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状评析
2016-05-30游玉林
游玉林
摘 要 制度的作用在于对人们日常行为进行形塑和规制,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如此。从产权的界定到产权的交易,从知识产权被侵权到权利人奋力维权,在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它们都具体存在且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共同作用、服务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种服务实质上是一种价值目标。
关键词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湖南省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01--02
笔者走访了湖南长沙、株洲、岳阳、吉首等13个县(市),每个市县分发问卷30份,其中岳阳市发放40份;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400份,其中有效问卷385份,有效回收率96%。
1 调查情况分析
1.1 湖南民众农业知识产权的了解度
这项指标涵盖的内容有:民众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基本构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日常生活中是否接触农业知识产权及接触程度等,问卷结果发现,385位受调查者均表示不太了解知识产权的内容,4%的人有较深入的了解,81%的人只了解一点点,更有16%直接回答不清楚。大多数受调查者即使了解,也只局限于专利法和商标法,占到总比例的70%和60%。对知识产权制度完全不了解的人同样多,占到了18%。69%的受调查者在其日常生活中未接触过农业知识产权[1]。关于知识产权了解途径,79%的人是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渠道了解,33%的人是通过别人传说的,22%人是主动学习到的。从以上结果来看,湖南地区民众对知识产权了解不多,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了解更少,其了解还停留在最一般水平,对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更新的关注度不够。
1.2 湖南民众农业知识产权的认同度
从湖南农业知识产权认同度的调查结果来看,51%的民众表示,我国应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84%的民众表示农产品必须有独立的商标,65%的民众在选购农产品就是以商标来认定和选购的。在商标选择倾向性上,22%选择著名商标,40%选择驰名商标,21%选择名优认证标志。由此可见,当前,湖南公眾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认同度相当高,他们对农业知识产权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中的作用也表示非常认可。但他们在自己选购商品时还是能保持相当高的理性,如针对问题:购商品和服务时,是否只倾向于品牌,80%的人表示会,但在同类商品上,当品牌的商品价格高出非品牌商品很多时,选择品牌商品人数比例下降了近30%。
1.3 湖南民众农业知识产权的依赖度
调查表明,多数民众愿意购买具有知识产权的农产品,购买这2种商品的比例分别为60%和65%,这是由于他们对产品质量、信誉、先进技术的认同与信赖所至。在生产中,民众最关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38%的人认为种子行业最需要保护[2]。此外,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机具以及农业生产流通环节也需要保护,分别占34%、14%和14%。由此可以说明,民众对湖南农业知识产权发展方向的认识是相当清晰的,在现代农业背景下,种业也即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突显,这是当前湖南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
2 湖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专利产品市场选择弱化
湖南每年11月前后在长沙市红星国际会展中心举办世贸农博会,从农博会所反映的实践情况来看,农业专利产品的市场认同度与农业商标相比相差甚远,一方面,每年农博会湖南参展的农产品专利不多;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农业专利产品表示不太认可。调查可见,消费者在农业专利产品和农业商标产品中进行比较选择时,18%的受调查者会选择农业专利产品,而更多的人不会选择,只有极少数人表示无所谓。选择农业商标商品的消费者比选择农业专利商品的消费者明显要多,近90%的受调查者表示愿意选择知名商标农产品。
2.2 农业商标中有标商品与无标识商品共存
市场交易中,商标能让消费者在复杂的商品市场中一眼相中,减少消费者对商品的搜寻环节,降低成本。依经验,商标标识商品无论是否知名,其引吸力大均较大。无标识商品由于存在一定的弊端,缺少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和信誉的承诺,因此很难于被消费者认可与选择,也很难于被大众所认同。但在调查走访中,湖南农博会上无标识农产品却刚好与这一规律相反。农博会湖南参展的农产品基本上都有自主的商标标识,从而在市场中体现出很强的竞争力。但农博会上依然存在一批无任何标签的农产品,同样也占领了一定的市场,广大消费者对于这些农产品同样也表示认同,这主要是初级和裸装农产品等,包括茶叶、蜂蜜、现榨芝麻油、农副产品及干货等。对于这部分初级农产品和裸装农产品,由于其对商标的依赖度差一些,其商标保护可以适度弱化。
2.3 农产品商标保护多元化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的商标,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在法律上讲,其并不具有太强的保护效力,最多只是对商品资质一种夸赞而已。这种称号上的商品若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一方面从称号上得不到任何有效的权利救济,另一方面授权机关也保护不了这种商标,最后还得以司法为基准去解决问题。其次,各级地方政府所授予的称号其地域性特点非常显明,若商品想要扩大流通范围,从地区走向全国,从全国走向世界,那么在更加广阔的范围的认同度必定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影响我国统一的商标市场。
3 湖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
3.1 坚持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规划
首先要考虑国家综合利益如何实现最大化的基本原则,然后要考虑知识产权方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最后还要考虑如何构建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原则。要深入把握我国各个发展阶段的发展情况,要使知识产权保护在强度上合理、在范围上适度;制定知识产权与之配套的发展政策。此外,建立和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扶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加大力度保护与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发展与培育,进一步协调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和农民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利益。
3.2 开拓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新思维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求相背离,在激烈而又复杂的国际化竞争中,国家本身的现实总是被忽略,特别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前仍然相当缺乏,这种制度的低下需求下与高度供给之间的不对等,影响制度运行的效率。尤其对于一个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中国家,如果一味追风,一味地弃自身特点而不顾,全部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高标准要求进行制度设计,那么,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成本承担者与知识产权最终受益者之间就会发生严重的错位,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额的制度成本;另一方面,国内的知识产权,包括技术创造等,还处于被动模仿状态,因而农业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这种错位的格局就会体现得更加显明。
参考文献
[1]丁超英,李棋,刘浚峰.关于湖南省水稻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构想[J].湖南农业科学,2008(1):55.
[2]刘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制度创新——基于湖南的实证分析[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11(6):20.
(责任编辑: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