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业称呼语简称的规范
2016-06-03张保乾
张保乾
在日常言语交际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语言现象:“李××处长”简称为“李处”;“张×队长”简称为“张队”;“刘××总经理”简称为“刘总”等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职业称呼语简称。这种语言现象,主要是为了称说方便,使语言精炼,把较长的语言单位压缩成符合现代汉语词语发展规律的双音节词汇,想方设法以最简洁的形式省时省力地传递尽可能丰富的信息,这也是人们在言语交际过程中贯彻经济原则的一种最常见手段。
然而,在校园里,此种现象也比较普遍。比如,学生把“孟××辅导员”简称为“孟导”;把“王××科长”简称为“王科”等等。笔者认为,前者简称是不规范的;后者简称虽然规范,但也尽量少用。
首先,职业称呼语简称的出现,是有一定语用环境的,不是随便任何场合都能使用的。它一般用于非正式场合,较严肃和正式场合下是不能使用简称的。如,我们在介绍某人时,一般说“这位是检察院的乔检查长”,而不会说“这位是检察院的乔检”;在请某人讲话时,一般会说“下面请张处长作报告”,而不会说“下面请张处作报告”等。
其次,职业称呼语简称一般用于比较熟悉或关系比较亲近的从事同一种职业的人们之间。一个刚到单位不久或相互比较陌生的人一般不会称该单位的领导为“李局”或“孙科”的,因为那样比较随便,也显得不够尊重,同时也不符合言语交际的规律。正像你刚认识不久的一个人,你是不会省掉其姓氏而直呼其名的。
再次,职业称呼语简称一般用于下级对上级或平级之间,而不能用于上级对下级之间;并且,官职越高,使用职业称呼语简称的机会就越少。“省长”、“市长”、“部长”等一般是不能使用简称的。但“厅长”“处长”等则比较常见。如,某刑侦大队赵队长,其刑侦队的队员可以称其为“赵队”,队长之间也可以称其为“赵队”,但其上级领导是不会用简称来称呼其为“赵队”的,只能说“赵队长”。同时,在下级对上级之间,一般也不能隔级使用简称。如,科级可以对处级使用“×处”;处级可以对厅级使用“×厅”,但科级一般不能直接对厅级使用“×厅”,毕竟,他们相互之间还不算太熟悉或比较陌生。
另外,能用职业简称的称呼语是有选择的,这和职业有关系,并且,也不是每一个类似的称呼语都可以使用简称。如,“王省长”不能简称为“王省”;“张校长”也不能简称为“张校”;“孙主任”也不能简称为“孙主”或“孙任”。一般来说,公检法等机关及企业单位的官职称呼语用简称的较多,,而其他单位的官职称呼语用简称的比较少见,这可能与工作性质有关。一方面,这些行业办事更注重效率,用简称正好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他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基层、中层之间相当亲密,工作过程中,要求一定要团结合作,相互照顾,亲如兄弟,形成一个团队,而用简称正好反映了这种关系。在校园里,学生一般是很少与某个科室打交道的,相对来说,他们之间并不是那么熟悉,因此,学生是不宜称“孙科”、“李处”的。而科室内部的成员及科室之间是可以这样称呼的。
最后,职业称呼语简称也是有规则的。一方面,简称一般都是双音节的,这也是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双音节化的趋势。如,“柳检察长”简称为“柳检”,不会简称为“柳检察”;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某人的姓是复姓,一般不这样简称,如“欧阳处长”不会说成“欧阳处”,这主要是考虑到音节的协调与对称。另一方面,简称都是在原词语的基础上减缩而成的,它和原词在用法、构成方式、意义上不能有本质的改变,同时,意义一定要明确。因此,有人把“王副队长”简称为“王队副”是不妥的,因为,在构词方式上,简称必须按照原词语的顺序紧缩而成,不能前后次序颠倒。“张博导”也不能简称为“张导”,因为,“张导”可以是“张导演”,也可以是“张导师”,意义不明确。“孟辅导员”简称为“孟导”,既不符合简称的规则,意义也不明确。因为简称一般都是紧缩词语的第一个音节,如果需要简称,“孟辅导员”也只能简称为“孟辅”,而不是“孟导”;同时,“孟导”还可以指“孟导师”,意义也不明确。
另外,职业称呼语简称也要符合人们的心理习惯和接受能力。如,“王副局长”,我们一般也会简称为“王局”;因为,我们中华民族向来崇尚含蓄、委婉,一般不会当面称“王副局”,这样,既满足了人们的心里需求,也避免了尴尬局面。再如,“刘大队长”一般简称为“刘队”,不会简称为“刘大”,这也是考虑到心理因素,因为,一提到“刘大”,人们就会不自觉地想到黑社会老大,,心里感觉不舒服。
总之,职业称呼语简称一般是用在相互比较熟悉、下级针对上级、非正式场合的环境中,它让人感觉到亲切、随意、有亲和力。但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规范,不能任意扩大,更不能生造,否则,是起不到应有作用的。
(作者单位:威海职业学院基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