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农民工定居和转户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2016-05-31时金芝苏志霞杨忠敏
时金芝 苏志霞 杨忠敏
摘要:本文以河北省641名农村外出农民工的调查数据为依据,运用实证和规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农民工的城市(镇)定居意愿较强,但转户意愿不强且偏好特大城市;农民工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技能水平、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否举家外出等个人特征以及户籍、社会保障和土地等制度因素共同通过对农民工城市(镇)定居成本和收益的影响进而对农民工城市(镇)定居和转户意愿构成显著影响。研究结论对实现“十三五”城镇化目标需要户籍、土地、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如何进行改革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和理论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城市(镇);定居;转户;意愿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4
一、引言
农民工定居与转户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农民工定居城市(镇)是指农民工不仅将长期工作和生活于城市(镇),而且还在城市(镇)安家或举家搬迁至同一城市(镇)的情形。农民工转户城市(镇)则是指农民工将农村户籍转变为就业地城市(镇)户籍的情形。从二者关系来看,在附着在城乡户籍之上的诸多福利没有被彻底剥离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意愿定居在某城市(镇),不一定愿意在该城市(镇)落户,但是有意愿转户者往往也就意味着愿意定居。据统计,2015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1%,但是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还不到37%,二者差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大量进城就业但并未落户城市(镇)农民工的存在。按照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与《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到2020年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显然,城镇化目标的实现,需要诸多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但无论何种政策措施都需要以农民工本人进城定居、落户的意愿和能力为基本依据,唯此才符合“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宗旨。所以,弄清进城农民工定居、落户的意愿以及影响其进城定居、落户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国内学者对进城农民工定居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早有涉及并有不少实证研究结论。已有研究不乏真知灼见,是本文调查问卷设计的主要参考。因已有研究多是基于传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背景以及传统城市化发展战略下进行的探讨,对户籍制度本身的变化以及依附于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政策的调整考虑不足,在当下国家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以及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的大背景下,一些研究结论有待进一步求证。还有,国内学者对进城农民工转户意愿以及定居与转户关系的研究涉及较少。受制于基础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以我国地理位置独特(即环京津)而经济发展水平居中的河北省为例,基于问卷调查数据并运用实证和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对进城农民工定居和转户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结论以及所提出的建议不仅对河北省,而且也对其他省份乃至我国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有参考价值。根据《河北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年)》,到2020年,河北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值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同。
二、研究假设和数据来源
1.研究假设
借鉴已有的研究并主要根据劳动力流动迁移的成本收益理论,本文提出如下假设。作为经济理性人,农村劳动力是否外出就业以及流向哪个城市(镇)就业是在对流向地就业的预期净收益与留在农村务农或非农的预期净收益进行比较后作出的决策。而进城农民工是否想定居在城市(镇)以及定居在哪个城市(镇),除了受农民工个人劳动报酬的城乡预期净收益差别的影响外,还要受到如下因素的影响:一是流入地城市(镇)结婚成家或居家搬迁的费用、居住成本、生活成本以及子女教育、就业帮助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可得性等。二是流出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制度。三是农民工个人因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人口学特征,不同的人口学特征对前面提到的流入地和流出地因素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评价会有所不同。四是户籍制度,上述各类因素均内涵着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福利制度的现状与未来变动趋势的影响。比如,随着居住证制度的推行,进城农民工关注的多项同城福利待遇的获得不再与是否具有当地城市户籍相关,必然会影响到农民工的定居意愿。本文认为影响农民工定居意愿的因素同方向地影响着农民工的转户意愿,只是影响程度的大小不同。
2.数据来源
为了证明上述假设并弄清各因素的作用机理,进而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提出政策性建议,课题组设计了外出农民工定居和转户意愿的调查问卷。尽管本人认同外出劳动报酬对农民工流动和迁移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但是,考虑到,一方面该指标真实数据的获得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获得决定于其就业能力,而就业能力又决定于其年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等人力资本状况。所以,本文对影响农民工定居意愿和转户意愿因素的分析,在探讨了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状况影响的情况下,没有再对劳动报酬因素进行分析。
