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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控制权博弈的合法性何在

2016-05-30刘兴成

中国证券期货 2016年1期
关键词:盛华宝能系控制权

对于万科来说,是股东离不开管理层,而不是管理层离不开股东。管理层离开的万科,不再是现在的万科,就会失去现有的公司文化和竞争力。

虽然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但历史往往有惊人的相似之处。2010年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的硝烟还没有散尽,2015年下半年的万科控制权博弈,又给企业界上了一堂投资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公开课。

投资和公司法人治理公开课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02万科A,H股:万科企业02202)前身是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成立于1984年,1987年实行股份制改组,并向社会发行股票。1991年“深万科A”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营大城市的住宅开发,目前是全球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4年年初,万科总裁郁亮在一次会议上拿出一本书《门口的野蛮人》,声称野蛮人正成群结队地来敲门,想控制万科只要200亿元。这既是对万科股权分散现状的形象描述,又是万科管理层对控制权产生的危机意识,还提醒了投资界和企业界有机会控制万科。

截至2015年12月底,钜盛华持有万科19.46亿股,占万科总股本的17.6%;前海人寿持有7.36亿股,占比6.66%。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组成的“宝能系”合计持有万科24.26%的权益。万科事业合伙人、华润、安邦、刘元生等共持有万科26.82%的股份。

“宝能系”已经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但不是控股股东,“宝能系”的实际控制人姚振华不足以控制或实际支配万科。万科暂由王石为首的管理层实际控制,但王石及管理层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万科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股份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可见,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间接持股控制公司。

如果“宝能系”成为万科的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姚振华将成为万科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万科实际控制人的王石及管理层将失去对万科的实际控制。因此,万科控制权博弈的结局,取决于姚振华能否成为万科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软实力比硬实力更硬

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数据测算,截至2015年12月18日万科A、H股停牌筹划资产重组,宝能系合计持有万科26.82亿股,总持股成本约400亿元。按照万科停牌前24.43元/股的价格计算,万科26.82亿股的市值高达655亿元,宝能系有255亿元的浮盈。

郁亮说控制万科只要200亿元,为什么宝能系花了400亿元还没有控制万科?公开上市的股价是随时变化的,其时谁一次性花200亿元买进万科股份,谁就是万科的控股股东。但在真实世界中,谁能有一次性购买万科股份的200亿元现金?谁又能一次性提供价值200亿元的万科股份?等到宝能系定出战略,筹集资金,逐步购买万科股份的时候,万科的股价在水涨船高。宝能系持有万科股份达到5%必须举牌的时候,抢购万科股份的市场主体就多了,安邦保险在买进,众多机构在买进,散户也在买进,万科股价短时期内暴涨,结果是宝能系花了400亿元还没有成为万科的控股股东。

为什么花了400亿元的宝能系不能控制万科,而万科1320名管理层事业合伙人只拥有万科4.14%股份,不是控股股东,便能实际控制万科?这要归因于万科特殊的品牌、企业文化和独树一帜的竞争力。

公司治理分为人治、法治和文化治理。每一个公司不可能单纯实行人治,也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法治,还不可能实行纯粹的文化治理,而是人治、法治和文化治理的组合。万科的治理体现了公司的民主治理原则,法治和文化治理的份量重,而人治的比例低,因此万科董事长可以爬山、航海,也可以到欧美留学,只在公司战略、用人和品牌建设上引导和把关,恰恰把万科做成了销量世界第一的房地产公司。

如果说资本是公司硬实力,那么文化和品牌就是公司的软实力。公司的硬实力很重要,但公司的软实力比硬实力往往更硬。即使可口可乐的资金全部被盗,甚至可口可乐的工厂被全部烧毁,只要有可口可乐的配方和品牌,可口可乐能够很快复制出来。

对于万科来说,是股东离不开管理层,而不是管理层离不开股东。管理层离开的万科,不再是现在的万科,就会失去现有的公司文化和竞争力。离开万科的管理层,有100多亿元的资产,能够随时设立“亿科”公司,把万科的文化和竞争力复制到“亿科”,把“亿科”的品牌重新建立起来。

控制权的实质是合法性竞争

上市公司控制权博弈的原则,是争夺控制权要有合法性。谁具有实际支配万科的合法性,谁就能取得万科的控制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宝能系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万科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万科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收购股份和间接支配取得万科的控制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宝能系持有万科股份介于20%-30%之间,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报告如下内容:1、钜盛华和前海人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 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3、钜盛华和前海人寿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万科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宝能系及其关联方与万科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万科的独立性。4、未来12个月内对万科的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5、前24个月内钜盛华和前海人寿与万科之间的重大交易。6、宝能系不得利用收购万科损害万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不得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大弊端,就是一股独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进行关联交易,侵犯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万科没有控股股东,大股东任由管理层实际控制公司,凭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将万科做成世界第一,实在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奇葩。

如果宝能系与万科管理层合法地争夺控制权,万科的走向就会发生重大变化,万科的未来充满变数,也许更好或许更差。如果宝能系也象原第一大股东华润一样,也象安邦保险一样,只做财务投资者,支持管理层控制万科,万科就会沿着原有的轨道前行,万科以及所有股东的风险是可控的。

(作者刘兴成为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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