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体系研究
2016-05-30刘过昭
摘 要:P2P 网贷平台起源于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形式,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以雨后春笋般的趋势迅速增加。P2P网络借贷在外国出现之始,仅承担着信息中介的功能,不直接参与借贷,但这种新型的借贷方式后在我国演变成一种信用中介,直接参与到借贷行为中去,内生和外发的风险都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极大的增加。但现行法律法规在规范P2P行业运行的环节上,仍处于缺失的状态。
关键字: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法律监管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5国家级项目,名称为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体系研究 ,指导老师陈岷,编号:201510378098
1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及模式
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正式运营。从2013年起,P2P平台以井喷趋势迅猛发展,这种现象与我国金融资源的不均衡分配有着直接的联系,广大处于常规金融市场之外的借款人和投资人,因利益的驱使,纷纷涌向了P2P平台,这一互联网金融形式中的后起之秀。银行借贷业务只能满足民间贷款百分之二十的需求,P2P的出现弥补了银行的市场空白,并且刺激了民间资本的流通。截止二零一五年底,P2P平台的数量已经达到近四千家,成交额已经过万亿。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之始只提供信息咨询,承担着居间人的角色,不直接参与到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去。但由于我国法律监管缺失和金融资源不均等因素,资本需求市场逐渐扩大,致使有些网贷平台为了占据市场份额,吸引客户,开始提供担保业务等。
P2P网络借贷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传统模式,即P2P平台仅仅搭建网站,进行线上撮合,投资人和筹资人通过P2P平台自由协商。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借贷双方不被地域所限制,可以在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背景下,在不触红线的前提下自由竞价。但此种模式的缺点在于,平台由于缺少用户基础很难实现盈利,并且在此种模式下,平台仅仅承担中介的职能,不承担借贷关系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因此在我国征信系统缺失的背景下,传统模式下的坏账率较高。传统模式的典型案例为拍拍贷。第二,债权转让模式,即P2P平台在线下购买债权,再将债权转售,因此该种模式又被成为专业放款人模式。表面上平台仅承担着信息交互的职能,但实际上却在从事着放贷业务。该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平台可以积极的寻找筹资人,使得平台的交易量可以迅速提升,适合线下运营。但缺点在于,债权转让模式中信息披露不透明,甚至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而且由于程序繁琐受地域限制,因此不利于展业。债权转让模式的典型案例为宜信。第三,担保模式,即引入保险公司为交易进行担保,一旦出现筹资人难以偿还的情况由保险公司代偿或收购债权。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更能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较为符合中国人的投资理念。但缺点在于,此种模式下涉及的关联方较多,如果P2P平台的实力不足够强势,则会失去定价权。担保模式的典型案例为人人贷。
2 P2P网络借贷面临的法律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出现弥补了银行市场空白,刺激了民间资本的流通。P2P行业的发展对推行普惠制金融和小微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得到了国家的支持与肯定,意在促进其健康发展。中国目前有接近四千家网贷平台,良莠不齐,由于处于无监管、无门槛、无标准的三无时期,其中潜伏着大量的诈骗平台,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第一,P2P网贷平引发的法律风险。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归入影子银行的范畴,要求确定监管主体,制定监管细则,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针对P2P网贷平台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因此,P2P平台的资金池风险将很难被发现并得以监管,资金池风险又包括跑路风险和挪用资金风险,所以原本只承担信息中介职能的平台实际上变成了集存贷于一体的金融机构,极易涉嫌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筹资人引发的法律风险。我国的个人征信机制并未完全建立,P2P网贷平台对筹资人进行审核是只能依靠筹资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信用审查和评估。P2P属于信用贷款,大多数筹资人没有抵押物、资产证明,甚至没有工作单位,再加上低门槛、高参与度,使得P2P网贷的流动性很高,由此可能会出现有些筹资人无法还款的情况。而且,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即使筹资人提供了虚假的信息,伪造了虚假的身份,P2P平台也很难在审查时发现,长久下去,必然造成整个行业内部的混乱。
第三,网络风险。由于P2P网络借贷是一个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金融理财方式,所有个人信息和资金都存在平台自由的银行账户中,所以对网络平台的安全要求很高,一旦遭遇黑客攻击,平台重要信息泄露的话,投资人的资金很有可能会被盗取。甚至有些P2P网贷工作人员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出售客户信息,使客户资金面临危险,不利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长久发展。
3 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
虽然在诞生之初,P2P作为小额借款人和投资者中间的信息平台,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被寄予厚望。但是,在金融创新之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被制定出来,P2P网络借贷平台一直处于无监管、无门槛、无标准的三无时期。尤其在E租宝事件之后,引发了P2P平台的挤兑热潮,投资者对于网络借贷持观望态度,平台数量在二零一六年初呈现负增长趋势。因此,要想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持续利好,就应当制定出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和统一的监管标准。直至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合规P2P网贷平台“四不标准”: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四十七条。虽然该《办法》并未正式落地,但是给我们探究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方向。《办法》意见稿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强调P2P网贷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不能做信用中介,也就是不得提供任何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任形式的担保。仅凭这一点,就基本上完全颠覆了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P2P平台的运作模式。因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P2P平台都是名不副实的信用中介,而不是信息中介。
除了《办法》中所涉及的,未来可能实施的监管规则之外,还应当在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过程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P2P借贷平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正是由于国家对于P2P平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没有完善的规定,才导致P2P平台良莠不齐,出现众多跑路、倒闭的平台。在进入机制方面,应当对平台的注册资本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在退出方面,更应当进行制约,防止P2P平台在难以运营下去的情况下,选择跑路。如果平台因经营不善需停业,应当提前发出通知,逐步终止业务。
第二,规制贷款目的。为了避免P2P网络借贷被认为是以其他目的掩盖非法集资目的,监管者应当要求P2P平台如实披露借贷对象,即筹资人,和资金流向。且不应当出现基金、委托定向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理财顾问等字眼,P2P平台更不得发布虚假的标的进行自融,否则很可能陷入以合法形式掩盖集资的非法目的中去。
第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者应当要求P2P平台加强对借款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与信用信息的审查和风险告知。对于曾经有过逾期还款的筹资人要求其提供更多的信用证明,对于借款利率过高的交易进行真实性的审查,对于筹资人存在以多个虚假身份进行虚假借款的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 结语
虽然P2P行业已经逐步从野蛮生长的阶段逐渐步入成熟、合规的阶段,但是我们仍要对P2P行业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使得P2P行业符合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发展趋势,针对实体经济的需求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更好的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欣:《中国P2P小额信贷中介服务行业法律监管研究》,《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年第11期.
[2]葛庆稳:《对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思考》,《时代金融》2014年第2期.
[3]吴晓光:《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权益保护》,《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2期.
[4]刘杨:金融创新模式下的借贷———P2P 网贷,《金融视线》,2014年第4期.
[5]苏明飞:《P2P 网贷平台的本土性法律优化》,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刘过昭(1997—),女,汉,籍贯皖,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