考虑到1980年代和1990年代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分别简称80后农民工和90后农民工)是外出农民工的主体,而且也更可能是户籍改革和城镇化的敏感群体以及农民工常住地城市(镇)化和户籍城市(镇)化主体。本问卷调查的对象以1980年代和1990年代出生并且调查时回家过年、春节过后继续外出就业的农民工为主,合计约占80%。另有20%的调查样本为1980年前出生的农民工(简称80前农民工),主要是为了比较分析。
综合考虑问卷调查成本和调查数据的可靠性,问卷调查活动由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来自省内不同地市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对其家乡的农民工进行发放,学生均接受了培训,问卷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发放问卷共807份,收回807份,其中有效问卷641份,有效率79.4%。在有效问卷中,新生代农民工有503份,老一代农民工138份。调查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的个人特征
特征变量 指标 新生代(%) 80前(%)
性别 男性 69.8 75.4
女性 30.2 24.6
婚姻状况 已婚有配偶 63.8 97.1
未婚 35.4 1.4
其他 0.8 1.4
受教育程度 小学及以下 7.4 21.7
初中 53.5 58.7
高中(含中专) 23.9 13.8
大专及以上 15.3 5.8
接受职业培训
和技能状况 参加过培训 38.8 25.8
有跟亲朋学习技艺 12.1 17.2
未参加过培训也无特殊技能 49.1 57.0
从调查农民工外出流向地居民点类型分布看,省外流动者中,53.0%流向了京津;省内流动者中,68.1%流向地市及以上城市。调查对象的流向地特征表现为省内流动者比重略高于省外流动者,省外流向地主要为就近流向社会经济较发达的京津地区以及临省其他省会城市,这反映了经济因素、距离因素和行政因素的综合影响。
三、进城农民工定居和转户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1.城市(镇)定居意愿较强,但转户意愿较弱且偏好特大城市
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中,67.6%的人“愿意”在城市(镇)定居,仅有15.1%选择“想会农村”定居;但是,对于“政策允许,是否愿意转户”的问题,回答“愿意”的仅占45.3%;“如果政策规定落户城市(镇)必须上交承包地,是否愿意转户”的问题,回答“愿意”的比例更低,为38.2%。即使是在现外出地已经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工,对于“政策允许,是否愿意转户”以及“如果政策规定落户城市(镇)必须上交承包地,是否愿意转户”两个问题,回答“愿意”的比例也分别只有50.8%和45.9%。
对有意愿在就业地定居者就“如果现在允许,是否愿意转户”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京津等特大城市流动者,有73.7%的人愿意转户;在省内地市及以上城市流动者中,只有43.3%愿意转户。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农民工定居城市(镇)的意愿较强,但是转户意愿不强,亦即许多人愿意在城市(镇)安家或举家长期工作和生活于城市(镇),但是不愿意转出农村户籍;只有想在特大城市定居者转户意愿较强。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经过多年的户籍制度改革,城市(镇)户籍附着的福利已经明显减少,落户门槛已经很低,户籍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已经大大降低。二是当下,附着在不同规模和行政级别城市户籍之上的附加福利仍然还有很大不同,对农民工吸引力自然有很大不同。京津等特大城市户籍的相对高附加福利尽人皆知,其户籍吸引力强大毫无疑问。而河北省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先行者,包括省会石家庄市区在内的各地市户籍,获得的资格条件已经很宽松;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基本实现同城待遇,常住农民工已经开始被纳入公租房保障体系,许多公共服务的获得不再以户籍为基准,省内各城市户籍吸引力已经大大降低;小城市(镇)户籍的附加福利已经被基本完全剥离,对就近外出就业农民工的吸引力更是几近消失。三是国家惠农政策的频频出台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户籍附着的土地利益在增加,农村户籍的吸引力在上升。
2.年龄较轻者城市(镇)定居和转户意愿更强
表2 定居城市的意愿
新生代 #80后 #90后 80前
城市(镇) 67.6 66.4 68.8 43.4
农村 15.1 18.4 11.7 38.4
没想好 17.3 15.2 19.4 18.1
合计 100 100 100 100
表3 如果现在允许,是否愿意转出农村户籍
新生代 #80后 #90后 80前
愿意 45.3 40.2 50.6 27.5
不愿意 53.3 58.6 47.8 71
不确定 1.4 1.2 1.6 1.4
合计 100 100 100 100
已有的研究多数认为年龄对于农民工定居城市(镇)意愿有负向影响。该结论也得到本调查数据的证实,选择愿意定居和转户城市(镇)的比例,80后高于80前又低于80后,而选择回农村的比例则正相反。不过,新生代内部,定居意愿,90后与80后差别不大,前者略高于后者,但转户意愿,90后明显高于80后。(见表2 和表3)造成上述不同出生年代农民工定居和转户意愿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各自生活的时代背景和家庭背景以及受教育程度的差别,同时也说明本调查样本选取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的合理性。与80前出生的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和成长于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年代,多数人中学一毕业就外出就业,没有务农经历,更习惯非农产业而不喜欢务农,也就更愿意定居在城市(镇);同时,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相对也较高,对城市(镇)适应能力相对较强,也会强化其定居城市(镇)的意愿。而转户意愿,90后明显强于80后,还可能因90年代以来许多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调整,致使一些90后农民工名下没有承包地,因而对转户后的土地权益顾虑相对弱些,转户意愿相对于80后更强些。
3.女性城市(镇)定居和转户意愿更强
