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权威和法治发展
2016-05-30杨雨晴
摘 要:政治权威是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它的良性发展对法治建设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政治权威在阐释与传播法治精神以及对法治实践都有着推动作用, 缺少政治权威的参与法治进程将充满困难。同样政治权威对权力的行使受到法治的约束。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任何个人、法人、政党和团体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必须以法治来约束政治权威。政治权威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密不可分,二者在现代化政治发展中彼此影响、相辅相成。
关键词:政治权威;法治;政治发展
政治权威就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即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认同。它是政治生活中靠人们公认的威望和影响而形成的支配力量,通常以政治权力为后盾,依据正义或人格的感召力,产生具有高度稳定性、可靠性的政治影响力和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
政治权威对法治的推动体现在它在行使其政治权力、承担其政治义务的过程中对法治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政治权威在法律精神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起了推动作用,同时政治权威在相关法治的创建和实践中也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有学者认为政治权威是阐释与传播法治理念的主导力量。康德曾说国家是一个法治组织。政治和法治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在现代民主制的国家中,政治权威的行使受到法律约束,同样它对法治理念的建设和发展的作用不容小觑。在西方历史上,政治权威对于法律精神的形成和传播发挥了巨大作用。如在英国发生的“光荣革命”,建立君主立宪制度,推翻君权至上的理论,使法律至上成为政治制度的核心部分,捍卫了法律高于王权。在我国曾有过“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两种声音此起彼伏。到了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十六大又提出把“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政治文明的一个构成基础,这些都体现了政治权威对法治理念发展和建设的推动作用。同时我国领导人也逐渐接受这种法治理念,采取了各种措施使法治日常化,深化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认识。可以看出政治家则为法治理念的传播扫清了政治障碍,使其得到了更好发展。
政治权威在法治建设与实践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它让作为制度文明的“法治”以实践的形式服务政治和整个社会生活。政治权威在创建法治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如古希腊时期以梭伦为代表的思想家成为了法治建设的先锋和推动者,在日渐发展的民主政体下,政治权威也不断推动了法治建设的发展;又如拿破仑时期,他制定了至今仍然影响重大的《拿破仑民法典》,并极力促进法国民主和法治的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大力要求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宪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制定了社会建设发展所需的各项法律,之后我国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使其系统化完善化,推进了法治化进程。由此可看出,政治权威在促进法律创建、完善和发展以及加强法治实践、推动法治进程上发挥十分巨大的作用。
米勒在《政治哲学与幸福根基》一书中提到,真正的选择不在于是否拥有政治权威,而在于拥有什么样的权威和如何去限制它。用法来规范和限制政治权威这一观点在当今世界政治学发展理论中已被多数人接受并在很多地方得到确立。政治权威的政治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则是控制政治权力的最佳手段。
人民授权制定的法律制度对政治权威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同时在制度安排上,人民授权的过程方式也逐渐成为政治权威的重要制度形式。只有人民同意的法律和政治权威才有权力统治人民。政治权力一般来说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度,如法定任期,而这种一定限度的任期制对政治权威的作为、威信和品行变化有很大影响,它既使掌权者在一定限期内加强统治提高效率,又防止专制腐败等恶劣问题。同时法治对政治权力的有限程度具有约束作用。政治权力是一种专制权力, 限定政治权力的主要形式是限制和法律。政府建立以保障人权为理由和目的,而如果政治权威无所限定,那么我们的人权必然得不到保障,并且还会侵犯到我们的个人利益,个人就会成为政治发展的牺牲品,现代政治的稳定发展也变得无意义。在西方,洛克、孟德斯鸠等提供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任何一个政治权威都不能把全部政治权力集于一身,每一个政治权威的权力都是有限的。在我国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政治权威对政治权力的行使也必须要受到法治的约束,形成有限政府才能更好的促进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状态下,法定程序对政治权威具有约束作用。从政府运作方面来看,一个政府的基本职能和社会政治目标只有通过政治权威行使权力的过程才能实现。而在这个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政治权威也可能使权力的制度形态产生形变。因此让政府遵守法律程序,用法律和制度来约束政治权威和权力行使的过程变得尤为重要。假设对政治权威和权力行使的过程没有任何约束和制约,那么必然会产生政府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权力滥用的问题,整个政治发展就可能变得毫无意义。而如果政治权威和权力的行使遵循了我们的法定程序,那么我们的现代政治就会变得程序化,政治发展就有了的规则。
虽然法治对政治权威的约束作用在现实中很复杂,但是作为我们所共同追求的自由和民主而言,对政治权威进行法制约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框架下,更要借鉴相关经验加强法治对政治权威的约束,以此促进中国现代政治的稳定发展。
不难看出,政治权威和法治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缺少任一二者都不能得到发展,更不能促进现代政治的稳定。一方面,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并且政治权威随时代发展而发展,现代政治权威的巩固和建立实现了制度化和法治化,各种问题的解决已经有了正常的程序和渠道,人们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些都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这一时期的矛盾变得不再尖锐;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同样需要法治来维护,而我们的法治建设也越来越规范和完善,每个人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新的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已经成为人们的习惯,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公众能自觉地按法律规定的渠道去反映和解决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使得政治变得更加巩固和稳定,社会变得更加有序和谐。由此可见,政治权威与社会政治稳定的一致性是不言而喻的,整个政治的稳定发展不仅仅需要内在稳固的政治权威,还需要外在的制度约束即法律来推动它的发展,二者相互关联相互配合。
综上所述,在一个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国家中,政治权威有其存在和稳固的必要,特别是落后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因为它是推动我们法治化进程的一个强而猛的推动力,离开了它我们法治的创建完善和发展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法治进程会变得充满险阻;同样我们的政治权威也离不开法治,良好的法治建设使自身法律体系完善的同时,还使得政治权威得到一定限度的约束,防止其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从而破化政治稳固发展和民主进程,权力有限才能更好的有效行使权力。只有二者相互作用才能真正达到统治阶级期望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持续、快速、协调、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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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雨晴(1995-),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