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与对策
2016-05-30徐义新
徐义新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办关于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要求,要结合实际,农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进行情况分析,围绕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政策宣讲、项目资金落实、换届选举等主要工作,认真扎实做好乡镇、村社涉农惠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法律政策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惠民扶贫领域法律宣传教育,加大惠农富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办关于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要求,要结合实际,农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进行情况分析,围绕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政策宣讲、项目资金落实、换届选举等主要工作,认真扎实做好乡镇、村社涉农惠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法律政策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具有积极意义。
一、基本案情
岑某在担任平乐县青龙乡某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至2012年3年间,协助平乐县青龙乡政府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2010年度金盏村危改户刘某收取3000元好处费;向2011年度金盏村危改户岑某、刘某每人收取3000元共6000元好处费;向2012年度金盏村危改户岑某收取3000元、翟某收取5500元、岑某4000元,共收取好处费21500元。
犯罪嫌疑人岑某在担任平乐县青龙乡某村委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2001年至2011年青龙乡马田村委某村的森林生态补助金29260元,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二、案件的基本特点
1、犯罪主体是村委干部。本案的行为人作为村支书掌管上级拨发的补贴,他就是利用这种便利,实施了犯罪,将公款贪污。
2、作案手段单一。本案中的行为人就是利用本村接收的扶贫沼气池建设补助款由自己管的便利,通过克扣赚取私利。
3、社会危害性不大。村级干部实施挪用公款罪,大多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按某些人的說法,钱由自己保管只不过暂时借用一下而已。这类犯罪行为人,一旦检察机关找到他们,就会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而且容易悔改,所以,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
三、发案原因
1、行为人文化水平,素质不高。在近年来查办的村委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大多数人的文化水平低,本案中的行为人就只有初中文化,因而也决定了农村干部综合素质低。在素质不高的情形下,就会公私不分明,容易将公款暂为己用,容易产生“钱在自己手上,只不过混来用而已,没有占有是没有问题的”念头。
2、法纪观念淡薄。近年来,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同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但很多村干部对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学习不重视,认为与自己无关,认为自己是没有条件可以达到犯罪的,特别是在老、少、边、穷县的农村里,根本没有机会像电视、新闻报道上讲的去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元。因此,作为村委干部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重视,对违法、违纪不能正确区分把握。村委干部对自己保管的村委的钱,想用就用,反正是自己保管的,自己用了,村委要用时再拿出来就行了,没有人会知道的。正因为有这样想法,一些人触犯了法律也不知晓。
3、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以往调查数据显示,90%的村委在村管理上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账册,没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本案中巍峰村委的集体征地补偿款未能及时发放给农户,却没有专门的帐务材料,只是存放于银行,所有收支也没有向群众公布,群众无从监督。村委干部对公款的保管无制度约束,才将集体户的钱支取出来存于私人帐户,使公款处于无人监督的情形,使单独的保管人有机会将公款挪为自己用。
四、预防对策
1、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制教育。作为司法部门可以挑一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针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乡、村级进行及时的法制教育,比如了解到某村的土地被 征用,或者某村搞了大的工程项目等情况后,有针对性地预防,用生動的案例分析,为村干部上法制教育课,警示村干部不敢犯,帮助他们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线。为新当选基层村级“两委”干部宣讲《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近几年查处的发生在农村基层村干部身上的“微腐败”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发生在扶贫领域相关领导干部贪腐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职务犯罪警示预防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同时寄语新当选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依法用权、谨慎用权、廉洁用权,不负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党委政府组织的信任与重托。
2、加强对征地环节及征地款项的管理。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用于公益事业的征地越来越多,因此,作为国土部门对征地环节及征地款项要公开。对征地环节,一是在公开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政策、金额及补偿程序;二是公开征地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三是要公开投诉和复议渠道。对征地款项要做到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实,对补偿金拨放到户都要严格实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发现有采取虚报、假报手段套取、挪用国家征地款等问题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及时对他们的查处,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
3、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帐钱分开,管帐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帐,严格执行财务审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资金开支交村民大会讨论。并且,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每半年或一年公开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让群众参与监督。
4、加强农村干部的队伍建设。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最终都要通过基层组织落到实处,村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工作人员。将年富力强、自制力强、能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人选拔到村干部的岗位上来。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经常性地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腐败。
5、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村干部的违法犯罪问题,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坚决惩处、不构成犯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从而有效地遏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为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6、继续深入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室、检察联络室的作用,切实做到“三公开”。通过开展预防调查,了解掌握国家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落实和涉农惠民扶贫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重点核查公共设施建设、精准扶贫贷款、土地出让、设施农业补贴、危旧房改造、贫困低保金、贫困学生补助资金等项目资金的申请申报、核实审批、管理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