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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河豚生产经营将有条件放开

2016-06-01李明爽

中国水产 2016年5期
关键词:河豚备案农业部



养殖河豚生产经营将有条件放开

本刊讯(李明爽 报道)4月13日,受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的委托,中国渔业协会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北京就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生产经营召开听证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崔和介绍和解读了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拟联合下发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生产经营的通知》。根据通知,本次拟放开生产经营的品种仅局限于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且必须是养殖品;河豚养殖基地和加工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实行定点养殖和定点加工。

仅放开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且必须是养殖品

我国沿海常见的河豚有40多种,本次拟计划放开生产经营的品种仅有两个: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且必须是养殖品。之所以放开这两个品种,是因为随着近些年控毒养殖技术日趋纯熟,养殖河鲀鱼体内毒素含量远远低于风险值。“不仅对红鳍东方鲀可食用的皮、肉部分,甚至不可食用的鳃、内脏等十二个部位进行检测,每一批都检测,检测得到的最高毒素数值仅达30微克。这个数值非常安全。”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翟毓秀告诉记者。

资料显示,河豚大部分毒性都很强,尤其是生活在野生环境中的。经过20多年探索和研究,养殖河豚的毒性含量明显降低,达到无毒级,经过无毒加工处理后,完全可以安全放心食用。崔和表示,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这两个品种人工养殖时间最长,控毒养殖技术和出口内销市场最为成熟,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产品涉及面最广、产量最大,符合“先行先试,逐步放开”的思路和条件。等试点工作成熟了,再考虑逐步放宽其他可行的养殖河豚品种,或者放宽上市条件。

养殖、加工企业必须在政府备案,加工企业必须拥有备案的鱼源基地

根据通知,不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养殖河豚、加工河豚的。河豚养殖、加工企业必须通过由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家考核后,并在农业部进行备案公示,才能获得生产经营许可。

河豚加工企业考核备案的条件非常严格。首先,必须有农业部备案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其次必须具有河豚加工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豚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豚安全加工技术;再次,还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

为什么加工企业必须有备案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崔和解释说,河豚品种鉴别存在一定难度,不同区域养殖的河豚都有不同,野生河豚和养殖河豚之间也很难区分,河豚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分选能力。因此,三部委经认真研究、讨论后决定,河豚加工企业自己必须有已经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

禁止销售野生河豚、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整鱼

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生产经营还处于尝试阶段。为了保证食用安全,通知规定,野生河豚、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养殖河豚整鱼,都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这也是“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生产经营”最重要的限制条件。市场上流通的河豚产品必须是加工产品。

养殖河豚必须经过加工企业按照一定标准、步骤加工处理,明确标识,可追溯方可进入流通环节。红鳍东方鲀初产品加工执行《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GB/27624-2011),暗纹东方鲀出产品加工执行《家化暗纹东方鲀 安全加工操作规范(DB32/T543-2013)》。加工企业若要对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进行深加工,必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经当地卫生食品标准化部门批准备案。

来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局、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等政府部门代表,中国渔业协会河豚分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等行业协会代表,河豚养殖专家、河豚科研人员等学术代表、河豚养殖、加工、流通、零售、餐饮等产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以及媒体代表等50多人出席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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