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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优惠退税的经验刍议

2016-05-30孙春梅

中国经贸 2016年14期
关键词:信委分厂国税局

孙春梅

【摘 要】纳税人合法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对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增加流动资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G环保集团下属单位在2014至2015年7月的运营期间售电收入成功获取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案例,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对申请优惠退税的关键经验进行总结,对于相关单位理解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增值税退税办理流程具有借鉴意义。

【关鍵词】增值税优惠;优惠退税;政策解读

纳税人合法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对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增加流动资金具有重要意义。G环保集团是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融资改革方案,于2008年成立的专注于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投资建设运营的环保集团。为解决广州生活垃圾围城的危机,近几年G环保集团主要致力于广州市生活垃圾电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其中二分厂是G环保集团于2013年9月已投资建设完成的第一座生活垃圾电厂项目,二分厂根据电力行业要求于2013年9月通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调试考核并投产发电。国家新旧增值税优惠政策均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率为100%。为取得二分厂自售电以来至2015年7月增值税2600万元退税事项,纳税人与所属地国税局展开了为期一年的退税工作,作为纳税人有一些感触及思考,作为一名优秀的财务负责人,不仅需有全面的财税知识,也要熟悉工艺技术、环保法规、政策解读能力强等全方位的知识与能力。现将相关政策及过程思考汇集成文,供有类似情况者参考。

一、增值税优惠退税政策及其变化

1.原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根据原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垃圾焚烧发电等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向纳税所属地国税局办理增值税退税事项,其前提条件是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资源综合认定证书》,取得其批复后,凭批复的《资源综合认定证书》上列明的增值税优惠期间,再向国税局办理退税事项。《资源综合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继续申请续期。

首次办理《资源综合认定证书》,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分别于2006年、2012年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以下简称“认定细化规则”)文件要求组织申请。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请《资源综合认定证书》,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需运行时间满一年。

(3)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申报工作,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过期将不予受理。即每年国家发改委仅办理一次认定工作。

其《资源综合认定证书》的申请流程由资源综合认定申请单位于每年3月份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请报告,市工信委根据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细化规则组织人员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现场核查,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市工信委于每年4月份上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于7月份上报国家发改委,上报文件填写的申请日期则为某某年7月,国家发改委组织组织国家级专家进行再次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及项目名称则予以公示并通知省工信委发布《资源综合认定证书》,企业通过取得的《资源综合认定证书》方可前往国税局办理退税事项。

2.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变化

自2014年以来,国家为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简化优化行政管理,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大力推进减政放权工作。在减政放权落实过程中,国家于2015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明确取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的审批权限。

同时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文件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G环保集团解读该文件,之前国家虽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各项税收优惠都会设置一个前置审批,且前置审批部门一定是其他部门,审批部门再根据自己技术职权范围设置一套标准条件、审批时间,如果规模小、财务、技术人员较薄弱的企业,则税收优惠享受不了或推迟享受,即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犹如“玻璃门”。目前国家就是为了打破各类“玻璃门”,积极大力推进减政放权工作,激发企业自主经营权,减少各类互相牵连的文中文,78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减少重复审批,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78号文衔接考虑了2014——至2015年上半年这个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即采用新办法执行。

二、案例企业办理优惠退税情况介绍

1.二分厂项目的基本情况

G环保集团投资建设运营的二分厂设计规模为日均焚烧处理生活垃圾2000吨,将生活垃圾通过热能转化为电力产品,变废为宝,属于国家鼓励的改善环境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产品。

二分厂于2014年1月向供电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售电收入。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二分厂向所属地国税局共缴纳售电收入的增值税额2600万元。

