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发力奖补普惠金融
2016-05-30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6年11期
财政部近日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方面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方面,《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5个省(区、市)。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方面,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专项资金还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其中,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