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分析与探讨
2016-05-30朱叶
【摘要】资本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调节我国经济资源配置方面上更加突出。私募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建立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合作方式,可以调节间接融资比例高的现状,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融资可通过私募基金的平台,突破现有限制和瓶颈,引入和学习先进的管理模式,促进相关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然而,资本市场效率低下,以及发展的不平衡,影响了对市场的资源配置。本文根据倚天“雅莉”私募基金的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当前的现状对此类产品进行分析探讨,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及合理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收益方式;监管风险;模式转变
在目前不同市场状况下,各类金融产品都有不同的特点,而结构化产品都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和其存在的范围,更多需要说明的是,私募基金也是一种需求拉动型产品,而不是供给推动型的金融工具,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也造成它的实际需求是需要更加紧密的结合其终端而进行的实际需求。
一、产品现状及其情况
对于在2014年之后出现的诸如私募基金,当然也经历了一系列洗牌措施。在融资类“收益互换”遭受到清理之后,阳光私募结构化产品也将会受到全方位的清理,这些产品的整顿速度或快于市场所预期的那样,更多的是这样的变化将引来股市进一步下跌。
1 产品概况
倚天雅莉3号对冲私募基金是由倚天投资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产品,它是在2014年9月所设立的一种股票型的私募基金,主要有倚天投資有限公司自主设置的,被招商银行所托管的一种产品。
其中倚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它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特别会员,作为中国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单位,主要所从事的业务涉及实体项目投资,会展服务,证券市场投资和软件开发
2 产品结构
倚天雅莉3号产品作为主动管理型产品,它是一种非结构化产品,倚天3号是主动管理型股票类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2015年其产品收益基本维持在300%左右,位居近2000只基金收益榜榜首,特别是在2015年9月之前所存在的收益比较低,到9月份之后才出现了类似黑马的情形。
3 收益方式
雅莉3号基金采取量化套利策略,是正收益占比相对来说最高的。量化套利策略是所有量化投资策略中确定性最强的。根据目前历史数据可以看出来,量化套利策略在任何市场环境中都能获取不错的投资收益。
同时针对倚天投资公司公布的情况来看,历年其产品的收益回报基本维持在3%左右,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而公募基金的绝对收益系列产品对风险很厌恶,所以在操作上倚天雅莉3号的操作方式上会表现出更加保守的姿态,相应的投资收益也会低。
二、对其特性维度分析
对于雅莉3号私募基金的出现,从权益的收益和互换来看,它的权益收益互换的初衷在于对冲风险,但在2015年下半年,伞形配资被清理后,权益收益互换成为场外配资的替代品。特别是在2015年6月份股市出现大幅震荡以来,监管层将金融安全作为焦点,要求金融资产的流动在监管的视野范围之内,总体要达到安全可控的标准,来降低系统性风险。
1 监管底线的适用性
雅莉3号基金由于大环境的作用,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2015年6月之后,证监会向各证监局下发了关于私募资管产品的相关通知,来以此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对于倚天等投资公司所拥有的阳光私募等产品,以这种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并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投资的业务模式将遭到全面清理。
在监管方面来看,倚天雅莉所存在的原因在于阳光私募产品架构与证券实名制的架构完全冲突,其性质与伞形信托比较类似。在2015年来看,阳光私募的规模在5万亿左右的高度,相应的证券部分约占1.9万亿,从市场来看,结构化股票型阳光私募产品发行的规模占股票型阳光私募产品总规模的1/3,约6000亿,其中大部分其他机构的仓位涉嫌违规的情况出现,从后续的监管思路来看,对于雅莉3号这样的产品整顿速度将快于市场预期。而在监管的底线方面,仍在于非实名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包括阳光私募资管产品、权益收益互换等任何与之相背的为二级市场提供杠杆资金的手段将不会有任何生存的土壤,对于雅莉3号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调整和挑战。
2 私募基金的收益性
倚天雅莉3号的收益性当然也与其风险性相匹配,随着2015年9月底,证券机构场外配资清理结束,权益收益互换作为场外配资的一个替代业务进入公众视野。诸如倚天等投资机构券商用自营的额度买入股票,与客户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客户获取相应股票收益,券商以此来获得固定的收益,即用券商自营的额度去做融资业务。但与融资业务相比,权益收益互换更为便利,买入的标的更广,融资杠杆更高可达5倍,操作流程更为隐蔽。
在2015年之后,监管层将不会允许杠杆资金业务成长到伞形信托的发展规模上才出手,更可能在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时候将根基斩断。“倚天雅莉3号”高回报的同时也伴有较大风险——在最近1年里,该基金下行风险为56.1212,大于同类平均;收益标准差为0.3659,亦大于同类平均。
3 此产品风险性分析
在2015年中,诸如倚天雅莉3号的产品层出不穷,当然也有很多伞形信托、结构化产品被清理。但实际上,有些产品不是被强制清理的,而是私募觉得市场存在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有的机构及时主动进行撤离市场范围。更多的是,某些机构为了避免被强制清理,这些私募机构主动进行撤出来,最终和信托协议终止了产品。