2.二分厂2014年至2015年度申请退税情况

(1)2014年度申请情况

根据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细化规则要求,G环保集团虽然知晓二分厂项目运行时间未满一年,不符合《资源综合认定证书》申请条件,因属于该集团第一次申请,本着为第二年申请积累经验的考虑,仍于2014年3月开始积极开展二分厂《资源综合认定证书》的申请工作。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二分厂项目分别通过了广州市实地考察及广东省的专家评审,其申请报告事项于2014年7月上报至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仍以该项目运行不足一年,未予以通过认定工作。虽二分厂实质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增值税退税范围,但因未取得《资源综合认定证书》这一前置条件,故不能向国税局申请退税事项。

(2)2015年度申请情况

2014年G环保集团虽未取得认定,但积累了丰富的认定经验。于2015年3月再次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请,于当月即转送至省工信委。随着2015年5、6月27号文、78号文的发布,二分厂无需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即无需办理《资源综合认定证书》工作。

78号文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二分厂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共缴纳售电增值税2600万元,这个期间属于78号文规定的过渡时期。

三、案例企业在退税过程政策执行的争议及解决对策

1.二分厂申请过渡期间售电增值税退税事项的争议

G环保集团根据78号文规定的要求,于2015年7月开始向二分厂所属区国税局申请2014至2015年上半年售电增值税退税额2600万元事项,因退税金额较大,以免造成区国税局政策解读压力,G环保集团同时向市国税局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市国税局口头认为该过渡时期的退税事项符合78号文件规定,因具体经办及退税款需由区国税局办理,则责成企业与区国税局积极沟通办理。

G环保集团在与区国税局具体经办的过程中,区国税局与G环保集团就78号文的政策解读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其分歧争议主要集中于第七条规定的“……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分厂2014至2015年期间的2600万元售电增值税退税恰恰符合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然区国税局同样也是根据“……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认为78号文此句表述有歧义,区国税局认为“继续享受上述文件(作废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就代表二分厂需要提供上述文件规定优惠政策所要求的技术规定及批复文件,如果二分厂能提供2014年至2015年度的《资源综合认定证書》则完全符合退税条件。

2.积极寻找政策争议点的解决办法

G环保集团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积极邀请市、区国税局深入二分厂项目现场,市、区国税局与现场人员进行深入的现场技术交流,实地勘察项目运行情况。G环保集团通过与市、区国税局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及会议面谈,积极商讨争议解决办法。于2016年3月,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及参考旧政策申请的实际情况,结合新政策争议点,双方共同设定,如果没有取消资源综合认定工作,二分厂于2014年起在技术上是否符合资源综合认定的技术要求,以重点测试二分厂2014年至2015年期间实质达到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要求为突破点,作为退税与否的衡量标准。据此,G环保集团将2014至2015年向省工信委申请的《资源综合认定申请报告》全套技术资料提交给区国税局,同时将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二分厂在市环保局同步上传的每天环保达标排放数据打印成册提供给区国税局,为证明二分厂自2014年起其垃圾实际处理量达到了设计额90%的技术指标,市环卫部门出具了二分厂自2014年度实际处理量达到了设计额90%的证明文件,市工信委也出具了关于二分厂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说明,证明二分厂自2014年起就开始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运营生产。G环保集团通过各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沟通,经过政府各相关方互相认证,二分厂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政策过渡时期2600万元的退税事项,无论是实质还是形式上,得到了全方位的审查确认,区税局得以放心退税,不存在政策解读不到位问题,未给国税局退税方造成执行困扰,退税申请方合理取得退税款,保证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双赢。

四、经验小结

本次二分厂售电增值税2600万元退税事项,通过历时约一年时间得以圆满解决,其经历时辛苦与漫长的,但也收获颇多,小结有如下几个经验:一是政策理解能力要强、知识点要扎实,遇事要善于坚持;二是学到了更加全方位的知识,思维更加具有战略方向性;三是能以税务点带动到其他各政策层面;四是极大的加强了各方的沟通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玉春. 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措施. 当代经济,2008(2).

[2]郑隆贵、党天成. 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税政解析,2015(6).

[3]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点评:税收红利落地、盈利能力提升.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5(6).

[4]傅林雁. 增值税新政下污水处理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 审计与理财,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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