已有的研究多证明性别是影响农民工定居意愿的重要因素,但是,究竟影响是怎样的有着相反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男性定居城市(镇)意愿更强[1];有学者认为,女性定居城市(镇)意愿更强[2][3]。本调查数据支持了后一种观点,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女性想定居城市(镇)和转户的比例分别为74.2%和54.3%,而男性想定居城市(镇)和转户的比例分别为64.8%和40.7%,明显低于女性。同时,对比该组数据,会发现,相对于女性定居城市(镇)意愿强于男性而言,女性想转户城市(镇)的意愿强于男性更为明显。之所以如此,除了学者们提到的原因外,本人认为还有其他的原因。
与男性相比较,女性农民工的流动和迁移策略一般有四种情形:一是部分青年女性结婚前在城市(镇)就业,结婚后与丈夫进行家庭劳动分工,丈夫继续外出就业,而女性自己多回乡后不再外出,在家抚育孩子、耕种土地、照顾老人等,从而变成“留守妇女”。二是部分青年女性婚后与丈夫一起继续外出,生孩子后放在家里由老人看管,带来“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现象。三是“女攀高门”的婚配模式致使青年女性农民工比男性农民工有较多机会与就业城市的本地人结婚成家,即使本人不能落户,比如落户北上广深等超大城市是很难的,但是其后代可以落户城市,这应该算是女性农民工市民化的最快捷途径。与许多经济落后农村地区的青年女性婚嫁到城市和其他发达的农村地区密切相关,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伴生了男青年“找对象”难乃至“光棍村”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村户籍人口的婚姻挤压问题。四是部分青年女性,婚后与丈夫一同继续外出,生育孩子后将孩子带在身边,即举家流动;同时也伴生了城市“流动儿童”问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国家对外出就业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益等的日趋重视;同时,城市经济发展对农民工所提供的劳动与服务之依赖性越来越强,从而导致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在相对减少、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在增加。由此推论,外出农民工,女性比男性定居和转户城市(镇)的愿望更强、可能性更大。另外,农村婚嫁女与男性在原生家庭和村集体中权益的实际不平等也是女性农民工比男性农民工定居和转户城市(镇)意愿更强的重要因素。农村男娶女嫁的婚俗习惯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多年不调整,往往导致一些青年女性结婚后在夫家不能享有土地权益,同时在原生家庭中的土地权益也不能随嫁,从而使得一些年轻女性结婚后实际上就失去了土地权益。这样情况下,女性对农村土地权益的担忧相对于男性要弱一些,从而也就强化了青年女性定居和落户城市的意愿。
4.受教育程度较高、有职业技能者城市(镇)定居和转户意愿更强
表4 新生代农民工不同文化程度的定居地意愿分布
城市(镇) 回农村 没想好 合计
初中及以下 59.5 21.9 18.6 100
高中(含中专) 79.2 6.7 14.2 100
大专及以上 81.8 1.3 16.9 100
合计 100 100 100 100
表5 新生代农民工分培训和职业技能的定居地意愿
城市(镇) 回农村 没想好 合计
参加过培训 80.2 6.3 13.5 100
有跟亲朋学习的技艺 71.7 13.3 15 100
未接受过培、无技艺 56.4 23 20.6 100
合计 100 100 100 100
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关于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工定居决策的影响,多数认同受教育程度对城市(镇)定居意愿的正向影响;还有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城市定居意愿不一定强烈[4];受教育程度与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呈“倒U型”[5]关系。本调查证实了多数人的研究结论,受教育程度越高者,选择愿意定居城市(镇)者愿意转户比例越高,愿意回农村定居和不愿意转户者比例越低(见表4和表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力资本投资是效益最佳的投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其获得较高报酬就业机会的能力以及学习新技术和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因而也影响着其在城市(镇)的就业竞争力和城市(镇)生活的适应能力。
与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工城市(镇)定居和转户意愿的影响相同,接受过职业培训、有职业技能的农民工相对于没有接受过职业培训、缺乏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在城市(镇)的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更强,城市(镇)定居和转户的意愿也会更强些。该推论在本调查中得到证实,选择愿意定居和转户城市(镇)者比例,接受过职业培训、有特殊职业技能者均明显高于未接受培训、无特殊职业技能者;选择回农村定居者比例和不愿转户的比例分布,正相反(见表6、表7)。
表6 新生代如果现在允许,是否愿意转出农村户籍
愿意 不愿意 不确定 合计
初中及以下 40.5 57.8 1.6 100
高中(含中专) 55.8 43.3 0.8 100
大专及以上 58.1 40.6 1.3 100
合计 100 100 100 100
表7 新生代分职业技能的转出农村户籍意愿
愿意 不愿意 不确定 合计
参加过培训 48.5 50.0 1.5 100
有跟亲朋学习的技艺 53.3 46.7 0.0 100
未接受过培、无技艺 40.7 57.6 1.6 100
合计 100 100 100 100
5.配偶和子女同城者定居和转户意愿更强
已有的实证研究发现举家外出对农民工定居有促进作用(赵艳枝,2006;李强等,2009)。此观点也得到本调查的证实。对已婚者的调查结果显示,选择愿意定居城市(镇)和转户的比例,“配偶同城”且“子女同城”生活者分别为87.2%和62.3%,比“配偶同城”者分别高出8.2和19.1个百分点,更比“配偶在老家者”者分别高出42.8和29个百分点。分析其中原因,相对于农民工个人外出,举家外出降低了农民工外出对家人牵挂的心理成本、回家探望家人的交通成本以及减少了回家探望期间劳动报酬的损失,进而对农民工定居城市(镇)和转户有积极影响。
