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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治理的路径和目标选择

2016-05-30杨文娟王锡森

学理论·下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

杨文娟 王锡森

摘 要:尽管社会治理和法治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但是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法治作为治理模式的一种,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特征满足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使之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路径和目标选择。针对当前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为了在实践中实现法治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需要从完善科学立法、严格守法以及培养人民群众法治思维这三个方面入手,以期对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予以保障。

关键词:法治;社会治理;路径;目标选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006-03

在当前大力倡导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法治中国的整体战略布局,翻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这表明我们党在治理国家的思路和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和根本改变,也为研究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一种思路和视角。

法治既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之一。“法治”与“人治”相对。我们在本文中所说的“法治”,就是要将宪法和法律看作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人和机构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把社会治理的主体、内容以及方式均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对社会治理的各项事务依法治之,并且具体落实。因此,法治既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又可以被理解成社会治理的秩序。”[1]如何科学认识法治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如何在法治建设中有序推进社会治理,依靠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这都是我们当前要思考的问题。

一、法治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一)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是提出依法治理的根据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不仅是一字之差,更重要的是指导理念的变化。以国家行政权力运行为主建立起来的社会管理,单一的主体采用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已然不再适应急剧转型的社会。之所以提出要实现从社会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是因为社会管理中缺乏多元主体的公共参与,从而造成社会管理领域诸多问题的存在。

社会治理则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共治,在处理社会事务和多元利益关系方面,法治方式的选择在效果达成上更加有效与合理。社会治理的内涵包括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这就要求政府简政放权,而政府“简放”权力的过程必须依法行使权力,用法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滥用职权。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意义在于:法治既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也是对社会主体权力的保障;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进行社会治理,又能为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主体赋权,从而推动多元治理主体的形成。

从更深层次的原因挖掘可以发现,我国社会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国情仍然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持秩序。当前社会与工业社会相比较,最明显的特征便是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社会体制的急剧转型造成了多元利益需求共存的局面,为了在多元利益中建成统一的秩序就需要法治。较之于人治,法治更加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法治本身具有可预期性、操作性与稳定性等特点,按照规则可以及时处理社会矛盾,并通过程序公开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这更加符合风险社会的特点。因而法治是优于人治的更加公正的一种思维模式。当前中国社会另外一个突出特点是关系社会,法治的公正性使之成为去人情化治理的良策。

(二)法治是衡量社会善治的重要指标,是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

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善治。善治就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优化了的社会治理状态,是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实现善治有诸多要求,其中法治就是构成要素之一,合法性是善治的重要表现之一。

法治化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善治和现代化的指标,是考量一个社会的治理是否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善治状态下的社会成员个性的自由发展,个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不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法治能够为处理社会事务提供权威、公正的法律标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法治背后蕴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取向的底线,这与社会治理的最终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当前我国改革处于深水区,社会治理所涉及的社会领域之广、面对的社会问题之复杂都前所未有,在错综复杂的事物中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只能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社会公正的程度来衡量社会是否达到善治。在价值多元化的转型时期,解决民生问题,进行社会治理必须要彰显法治价值。

(三)社会治理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是社会治理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保障

意大利政治学家马基雅弗利高度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是因为法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马克思曾说过:“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2]176法治的方式可以使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简单化,将一切的问题都回归到法治的本源上进行解决,能够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法治是一种规则思维,即处理事务中要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这是社会治理应有的基本思维模式。一切社会治理的创新行为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公共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社会治理的行为不逾越法律的界限,治理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才能得到保障。若不如此,治理行为就会出现各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法律为社会治理的进行提供了活动范围。

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与社会冲突的管理。当前社会治理领域内存在的突出矛盾都与法律法规不到位、法律权威并未树立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治理需要处理好利益矛盾、协调好利益关系,而传统的治理方式已然不再适合社会矛盾的解决。当前,利益权利的确定、利益关系的确认、利益需求的表达、利益矛盾的调节无不需要依靠法律才能进行。法治强调法律具有至上地位,其有效性能够提升社会治理的效果。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优势资源,其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使其他方式从属于法律。要以法治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以此提高社会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综上所述,不管从中国转型期的社会现实来看,还是基于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抑或从法治自身的特点出发,法治理应成为社会治理的路径和首要目标选择。

