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处置情况研究
2016-05-30孙钟泠
摘 要:对盐城辖区内的8家农商行及7家村镇银行不良贷款核销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发现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在核销处置过程中面临着财税政策不一致、司法处置程序过于烦琐、执结时滞过长等众多制约因素以及须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现实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账务处理;金融风险
一、盐城市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总体现状
首先,不良贷款呈小幅“双降”态势。据统计,至2014年末,盐城市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21.86亿元,比2013年末减少0.57亿元;不良贷款率2.89%,较2013年下降0.58个百分点。其次,农商行、村镇银行的不良贷款呈不同走势。随着盐城市农商行不良贷款核销力度的加大,其不良贷款呈现“双降”态势。而随着开业年限的拉长,盐城市村镇银行的不良贷款则逐步暴露,2014年,其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呈现“一增一降”态势。再次,不良贷款核销处置进度加快,核销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4年,盐城市15家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累计核销处置不良贷款11.17亿元,比2013年多核销4.88亿元,比2012年多核销8.68亿元。
二、当前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核销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做法
1.明晰不良贷款核销处置流程。调查显示,盐城市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均建立了较为完善且行之有效的不良贷款核销流程。以建湖农商行为例,该行不良贷款核销按照资产保全部上报→信贷管理部初审→合规管理部审查→计划财务部审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董事长备案等一整套流程进行。呆账核销审批权限则集中在总行,分支机构不具有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2.规范不良贷款核销财务处理。据调查,盐城市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均严格规范不良贷款核销财务处理。以建湖农商行为例,该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呆账核销审批意见下划核销凭证,各分支机构收到呆账核销凭证后,将拟核销贷款呆账通过相应的呆账科目过渡后,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建立台账,完善手续,规范操作。
3.严格落实相关部门核销责任。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贷款对象进行初步筛选;风险管理部负责该行拟核销贷款的风险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该行呆账核销工作的审议;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该行呆账核销工作的内部审批;审查稽核部负责对呆账核销账务处理的合规合法性审核和监督检查以及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核销贷款的专项稽核;计划财务部是该行呆账核销的账务核算管理部门。相关责任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确保落实到位。
三、当前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处置面临的主要难点问题
1.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收集难。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则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但是,一旦不良贷款形成后,金融机构往往很难收集到以上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从而直接制约了下一步的核销处置进度。
2.自主核销执行难。受财政、税务部门核销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影响,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当前普遍未执行自主核销政策。财政部于2013年修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处理”,而于2011年国税总局修订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却未规定相应的税前扣除条款。
3.涉税风险规避难。国税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改用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显然,这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核销政策的把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税前自行扣除的做法有违规定,且被税务部门事后查出,则该金融机构将直接面临行政处罚。
四、政策建议
1.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造贷款核销处置便利条件。要紧紧抓住司法环境建设,努力推进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法院要加强金融债权积案执行,对于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起诉的金融债权案件,要尽快受理、优先立案,要简化相关审核材料要求,尽可能缩短审理周期,积极创造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核销处置的条件;对于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只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即可裁定终结执行,以便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及时核销呆账;对于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提出的破产申请,应加快审理进程,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贷款核销提供便利。
2.放宽税前列支条件,降低金融机构贷款核销成本。建议银监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的协调,切实简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程序,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要求。建议适度放宽核销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小额不良贷款可以免于司法程序,并在税前扣除,减轻金融机构贷款核销成本。建立农户贷款核销补偿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农户贷款予以适当的财政补偿,对自主核销的农户贷款允許税前单独列支。
3.统一财税核销标准,提供配套的核销优惠政策。应尽快梳理并消除财税两个部门核销标准不相一致的政策条款,统一自主核销列支条件。建议财政、税务两部门充分沟通,统一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提高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的可操作性,并增强其执行核销政策的合规性。应进一步扩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债务减免自主权,以利于其通过债务重组盘活不良贷款和及时核销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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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钟泠(1994-),女,江苏盐城人,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12级会计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