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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分析

2016-05-30徐大泰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危害性惩罚性经营者

徐大泰

[摘要]价格法所说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应收惩罚性的特征。价格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分类。

[关键词]价格;违法行为

一、价格违法行为的定义

从理论角度讲,价格违法行为只是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个体工商业者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价格法所说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价格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价格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价格违法行為侵犯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价格行政管理秩序。具体是指由于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影响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影响了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侵犯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价格违法行为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某种价格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

价格违法行为具有价格行政违法性。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行政违法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行政违法性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方面,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无从谈起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行政违法性。如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如果不影响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不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价格立法就没有必要禁止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行政违法性.也就无法衡量、确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价格法》中如果没有规定禁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就无从认定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价格违法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价格法律制裁。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由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价格行政违法性派生出来的,是社会危害性和价格行政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与此同时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又是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行政违法性的补充。

三、价格违法行为的分类

以实施主体的不同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分为行政价格违法行为和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越权定价等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部分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不执行政府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被依法登记保存的财务等行为。

以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作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价格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的价格违法行为。

以价格管理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故意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在主观有故意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过失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在主观过失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过失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以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法方式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概括性价格违法行为和列举性价格违法行为两种类型。概括性价格违法行为,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采用笼统概括的方式而抽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列举性价格违法行为,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所具体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行政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

根据违法的程度,价格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价格行政违法和形式性价格行政违法。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价格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价格行政违法,如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区分实质价格行政违法与形式价格行政违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实质违法一般属无效行为,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违法行为一般属于可撤销行为,它经有效补救可转化为有效行为;其次,从法律后果看,实质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而形式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

根据违法的范围,价格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价格行政违法与外部价格行政违法。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价格行政违法,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后者则指外部行政主体的价格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公民。内部价格行政违法与外部价格行政违法在救济手段上是有区别的:内部违法仅限于不受司法审查;而外部违法不仅可借助于行政救济,还可借助于司法救济。

根据违法的形式,价格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价格行政违法与不作为价格行政违法。前者表现为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如税务机关违法征收税款;后者则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如工商机关对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不予答复。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规范对象。就行政诉讼而言,作为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不作为违法同样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五、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表现

第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第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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