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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PP知识产权条款的深度研究

2016-05-30孟大伟

西江文艺 2016年19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孟大伟

【摘要】:2015年10月5日,12个缔约国已成功结束“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达成TPP贸易协定。其中知识产权条款是TPP协定中重要的内容。本文主要分析了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内容、特点,然后将其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对中国的影响,并提出了中国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TRIPS协议;保护标准

1.引言

TPP协定是2002年由新西兰、新加坡等四国发起,自2010年3月开始进行谈判,2015年5月,经过5年的密集谈判,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12个成员国终于就TPP协定达成一致。目前各成员国正在进行国内的审核批准。TPP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新动态和前沿趋势。因此,分析其内容及特点,将其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TPP知识产权条款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对比

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WTO中十分重要的协议,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到TRIPS协议的重要影响。TPP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内容范围广泛,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2.1著作权

TPP中规定了著作权人范围更大的排他性权利,规定作品、表演、唱片的保护期,以自然人生命为计算标准的,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70年;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计算标准的,应为作品第一次出版、表演、唱片发行之年年末起算不少于70年;如果从作品、表演、唱片制作完成之日起25年内没有出版、发行,则其保护期自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70年。而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的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2.2商标、地理标识

对于商标,TPP协定与TRIPS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TPP扩大了可注册为商标的客体。规定了缔约方不得要求拟注册的商标必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也不得仅因为商标是由声音或气味所组成的而拒绝给予注册。这是对TRIPS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拟注册商标必须具有视觉上可感知的突破,与我国《商标法》第8条要求商标必须是人们看得见、易于识别的标志有巨大分歧。TPP中说明商标权的转让不需要到商标管理部门备案,这和《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商标权转让向商标局备案并公告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在地理标识上,TPP协定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如果是以政府间协议或安排为基础实施的,即在一定条件下同意对来自真实产地以外的产品给予注册。而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除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之外,对不是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商品,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3专利

TPP扩大了可获得专利的范围。该协议第18.37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方确认以下发明中的至少一种可获取专利: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方法,或者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流程”。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已知产品”的“用途”类发明的可专利性。

协议第18.37条第4款中规定:“各缔约方可排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的可专利性,但各缔约方应确保来自于植物的发明可获得专利”。根据这一规定,植物中提取出的化学物质、植物的基因或DNA片段以及植物细胞、组织和器官等“来自于植物的发明”都能获得专利保护。协议还规定:“各缔约方应批准或加入《保护植物品种联盟公约》(UPOV 1991)”,种子或完整的植株等植物品种发明也将至少获得UPOV所规定的“育种者权利”。在这些方面与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不同。我国《专利法》第25 条明确作出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種不授予专利的规定。

在药品市场准入方面,TPP草案规定了参照其国内制定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即国内的药品管理机关在批准仿制药注册时,必须经过已上市药品专利持有人的同意。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可能产生的专利侵权纠纷,但是会造成仿制药品迟延进入市场,而且可能会阻碍我国《专利法》有关强制许可规定的利用。而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息公示条款还不够细化,在仿制药品注册申请中对于专利信息的申报和公布程序还有很多不足。

2.4商业秘密

TPP对商业秘密提供了更强及更广泛的保护。将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扩大到了生物制品和新农业化学品。关于新农业化学品,TPP要求对于实验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应给予至少十年的保护期。协议还要求缔约国给予生物制品自首次批准上市之日起至少8年的保護期或在缔约国提供有效市场保护的情况下,给予其自首次批准上市之日起5年的保护期。

2.5执行

TPP缔约方同意提供强有力的执行体系,包括民事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以及针对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侵犯版权等行为采取刑事程序和惩罚等。特别TPP缔约方将采取法律措施防范商业秘密的盗用,建立针对包括网络窃密等方式在内的商业秘密盗窃行为和偷录影像的刑事程序和惩罚制度。协议还规定,即使货物在原产国和目的地国被确定是合法的,但其在过境国还可能被监管和扣押。这些都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中未涉及的内容。

通过对TPP主要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很多方面提出了远高于TRIPS协议以及我国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对相关内容的规定更加细致、涉及面更广,对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法性要求更加严格,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更大。

3. TPP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的应对之策

3.1对中国的影响

在经济上,短期内,TPP将对我国出口贸易及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消极影响。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TPP协定的达成,其高标准的保护将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侵权纠纷中造成巨大的挑战,同时也会影响国内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发展。

在社会方面,TPP高标准的保护规则对我国的转型期的社会改革是一场不小的冲击。对国内社会环境和立法环境将造成一定的混乱局面。对我国的社会改革会产生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但从长远来看,高标准的保护条款,也会迫使我国加快社会改革的进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TPP是一把双刃剑。

TPP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将造成巨大挑战。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完善,很多企业的产权意识还很薄弱,TPP的高标准保护规定将会促使我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从而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2中国的对策

中国虽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产业结构尚不足以如此高标准的保护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竞争。我们只能采取一定措施来应对这次挑战。

虽然TPP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过高,但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们应当借机加快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进程,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TPP的内容予以适度借鉴。同时也要关注国际知识产权的新发展、新趋势,与TPP成员国加强交流,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协定来适应新的国际形势,减少TPP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美国贸易代表署:TPP协定英文原文,2016.10.7,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TPP-Final-Text-Intellectual-Property.pdf.

[2]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TPP协定中文译本,2016.10.7,

http://www.caitec.org.cn/article/gzdt/xshd/201512/1453.html.

[3]庄媛媛.卢冠锋:TPP与TRIPS知识产权规则比较研究[J].亚太经济,2016(3).

[4]谢青轶: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专利条款研究[J].知识产权,2016(01).

[5]管荣齐.中国加入TPP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东岳论丛,2014(35).

[6]刘宇.TPP知识产权最大化国际保护新发展析论—以著作权若干规则为切入点[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4(16).

[7]薛红.知识产权准多边国际体制的扩张[J].暨南大学学报,2012(6).

[8]赵静.TPP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对策[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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