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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诉讼具有标本意义

2016-05-30杨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串通重罚情节严重

杨涛

据报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定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构成虚假诉讼,对两位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行为。虚假诉讼早已有之,有的是双方恶意串通来逃避债务,有的则是通过虚假诉讼来骗取他人钱财。但是,以往对于虚假诉讼,虽然也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判决,但比较少进行重罚,打击并不是特别有力,虚假诉讼一度还很猖獗。而此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上,对虚假诉讼进行认定并给予重罚,给国人一个警醒,“虚假诉讼”将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之鼠”,这一判决具有标本意义。

虚假诉讼具有极大的危害。首先,虚假诉讼对于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可能造成极大的损失,当事人通过双方串通和捏造证据来逃避债务或者骗取他人财物,都是一种恶意的骗取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其次,还对司法秩序造成损害。虚假诉讼如果被及时发现,则是浪费了司法资源,如果没有被及时发现,被当事人得逞,则是让司法权威蒙羞。

虚假诉讼首先是民事违法行为,对于虚假诉讼,其实我国法律早已经进行了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就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高法院对此次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50万元,于法有据。

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还是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规定了“诉讼诈骗罪”,其中虚假诉讼就是“诉讼诈骗”的一种,如果情节严重,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前,因此,对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此次,由最高法院第一次对虚假诉讼作出裁定,说明了“虚假诉讼”已经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并在实践中加以认定。最高法院的判决,必将对全国各级法院起到示范作用,“虚假诉讼”在今后也将引起全国法院的高度关注,以后,有当事人要利用虚假诉讼来逃避债务或者骗取钱财就必须当心了。同时,最高法院还对当事人作出了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决定,这一重罚,也给当事人以警醒,因为,以往这种重罚在诉讼中比较少见,当事人“虚假诉讼”成本较低,导致他们不惜铤而走险。今后,对于“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还要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更让“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得不偿失。

最高法院这个第一例“虚假诉讼”判决,也给受“虚假诉讼”之害的公民、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信心。他们可以用最高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指导,积极参与到虚假诉讼中去,或者进行申诉要求重审,而最高法院的判决让他们更有信心去揭露虚假诉讼,去挑战虚假诉讼,去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作出的“虚假诉讼”判决,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秩序,都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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