6.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险者定居和转户意愿更强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我们有理由推知,那些有意愿在城市(镇)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会重视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企业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因而参加城市(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者,其定居城市(镇)和转户的意愿会更强些。考虑到,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养老保险缴费是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最多的社会保险项目,这里,我们以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本调查数据显示,愿意定居城市(镇)和转户的比例,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比未参加者分别高出24.6和14.9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参加城市(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的城市(镇)定居和转户意愿更强些。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综上基于对河北省进城农民工的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农民工定居城市(镇)的意愿较强,但是转户意愿不强,尤其是想在省内定居者,转户意愿很弱;农民工转户意愿有明显的特大城市偏好。农民工城市(镇)定居和转户意愿的上述特征既体现着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成绩,又提示了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需要对户籍、社会保障、农村土地制度等如何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实证分析证实:年龄越轻、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越高、参加社会保险者,定居城市(镇)的意愿更强;女性尤其是未婚女性比男性的城市(镇)定居意愿更强;对于已婚者而言,配偶同城或举家外出者相对于“配偶在老家”者定居城市(镇)意愿更强。还证实:影响农民工定居城市(镇)意愿的因素同方向地影响着其转户意愿,只是影响的程度有差别。尤其是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婚姻家庭观念等对农民工转户意愿的影响要强于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各因素通过对农民工城市(镇)定居和转户成本与收益的影响而共同影响着农民工定居和转户意愿。
2.建议
基于上述结论,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实现我国、河北省十三五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城市(镇)公共服务的提供仅与公民所尽义务挂钩而与户籍脱钩。从公平、正义理念出发,以农民工权利义务的市民化为核心,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公共政策取向应该是在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办法的同时,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而弱化乃至消除以户籍为基准配置城乡各项公共福利资源的方式,还原户籍仅有的人口信息登记功能。有稳定就业岗位的进城农民工应被纳入城市(镇)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遵循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应该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自营业农民工自愿参加所在城市(镇)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在城市(镇)能够享受的公共服务内容应该直接与其所尽义务和居住年限挂钩。
(2)固化农村土地权益并赋予农民土地权益的处置权。真正解除外出农民工定居和转户城市(镇)对土地权益的后顾之忧,需要尽快出台政策,明确将农村人口的土地权益在土地确权基础上予以固化。固化的农村土地权益不应再以是否拥有农村户籍直接相关,即使农民工转出农村户籍而落后城市(镇),其对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权益有独立的处置权。农村土地权益处置制度设计应该尊重农民工的意愿并加以适当引导。本调查显示,在有意愿定居城市(镇)的农民工中,分别有75%左右仍希望保留耕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别有12.5%和22.2%希望“有偿转让”,表示“无所谓”分别只有13.8%和3.7%的人。之所以有如此高的比例希望保留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反映了农民工对进城后就业和生活稳定性的担忧。如果进城定居农民工完全纳入城市(镇)社会保障制度,其担忧自然也会消除,进而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也会发生改变。
(3)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投入的城乡差别致使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城市(镇)劳动力,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是既定事实,难以改变,但其职业技能可以通过进城前后的职业培训得到提升。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不仅可以为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撑,也为农民工定居城市(镇)提供能力支撑。
(4)打破行政性地域分割,通过产业的区域合理调整布局,加强区域城市体系建设,提高区域内中小城市(镇)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当下,京津尤其是北京的城市人口容量已经接近资源环境承载力极限,河北省应在承接京津产业梯度转移并进行省内各地市产业合理分工合作基础上,大力发展各类城市尤其中小城市(镇),扩大中小城市(镇)的就业机会、提高中小城市(镇)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吸引更多农民工在离家较近的中小城市(镇)定居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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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时金芝,女,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苏志霞,女,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
杨忠敏,女,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技术经济与管理。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重点课题(项目批准号:201402040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