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2016-05-30马海涯
马海涯
摘 要:互联网金融以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交易优势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态势,国民经济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愈加紧密。然而,互联网金融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新的风险。因此,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其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提出堵塞信息技术漏洞、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等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监督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104-02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开始与金融行业相融合,诞生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正在以无可匹敌的势头向传统金融发出挑战,影响着大众的生活,改变着世界。互联网金融在以方便快捷的交易优势取得了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交易中以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网络为媒介进行操作,以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对传统金融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并在整个金融领域取得主动权。在发展过程中,金融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结合,延伸出了电子货币、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P2P借贷等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其特有的方便快捷、安全性高的特点深受广大用户的青睐,其中目前占领市场主要份额的支付宝发展最为迅速,此外,微信支付模式也在乘胜追击。第三方支付的业务交易规模自2013年初开始呈稳步增速态势,截至2013年8月,获得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250家,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金额总计达到6.55万亿元;到2015年9月底,交易规模突破了9亿元,是2013年第一季度的3倍。
(二)众筹融资模式
众筹融资方式是发起方以融资为目的,在众筹网站上发布一些创意项目或者产品,针对项目设立目标金额及其周期,向投资者以团购和预购方式募集项目资金。 2013 年底中国权益众筹市场融资总规模开始扩张;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突破4.4亿元,同比增长了123.5%;2014年全行业项目数量高达4 500个,新增了约50家众筹平台,用户规模达到790 000人。根据目前发展形势可以大胆预计,未来众筹行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张,到2018年权益类众筹市场融资规模将突破150亿元,将迎来新的行业爆发期。
(三)P2P网络融资平台
2007年6月,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P2P网络信贷平台。拍拍贷的成立,标志着网络融资模式开始在我国兴起,并延伸出更多服务模式。2014年12月,P2P网贷行业的服务的企业超过500家,从业人员的数量约为39万人,行业存量资金为437.6亿元;到2015年增长至1 000多家。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工程的发展,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管理中运用了大量的数据模型和计量模型,加剧市场的流动性,造成资金短缺。余额宝属于开放式基金,流动性较强。它最大的卖点是随时能够申购和赎回,所以更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比如,2013年淘宝举行的“双十一网购狂欢节”活动中,支付宝交易额突破了350.19亿元,交易笔数超过1.88亿笔,其中利用余额宝购物的金额超过70亿元,1 600万笔的交易记录刷新了交易记录。但同时,如果出现客户的大量赎回,那么在到账时间段,大额的赎回势必会给流动性带来冲击,这也就意味着余额宝面对突发情况的缓冲能力不如传统金融。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在P2P网络信贷中表现尤为突出。我国P2P信贷公司到2014年达到了倒闭和跑路的高峰,联网信贷行业已经暴露出风险。有数据表明,超过1 200家P2P机构中,跑路379家,整个行业面临洗牌。分析认为,之所以有这种极端情况的出现,正是由于法律不健全和注册要求比较低造成的。据市场调查显示,许多P2P机构盲目扩张业务,大量借款未收,公司贷款周转困难,甚至于有些平台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金融诈骗。因此,未来的P2P行业必须加强政府监管,才能有效控制这种野蛮化的拓展。
3.操作风险
与传统金融面对面的操作不同,互联网金融是交易者通过网络平台独立操作即可完成的,故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在网络金融机构由于自身交易系统、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存在缺陷和机构内部管理失误等因素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发生在2015年5月底的两起重大金融事故均是因操作失误导致的。2015年5月27日,支付宝出现登陆异常、无法转账的故障,并且余额宝不能正常显示余额,作为互联网支付巨头出现的操作失误和故障备受关注;之后第二天上午,国内另一互联网携程网系统发生瘫痪长达12个小时,用户数据面临巨大安全风险。事发后,两家机构官方均承认,系统瘫痪分别是由于摸底光纤被挖断以及内部员工错误操作所致。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一般涉及范围较广,例如,第三方支付系统经常会因为使用不当或者系统缺陷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甚至存在资金被非法转移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
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是目前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如下:第一是计算机病毒或黑客的攻击。例如,2015年6月18日,美国万事达等公司的服务商数据处理中心被黑客侵入,导致4 000万个客户信息被截获,致使客户资金处于危险状态。第二是相关加密技术不完善。一些支付机构只追求便捷支付,却忽视了安全问题。2015年6月,发生在珠海市的一起特大金融案件轰动全国,犯罪团伙非法盗取买卖个人信息,通过制造扫描探索软件,用以批量测试和比对支付账号和密码,进行网络套现,来盗取支付宝资金,致使客户资金损失惨重。第三是TCP/IP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容易使得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有数据表明,2013年,国内某知名保险公司80万客户保单资料被泄露。此类事件的高突发性,引发了我们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数据管理安全亟待改善的深思。
