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及打防对策
2016-05-30石建华
石建华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当前我国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和发展关键时期,经济运行领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经济犯罪总量不断攀升,特别是互联网网金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涉众化等新特点,给我们经侦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1 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
随着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实体经济运行困难,各种犯罪应运而生,如合同诈骗、骗取贷款、非法集资、涉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等传统形式的犯罪案件普遍高发,具有案值高、受害人员多、查处难度大、社会影响广等特点。特别是,随着国家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的肯定和扶持,在相关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时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披上“互联网金融”的“外衣”,打着新型金融的旗号,新瓶将旧酒,摇身一变,成为更隐蔽、更富有诱惑性的犯罪形态,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一)P2P借贷已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重灾区”。我国最早的P2P平台是2007年成立的上海拍拍贷,鉴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大多平台采用保本模式,由于P2P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监管,买几个模板就可以建立P2P平台,这给很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另外,有的平台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或者表面有托管但实际是假托管,资金仍然掌握在平台手中,自建资金池,平台可以随意挪用客户资金,这就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平台欺骗投资人而虚构借款人,实际是借P2P平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平台便跑路,给投资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最典型的就是“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国内P2P平台数量超过2600家,P2P行业累计交易规模已达1.25万亿,至目前,国内共有1300余家P2P平台死亡、668家跑路,涉及金额巨大。
(二)众筹融资容易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又一大“隐患”。“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面临的普遍问题是交易的合法性与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其中最危险的就是,有的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有的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行为。另外,对于股权众筹,当筹资活动中出资股东突破200人或有限合伙突破50人的限制时,行为人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不可否认,“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宠”,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和帮助信息技术产业化等,都具有积极意义。2015年7月,央行、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在该指导意见中得到明确规定。但目前,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于众筹的普遍性监管规则尚未出台,仍缺乏有效的市场规范和法律监管。至目前,国内已存在200余家众筹平台,2015年全国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110余亿元,成为继P2P后的又一个“风口”,规模较大的有京东众筹、淘宝众筹等。
(三)网络虚拟货币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新工具”。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电子商务的产物得以发展,一般来说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发行,以数字化电子信息为载体,持有者能够利用其在网上购买或交换一定种类和数量的物品,发行方多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网络平台运营商,如比特币、克拉币、Q币、莱特币等。由于虚拟货币固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等特征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虚拟货币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成为洗钱的新型工具。当前,国内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尚未明确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未有专门涉及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相关部和就特定方面的虚拟货币管理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有部分条文虽然与反洗钱相关,但其规范和约束力度与反洗钱工作要求仍有距离。
(四)网络传销仍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屡打不绝的“顽疾”。随着网络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传统的传销正逐渐被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型传销模式?网络传销所代替,网络传销利用网络活动的隐蔽性强、跨区域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往往假借“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等名义,以“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络广告”、“网赚”、“淘宝网店”、“网络直销”等为伪装,掩盖其发展会员或下线牟利的本质,鼓吹造富神话。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提出,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宣传“在家创业”、“创业兼职”、“网络加盟”等,吸引会员开展传销活动。
2 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真正快速发展是从2013年开始,2015年7月,央行、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融资、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为确保众筹互联网金融健康稳步发展,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进一步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贩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具体职能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互联网在融资过程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传销等犯罪的行为界定,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2015年12月,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P2P网贷平台在18个月内整改完毕,严格遵守P2P行业14条红线,决不能越雷池一步。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金融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现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充分、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监测。要建立由政府牵头,金融、公安、银监、市场管理、经信、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公安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动态,牢固树立“科技+传统”的理念,既重视科技情报建设,又强调人力情报运用,建立网上研判、网上预警、网上流转等信息化用机制。加强易引发经济犯罪风险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信息的搜集和研判,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及时提出打击和防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宣传媒体,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预警工作,营造防范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尤其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曝光一批大要案件,多层面、多角度地宣传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犯罪手段,提醒公众理性投资,增强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