策推动,农民离乡不离土的情况将长期存在。
另外,省份虚拟变量表明,农民的土地退出意愿还存在地区性差异。与河北农民相比,山东的样本农民对各种方式的土地退出意愿都更弱,尤其是对于承包地换工资收入、土地被政府有偿征收和用宅基地抵押贷款这三种方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更为抵触,表明山东的农民更“惜地”。与河北农民相比,河南的样本农民用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意愿更低,但是他们更愿意把土地长期出租。这也解释了为何在2013年底河北的承包地流转比例为17%,而同期河南的比例已高达33%②。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在对河北、河南和山东三省779个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退出意愿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把农村土地退出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大类共7种方式,运用多重二元选择mvprobit模型对影响农民土地退出意愿及其方式选择的因素进行了检验。研究发现,一部分农民愿意放弃农村土地,不过对不同土地退出方式而言其参与意愿存在明显差别。计量结果表明:在政府主导型土地退出方式上,家庭劳动供养率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会抑制农民用承包地换工资收入的意愿;教育程度较高、家庭规模较大的农民更乐于接受宅基地换城镇住房;家庭劳动供养率越高的农民,越不愿意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在市场主导型土地退出方式上,受教育程度对4种土地退出意愿有正向作用;家庭规模较大、已经有成员在城镇定居的农民,更愿意用宅基地抵押贷款;尚未参与土地流转和有承包地流出的农民,更乐于把承包地长期出租;有成员在城镇定居的农民,更愿意转让一部分或全部承包地;年龄越大、家庭劳动供养率和脱离农业程度越高的农民,出售宅基地的意愿越弱。此外,农民的土地退出意愿还存在地区性差异。总之,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退出意愿存在差异,但部分农民确实愿意以各种方式有偿放弃农村土地。
城镇化本质上是一个农民和农村土地分离的过程。在未来很长一个时期内,农民土地退出都将是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提高农村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必须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进城农民主动退出农村土地。考虑到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退出意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同种因素对承包地、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也存在差异(王兆林等,2011)[10]49-60,且农民对不同退出方式有不同偏好,为了鼓励引导农民有偿主动退出土地,一要发挥政府在农村土地退出中的作用,可以制定“离农终身津贴”、农民退休基金、城镇购房补贴等具体措施,完善农民退休和农村土地退出的顶层制度设计;二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高农村土地的市场交易能力,推进农村土地尤其是闲置宅基地以合适形式进行交易;三要考虑到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农民的退出意愿和方式偏好,为异质性农民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提供灵活性、多样化的制度安排。
注释:
①这9个县(市、区)分别为:河北省清河县、南宫县、巨鹿县;山东省牡丹区、郓城县、鄄城县;河南省新密市、沁阳市、正阳县。
②数据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截至2013年底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1414万亩》, http://www.gov.cn/jrzg/2014-01/03/content_2559290.htm和河南省统计局2013年底发布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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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传磊】
An Analysis of Farmers’ Wishes to Withdraw Their Contracted Land-use Rights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LIU Tongshan
(Rural Development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
Abstract:The separation of farmers from their land is an inevitable result of urbanization. This paper, based on a survey of 779 rural households in Heibei, Shandong, and Henan, studies their wishes to withdraw their contracted land or homestead, and classifies them into 7 mode options of two types, namely, government-led and market-led, and analyzes the factors that may influence their options and the directional effects of the factors by using mvprobit model.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rise in household labor support rate and average per capita income may suppress their option to exchange their contracted land for income; those who have family members settled in cities or towns tend to transfer their contracted land; educational level and family scale have a positive impact on farmers’ option to exchange their rural homestead for houses in cities or towns; larger families or families that have members settled in cities are more likely to opt to mortgage their homestead for loans; and age, labor support rate and extent of separation from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farmers’ option to sell their homestead. To lead farmers to opt out of their contracts,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op-down design of the pension system for farmers and the rural land withdrawal system, and offer flexible policy options for heterogeneous farmers after they opt out of the contract, and push ahead with the work to determine, register and certify contracted land-use rights, and in particular guide the orderly transfer of idle land for housing.
Key Words:withdrawal of land contract; farmer’s wish; mode option; mvprobit model; influencing factor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16)02—0123—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业现代化体制机制创新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研究(13AZD003)”。
【作者简介】刘同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土地制度。
【收稿日期】201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