二、在实践中实现法治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殊的国情以及复杂多变的社会发展动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与法治之间存在着不匹配的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实现社会治理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法治有两项基本要求:既要有完善、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又能够得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3]144

(一)完善法律法规,在社会治理方面实现科学立法

法律法规是法治的基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必将影响法治的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较之于之前“有法可依”的提法,“科学立法”的提法对法律的好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法才能实现善治,因此,进行社会治理首先要完善社会治理立法。为了保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以及社会治理有法可依,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社会组织及监管的立法。首先,依法界定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的权利界限和职责范围,依据宪法厘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角色定位。其次,为了让社会组织更有效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必须尽快为社会组织立法,使之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进行社会自治。再次,要时刻关注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证社会治理内容的合法性。要保证社会立法的规范性,摒弃立法垄断和落后的部门立法。另外,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听取民意,整合不同利益群体的观点,形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可行方案,使法律代表大部分人的利益,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不仅如此,还要完善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建立法治化的利益表达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使社会治理的经验上升为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使社会治理的主客体、方式、范围等有法律依据。

(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严格执法

在社会治理中做到有法必依,对各个权利主体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任何人不得逾越法律的底线。使得法律成为规范公共权力的工具。国家行政机关自觉将权力运行纳入法制轨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在社会治理中时刻做到按照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实现治理程序的法治化。通过法治达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在公正处理法律案件中体现法律的尊严,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也要及时纠正。社会公民在维权中也要做到依法有据,不能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方式。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尊重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证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通过法律的实施来达到调整社会秩序的目的,人民群众要知法、懂法、守法,最终形成多元主体依法共治的良好局面。用法治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这既是将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方针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也能推动社会治理取得积极效果。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进行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领域全民守法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4]也就是说只有人们内心自觉认同法律和自觉接受法律,对法治有信心,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才能使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然而由于特殊国情的限制,法治精神在我国普通公民身上体现得却不是十分明显。“此外,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民众长期浸润在‘德主刑辅的人治社会环境中,加上多数民众几乎没有信仰,因而我国民众的现代法治精神近于缺乏”[5]。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培养起法治信仰和精神,将法治理念贯穿于社会治理的整个过程之中,让法治成为居主导地位的社会治理方式。使法治思维成为社会成员的潜意识内容与内心认同,并把这种法治意识通过日常行为体现出来,尊重法律的权威地位,让人们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诉求都会得到合法的结果。

运用法治思维进行社会治理,首先要坚持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人们只有在切实地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过程中才能发挥法律权利,只有参加到具体的社会治理活动中才能感受到法律责任。在社会治理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并且权利的行使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权利的维护有必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予以保障。人们的社会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个人自由的实现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

运用法治思维,还要依法对于社会矛盾和纠纷予以调解和化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具体而言,要用法治思维解决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打破利益固化的现状,激发社会的活力,用法律对社会相对和谐的状态予以保障。运用法治思维还有助于进行舆情分析,使人民共建和谐社会,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崇尚法律的法治精神,以期最终建成法治社会。

三、结语

在社会主义背景下,在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法治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是当前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但不是唯一方式。社会治理应以法治为主,与其他方式相互配合,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共同建设有效、有序的社会秩序,在治理效果上实现社会治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

社会治理从属于国家治理,但也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之广、关系之复杂、问题之繁多,要求必须以法治为最优方式。十八大报告提出“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6]25,就是要让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方式。社会治理和实现依法治国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我们在社会治理方面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理论的重大发展,对人类社会的法治事业而言也将是一份宝贵的财富。

参考文献:

[1]张康之.论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J].学术论坛,2003(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4]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5]李金龙,龚亚荣.依宪治国:宪法信仰的多维培植[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6]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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