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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手机取证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的应用及问题

2016-05-30聂宏伟魏广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

聂宏伟 魏广民

摘 要:移动通信技术和智能手机的发展,使其成为现代生活中不或缺的工具,随着各种手机软件的普及,一部智能手机可以反映一个人的交际圈、消费信息、资金去向、行动轨迹等等各种信息,获取手机信息对取证困难的职务犯罪侦查有着关键性甚至决定性作用,进而手机取证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本文通过对手机取证数据分类及其作用、应用中应注意事项的介绍,为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手机取证;职务犯罪侦查;司法实践

1 手机的数据直观分类

1.1 通话记录

在贪污贿赂型的职务犯罪,只要进行初查手机话单分析可以快速确认初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利用被查对象使用的手机号码,配合通讯公司的客户基础信息资料库便可以掌握其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等,而有了身份证号码进而又可以调取到其他很多相关信息(户籍信息、婚姻状况、家庭地址、开房记录等等)。

1.2 微信、qq、短信等聊天记录

短信、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产生的信息可以直观的反映出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理动态,有的嫌疑人在聊天中甚至将犯罪过程详细的和某人交流,且发信息者和收信息者都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这些信息可能会成为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利用软件将所有的信息进行恢复并分析,将决定整个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1.3 图片、文档、录音、录像等储存资料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一部手机往往充当者多种角色,照相机、录像机、硬盘等等,嫌疑人的大量生活、工作等信息都可以在手机存储卡中储存。

1.4 上网记录等

通过分析嫌疑人上网浏览的记录可以推测出嫌疑人的心里动态,如有的嫌疑人职务犯罪后会更加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逃脱相关机关追查等信息,从而产生浏览记录。

2 手机取证数据来源

手机取证的数据来源主要存在于SIM卡、手机内存、扩展内存卡及移动运营商处[2],如上图1所示。

2.1 SIM

SIM卡(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 客户识别模块),也称为用户身份识别卡、智能卡,GSM数字移动电话机必须装上此卡方能使用,而且SIM卡也具有一定的存储空间,其容量有8K、16K、32K、64K,其中512k以上的大容量的SIM卡统称为STK卡。

2.2 手机系统内存

手机系统内存可分为运行内存(RAM)和非运行内存(ROM),RAM只存放临时数据,而ROM也即手机自带的存储空间,主要存储了手机操作系统信息、操作日志、上网记录、基本设置以及短信收发记录和内容、通话记录、通讯录以及语音拍照等相关数据。

2.3 扩展内存卡

手机扩展内存卡就是非运行内存的扩展,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手机都能外插存储卡,满足用户各种需求,主要用来存储电子文档、各种照片、音频视屏、备份资料、安装的软件及其运行产生的数据等,这里会存放大量信息,从而也成为证据的主要来源。

2.4 移动运营商数据

在移动运营商处,可以获取用户身份信息、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缴费记录等历史数据并结合基站信息分析用户的行为轨迹从而实现实时定位嫌疑人的犯罪痕迹。

3 手机取证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

3.1 手机取证原则

电子证据是在当今高科技不断发展的多元化社会格局下,新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证据新类型,相对于传统的证据类型,电子取证对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更高,电子取证除遵循及时全面搜集证据原则、合法完整真实性原则等一般性原则外,还需遵循以下几项特别原则[3]:

3.1.1 及时屏蔽原则。手机内部数据容易被人通过无线信号等增删、修改而破坏证据的原始性,因而调取或扣押手机等通讯工具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屏蔽通讯信号。

3.1.2 比理性原则。手机内部很多电子数据的内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既要有效收集证据,又要尽可能地减少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实现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公民权益之间的平衡。

3.1.3 确保原始性原则。一般认为,在电子取证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完整,不能直接对原始电子数据进行分析。

3.1.4 全程记录原则。取证的过程应当通过錄像、拍照等方式记录每一步操作,并重点标记设备状态、位置、屏幕信息等。对录像、照片等记录台账资料要注意妥善保存,与提取的电子数据一并保管和移送。

3.2 实践中应注意问题

3.2.1 手机电子数据提取应当分阶段进行。作为通讯工具的手机,本身是重要的物证,其品牌、型号、规格等物理属性对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而手机内的短信、通话记录等电子信息是电子数据,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3.2.2 手机电子数据应当由专业人员提取。手机是高科技通讯设备,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功能已堪比电脑,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手机电子数据具有自动生成性、易变性等特征,很容易被修改、删除,非专业人士无法进行识别和恢复,而且即使提取到也易被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质疑。

3.2.3 技术人员取证技术有待提高。手机的系统、品牌和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手机采用了不同的数据传输方式,针对不同厂商、型号和系统手机的存储格式需要有不同的手机取证软件或工具,需要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提升。

3.2.4 证据的采用问题。电子数据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类型列入刑诉法尚属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探索运用的脚步在加快,在庭审质证的实践较少。手机取证所获取证据的证明能力应当随着实践应用逐步推进,而不能一蹴而就,在实践中,应当加强手机取证的操作规范,使之本身符合证据使用的客观真实性要求。

4 结语

信息化时代,有效的信息可使案件侦破如虎添翼。手机承载着个人的重要信息,通过对手机信息的提取、分析、整理,可以迅速推进案件侦破进展,特别是在实物证据较少的行受贿案件中手机数据有可能将成为关键性证据。但作为一项比较新的技术,不论在学界还是实物界对手机取证的概念和性质都没有十分清晰的界定,实践中的相关法律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手机取证时间中,办案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尽可能的规范流程,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下操作,让案件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或“证供并举”转变[4],切实为案件侦查提供更有力地帮助。

参考文献:

[1]杜江,褚帅.智能手机取证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1(9): 2012-2121.

[2]吴叶科.基于手机的取证调查模型研究[J].计算机时代,2012(12).

[3]麦永浩.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204.

[4]蒋平,杨莉莉.电子证据[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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