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防控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2016-05-30刘珊珊
刘珊珊
摘 要:当前,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公民意识越来越强。在检察实践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转变执法作风,强化工作职能,落实检务公开,树立大局意识,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关键词:检察机关;群体性事件;防控
当前,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公民意识越来越强。在检察实践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转变执法作风,强化工作职能,落实检务公开,树立大局意识,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一、化解社会矛盾,有效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完善控申部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群众涉检上访是涉及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对可能激化新矛盾的群体性涉检信访案件,要履行好“四个第一”职责,即第一时间发现苗头、第一时间弄清情况、第一时间逐级层报、第一时间进行化解,最大限度地把可能引发信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可以说,控申部门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的第一线。相比其他办案部门,控申部门通过工作职责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更为突出和重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更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完善自身的工作机制:
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诉讼环节的涉检信访案件,由责任部门指定专人办理,重大疑难的涉检上访案件,由领导包案,亲自解决,做好息诉维稳工作。
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并仔细分析其来访的原因。如可能成为“上访老户”的,则要建立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发挥首办责任制的职能。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也要阐明法律规定,做好解释工作,对待一些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上访老户”的上访对象,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如按照法律能进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或复议的程序的,则要排除压力,坚决进入程序。对于这些情绪激动、难以平息的上访对象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务必做到程序合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履行控申监督职能,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对于上访中涉及到公安没有立案,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等申诉案件,因为执法部门之间存有不同意见,因此更要慎之又慎。既要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提出检察机关解决问题的建议,又要求有关涉案机关一起参加协调解决,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对于不服本院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各信访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化解。对涉检来访人提出的合理、合法、合情的要求,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形成司法、政府、社会共同解决矛盾的调节机制。
落实检务公开,完善说理、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等制度。一是全面落实说理制度。为了预防和减少因被害人不理解检察机关所作处理决定而集体信访,应全面落实说理制度,增强处理决定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检集体访案件的产生。二是健全落实被害人申请抗诉、拟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公开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抗诉请求。在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以邀请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人员、侦查人员参加,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三是推行个案公开答询制度。对长期无理缠诉、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体访案件,可以公开审查、公开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力量,解决久诉不息问题。四是完善办案过程辨法析理制度。在办案中,注意详加阐述和论证得出某种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五是完善法律文书说理制度。
二、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职人员贪污腐败会严重损害公权力的正当性,尤其是司法腐败,更是严重破坏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导致司法公信力沦丧。检察机关反贪和渎检部门必须加大对腐败渎职犯罪尤其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常抓不懈,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其他隐含的社会冲突,如职务犯罪引起的相关群众切身利益受损、案件线索举报人、证人权益保障和人身安全问题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案件的社会效果就很难得到保证,也为检察机关后续司法环节的顺利开展留下隐患,更严重的会使这些矛盾升级爆发。对此,检察机关首先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权的作用并有所创新,在侦查过程中注意发现案件边缘甚至之外隐含的矛盾源,利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检察建议权等方式及時提示、化解;其次,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在举报人、证人权益保护机制方面加强理论调研和实践创新;最后,还要和侦监、公诉等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便于相关部门对可能凸现、激化的社会矛盾及时反应,有效化解。
三、适时介入,实现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最佳效果
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较高的公众认同,适时介入有利于缓和矛盾,说服涉案人员,平息事件。另一方面,侦监、公诉部门由于在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业务中,对复杂法律现象具有相对较高的把握能力,适时提前介入,有助于正确贯彻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区别对待,缩小打击面”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前期侦查工作和后期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助于高效、高质量办结群体性事件案件,及时消除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增强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把握好捕与不捕的尺度。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时候需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审查批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完善立案监督机制,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加强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监督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违法立案案件及时得到纠正。尤其从控申部门移送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因为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而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或其他信访单位、部门进行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这种情况,往往是矛盾已经处于一定的激化状态,更加需要小心处理。侦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要与控申部门建立科学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的工作机制。对于已经移送的线索,要形成专人办理的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协同控申部门作好控告人的工作,耐心地向控告人说法、明理,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绝不留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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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课题《检察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处理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