对于这种强制清理的风险,最终会由信托公司、券商等发出协议邀请,在协议邀请处理的基础上,然后相关私募在一段时间内撤出相关资产,其次再按照相关协议要求进行赔偿等处理措施,从这方面拉看,这是完全商业化的解决方式。如果是作为券商、信托公司强制清理的方式,需要对其不可抗力进行鉴别。一旦被鉴定为非不可抗力的话,就会在违约上把券商、信托公司诉诸法律程序,而如果被鉴定为不可抗力的话,就可以采取双方协商解决这些问题,所以这也是一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处理方式。
4 其他合规性特性分析
实际上,其中存在诸多合同等问题,比如利息、管理费、利润等结算,还有一些无法出场的费用,包括停牌的股票如何处理等。2015年末之后,投资基金机构对很多问题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而且每个信托产品各自的合同设计都不一样,存在很多個性的问题。目前一些公司所拥有的结构化产品没有说将要遭到彻底的清理。相对来说一些公司有相当多地结构化产品,杠杆是1:2,合法合规从银行渠道进行配资,而且倚天雅莉3号产品是单账户的,也是实名制的。
对于某些公司旗下不合规产品,根据相关通知要全部被平掉,但后来,这家私募又说,这一次券商说签保证书和合约,就可以不被平掉了,意思可能是要补办一些手续,将产品合法化,就可以避免被清理的命运。至于具体是什么手续,我也不知道,听说他们拿到了关于合法化的一些条件。
目前证监会清理配资主要依据《证券法》的两条,一是实名制,二是去掉外接系统。比如一些私募工场计划,是典型的伞形信托,下面挂了很多子伞账户,原来是一个实名账户下拖了很多非实名的子账户,现在可能要将这些非实名的子账户都拆开,变成实名制的、和券商账户一对一连接。
三、私募基金的问题及探究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公司只负责资金的运营管理,所管理的资金由银行机构进行托管,证券由交易券商托管,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存在挪用的可能,通过这样的结构可以充分保证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管。
1 所存在的问题
通常从事相关资产私募业务的私募机构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发展规划,缺乏做财富管理的基础,因此选择开展借贷、P2P等业务扩张自己的规模,但在融资难度加大的背景下,这些以借贷业务为主的私募机构;借新还旧的游戏一旦无法继续,倒闭的概率最大。由于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也相冲突,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多误导,基金业协会对此加以规范后,未来这些主营P2P、民间借贷、配资业务等私募机构将会被洗刷掉。
在金融大环境中,某些中介机构需要不断去发现归纳一些实际的情况,最后归纳整理一批客户的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可以开发产品,进行定价和规避风险的设计措施,最终达到销和维护结构化金融产品,这样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扩展盈利渠道、提高利润空间、规避投资风险。
2 监管处理举措
今年监管层对私募基金整顿已经有了一系列比较完备的规范措施,特别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在2015年末已经准备推出六大若干行业的自律措施来进行规范,这些措施将会涉及私募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指引、信息披露、管理人相关内部控制、托管与外包业务、投资顾问业务等相关规范来管理基金行业的乱象。
结构化金融产品有其特性,当然也是随着市场而不断变化,每个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有其特有的结构化产品,同时也以自有资金作为劣后级,但在2015年7月份市场出现反弹,一直到4100点时,相关机构已经对于这些仓位基本清底,在等时机直到现在一直没有进行相关产品的操作。而其中在这里,有些产品没有到期,也不能进行处理。如果有相关机构对此提出提前了结的处理,按照信托协议,对此是要进行罚息解决的,所以基于此,有关机构一直放着这些资产没有进行处理。然而,也有的私募的结构化产品,现在还持有股票,如果要进行清理的话,等于逼着他们在这个位置套现。
3 现行模式的转变
对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作为监管方以及资金管理的相关投资机构部,需要采取相关模式的改变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加强监管、重在市场规范的风向变化下,对于比较传统的打探内幕信息来进行处理信息,联合坐庄获取利益的方式,以及采取操纵股价等比较传统的模式需要很难继续下去。
如果监管层对私募行业展开相关整顿规范措施,并且可以得到有效落实,除了大量私募机构将被市场淘汰外,目前根据相关政策及情况来看,估计会有很多私募机构正在尝试采取新的措施来达到转型,而在这其中,将会有部分机构转型做主动管理,一些没有技术和资源的私募机构将会往销售公司的模式转变。
私募基金在不断发展和变化,虽然针对私募信托类的公司和机构开展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银监会在这种情况下也出台《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并进行了许多详细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现实的情况来看,仍旧有很多方面却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目前私募基金的发展转型来说仍旧亟待具有可操作性的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同时有需要保障投资者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也要对私募股权进行有效监管以防范风险,适当推进杠杆收购以完善融资途径,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私募股权结构的退出机制,并给予适当合理的政策优惠与更好的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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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叶(1989.03—),女,江苏扬州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2014扬州秋季班,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