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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思考

2016-05-30丁晓红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若干思考依法治国

[摘要]作为我国基本国策,依法治国得到国家领导的重视,为践行依法治国政策不懈努力,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奠定基础,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有效保障。本文笔者将以依法治国为出发点,思考依法治国若干问题,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依法治国;若干思考;法制和谐社会

前言

依法治国指一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标准,高效治理国家。基于依法治国下的国家治理,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保证治理国家的公开性、有效性、科学性。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稳定的保障。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以及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包括以下四点:第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全面加强立法。第二,以依法行政为标准,严格执法。第三,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推进司法改革。第四,以增强法治观念为基础,加强法律教育。

二、依法治国的核心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依据,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基本政策。针对依法治国的核心,即依法治权和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核心——依法治权

依法治权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直接关系依法治国的实现效果。依法治权,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基准,保证权力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致使滥用权力现象不复存在,若存在滥用权力者,一经发现及时给与查处,在此背景下,则标志着依法治国的理想目标已初步实现。曾有学者提出:法官枉法裁判对法律的损害犹如水源遭到破坏,公民犯罪犹如水流受到污染,显然,法官枉法裁判对法律的损害比公民犯罪更为严重。由此可见,依法治权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首要问题。

(二)依法行政

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结构中的关键,致使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权的主要内容。2005年,《求是》中指出: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参政党依法参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中,依法行政主要针对各级行政机关而言,要求其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在职位职权允许范围内,有效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活动。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不越权、不失职、不滥用权力等原则,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宗旨,为实现依法治国战略奠定基础。

依法治国的核心与重点是依法行政。国家管理活动,不仅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全力支持与配合。因此,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管理。可见,依法行政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保障。

三、依法治国范围的限制

依法治国中的“国”既是权力的象征,代表整个政治权力结构,同时,其也是一定区域、一定数量居民的代表,而权力的对象则是“治”,以国家直接掌权作为基础。目前,依法治国被随意扩大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其与依法治国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例如“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以及“依法治路”等概念。与此同时,杜绝“依法治民”倾向。发展与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为人们服务是党与国家的宗旨。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导致诸多人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民混淆,致使公民人民主权思想得不到发展。与此同时,诸多人存在将依法治国视为依法治民的错误思想,且其不属于依法治国范围。与此同时,依法治国具有范围限制,并非任何事物均适用。

四、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司法的核心是公正与效率,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依法治国下所需达到的目标。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实现转型的重要时期,过分强调公平与效率将导致司法实践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与此同时,依法治国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显示公民的地位。其中有序政治参与中的“有序”即构建并遵守法治秩序的意思,致使公民政治权利立法以及公民政治参与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出版法、社团法、申诉法等均属于该范畴,为公民正当行使政治自由与权利提供保障,且达到有效限制政治自由的目的。此处的“限制”以保障自由为最终目的,避免公民滥用自由权利,进而威胁到他人权利与自由。

五、依法治国监督机制

监督是法律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为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奠定基础,因此,必须强化依法治国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得到落实。首先,以深化改革为基础,促使监督法制得到完善,建立健全的制约机制。人大不仅对政府具有约束力,而且具有约束司法机关的能力。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约束作用。虽然,三权分立模式并不适合我国,但其中的权力制约思想值得借鉴。其次,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引导群众直接监督政府机关,避免政府机关违规违法,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高效结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避免违法违规现象有空可钻。最后,充分利用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督作用,促使国家法制统一得到维护。同时,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违法必究,避免滥用权力等现象出現。

六、正视依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以法治社会为基础,利用法律、法规,致使和谐社会机制得以启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与此同时,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不得等同,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属于法治社会的升华阶段。由此可见,构建和谐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而且需要相关要素。法治并非构建和谐社会的牺牲品,其作为一种利益,对国家、个人以及社会均有不可磨灭的价值,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政策,是维护国家稳定的有效保障。在依法治国得以提出基础上,我国法制建设得到发展,致使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得到完善。目前,我国正处于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致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其属于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需深入研究依法治国若干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白春莲.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5,05:18-19.

[2]何非.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思考[J].科技视界,2015,12:286.

[3]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思考[J].科学社会主义,2015,05:77-81.

[4]崔彦平.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5,05:62-63.

作者简介

丁晓红,女(1974年8月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中教一级,大学本科,长治县委党校,研究方向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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