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孝道教育现状浅析
2016-05-30唐忠梅
唐忠梅
“孝”是人类在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尊敬和赡养长辈的道德规范,是我国古代社会建立一切人际关系的精神价值基础,狭义上的“孝“包括在精神层面子女对父母及其他长辈的尊敬关爱之心,在行动层面子女对父母和其他长辈的照顾赡养之行。广义上的孝除了针对对父母以及祖辈之外还包括其他亲友甚至整个社会,孝道则是建立在孝的基础上,它是关于孝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孝的行为方式总称,是孝理论的实践。同时孝道又是对孝思、孝行做出的道德礼仪规范。"孝"是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特质,孝敬父母,尊敬长辈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处世的基本道德准则,更是学校和家庭德育教育的重要范畴,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孝敬父母是人和动物的一种本能。,当前,在农村出现一个有目共睹的现象就是孝道在衰落,孝敬老人的淳朴民风在消逝。一句顺口溜“爹住瓦房孙住楼,爷爷奶奶住地头”形象地反映出农村祖孙三代的代际关系和孝道衰落的现状。近些年来,由于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等方面的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外流,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平时家长对父母的孝敬基本成了一个真空地带,空巢老人这一群体的诞生,使留守儿童、流浪儿童这一群体基本没有了孝敬教育的榜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也大大加强了,人文素质明显下滑,魅力和行为上没有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在青少年中出现了孝道缺失现象,,因此加强对青少年孝道教育,正确引导青少年树立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和孝道观念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父母不仅是孩子的教育培养人,而且是子女最好的榜样,孩子的行为往往都是模仿家长的。由于农村的许多家庭是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而暂住外地,一部分“留守儿童”根本得不到父母的教育,由于经济和纪律约束的父母,平时很少回家,回去也是很匆忙,留下赡养费或生活费给家里就算是已尽“孝心”。这样的“典范”在孩子看来,“孝”是要以金钱计算的,报答父母的惟一方式也就是金钱。这样就导致了感恩教育与孝道教育的偏差。家庭权利结构的变革使老年人的家庭地位日益下降,逐渐失去了对家庭财产的实际支配权。在家庭的中心地位不一定是长辈了,当晚辈的知识结构、资源财富、权力地位都超越长辈时,他们在家庭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则会上升,家庭的重心也就转移了。相应地,缺乏经济收入的老人往往处于家庭权力的边缘地位,子女往往失去了对父母的“敬”。
从学校教育的实现来看,之所以实际效果与所付出的劳动不相称,这里既有教育手段和内容的问题,也有评价体系方面问题。在教育手段方面,应试教育主导下的农村中小学几乎把文化课当成了“传道、授业、解惑”的惟一指标。为了提高整体教学质量,学校只注重学生成绩的优与劣,而忽视对学生人格、人性的教育与熏陶。在教育内容方面,中小学教材中关于对长辈知恩、感恩、报恩的内容则是少之又少,即使有,也只是“我们要尊老爱幼”之类空泛而苍白的口号。对于感恩教育的例子,往往都是以一些“高、大、全”的人物來给孩子做榜样,并没有具体内容和事例。虚无的“感恩”概念使学生对身边的生活和小事缺乏感受,体验不到“感恩”的情感。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没有机会学会为他人着想、关心他人,也就不具备感恩之心。在评价体系方面,仍没有离开“考试”这根指挥棒,很多老师“惟分数是从”,把分数的高低作为衡量学生素质的惟一标准。
家庭教育错位。农民家长大多文化程度都不高,因此,许多农民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方式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认为教育仅仅是学校的事情,只注重孩子的智力投资而忽视孩子的道德教育和人格培养。这些孩子从小被父辈呵护,娇惯溺爱,长此以往,就形成了“唯我独尊”的自私心理倾向。在他们的人生字典里,“我”永远是第一位的,于是便心安理得的享受着父母给予的财富、关爱,不懂知恩、感恩、报恩。根本没有感恩意识和体验的孩子只知道一味索取而淡泊孝心。
社会隐性教育指向偏颇。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通过间接的、内隐的方式使人们无意识地受到隐性的教育。这些隐性教育对塑造、培养人的道德意识有着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现实社会中,隐性教育却指向偏颇。在社会评价体系方面,当今社会一味强调物质经济的成就,而将精神的价值置之脑后,社会价值体系暴露出明显的欠缺和薄弱之处。社会对一个人的肯定性的评价,不乏事业成功、地位显赫等内容,但是现代人的基本道德素质,例如感恩、孝道,则很少被纳入评价体系当中。这种评价体系无疑影响着人们的感恩意识及其道德形成。在社会舆论导向方面,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对“成功人士”的解读无不以才能、才干为主要标尺。孝道观念、道德情操无形中被弱化。法律及“软环境”的缺位。子女是否尽孝长久以来都被认为是“家务事”,被立法者所忽视。目前我们在“孝”方面的立法很少且不具体,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宪法》以及相关的涉及法律中都没有“孝”字的出现。对于如何尽“孝”,2001年9月颁布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提出了基本道德规范,把尊老爱幼作为每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但现有法律法规在道德层面要求较多,而对不孝子女无刚性的处罚、量刑条文。法律颁布后由于执行不力,致使全社会的孝道行为仍无普遍改观。相当多的农民根本不知道有关于孝道的法,父母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子女不知道自己的不孝行为是在违法。个别家庭中的不孝现象得不到村庄的舆论制约,一些村民对不孝行为见怪不怪,不笑话也不谴责。没有外在约束的子女也就敢将自己的不孝行为在村里不加顾及的予以显露。而村里的基层组织不仅监管不力,在树立和宣扬尊老敬老的典型方面的力度也不够,专门为尊老敬老活动组织的文化活动或其他形式更是鲜见。一些基层干部往往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对老年人的申诉推诿扯皮,导致不孝恶行肆意膨胀。行政束缚失效。
农村孝道观念的重塑对于维系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来自家庭、社会和农民个人的原因,农村孝道观念的重塑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对此,我们必须通过扬弃传统孝道观念、倡导感恩教育、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宣传,干部带头,重视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极积努力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来重建农村孝道观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