2.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拓展业务时面临由于虚拟业务的特殊性而遭受损失的可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由于自身条件及需要不同,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也各有特色,所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产品的差异给网络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第二,网络金融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差错或侵害客户权益行为,致使其信誉下降而遭受损失。2009年7月,在杭州成立了数字金融服务中心,又称“数银在线”和“在线贷款超市”。这是在我国成立的第一家B2C模式贷款平台,所以在当时享受了多项政策支持。然而,该企业在创办4年之后,由于创新过度,长期找不到稳定赢利点,加之管理不善和运营故障等问题产生了无法挽回的流动性危机,最终破产。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因法律方面的原因而招致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基础上所形成的特殊运作机制,随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市场利率化的推出和深化,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加快,互联网金融向传统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提出挑战;相应地,与传统金融相比较,网络金融背景下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和突出。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还不够完善,且机构内部对风险应对能力不足,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金融体系脆弱
金融体系内部的不稳定是引发金融风险、产生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网络背景下,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促进金融领域劳动分工细化、生产链条拉长的同时,使得处于生产链条各个节点处的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依赖性增强;另一方面,网络金融交易平台在为消费者提供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资产之间的相互渗透程度和各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关联程度。以上二者的综合使得整个金融体系更加脆弱,导致单个部门的问题向其他部门迅速传导和扩散,产生“多米诺骨牌”,从而引发各种金融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虚拟性
目前,公众对互联网金融交易持反对和怀疑态度的呼声日益强烈。互联网金融依靠的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设备,在数字化金融信息、电子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引进了虚拟化的金融实务运作。然而,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在交易时不受时间、地域的控制,交易对象也不够透明,导致信息不对称、网络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增加也给犯罪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从而滋生了一系列的金融诈骗案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甚至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
(三)金融立法的滞后性
金融领域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中,而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政策法律方面却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网络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事实上,作为新生事物,大多数国家尚未形成配套的法律法规,原有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从而使部分网络金融问题暂时处于无法可依的不确定状态,造成相关主体在网络金融系统上的法律行为和后果具有不确定性。
(四)政府部门监管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政策并未覆盖到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体制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其发展速度明显不协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失引发了一些网络犯罪活动,影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P2P网贷平台跑路风潮正是由于监管的漏洞导致的。2015年1月,我国P2P网贷平台总体数量高达到1 664家,而其中问题平台高达345家。其中诈骗跑路的平台占到了59%,提现困难高达34%。所以,对互联网的监管是我国当前应该加以重视的问题。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堵塞技术漏洞,降低技术风险
首先,我国应该实行互联网技术统一标准,并加快与国际计算机技术标准接轨的速度,这样不仅有利于检测和防范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还有利于将互联网金融风险降到最低。其次,为了降低成本,我国目前采用技术外包或者技术引进的形式,主要依赖外国的研发技术,这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持续性发展。所以,我国应加大科技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在软硬件方面,加大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力度,切实在关键技术,诸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防病毒扩散技术等方面有所提升,减少对发达国家技术的依赖。同时,应该加强互联网技术人才配备,严格市场准入,提高设施和风险控制标准,严格网络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管理。大力扶持资质优良、信誉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标准且突破监管底线的企业给予行业禁入的重罚,将其限制在监管黑名单中。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减少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政府应该建立互联网金融统一的法律规范。探讨总结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针对这些实际问题,相关部门要提出一些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的解决措施;根据现阶段情况调整电子金融和电子商务具体安全问题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清晰界定网络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缺陷的同时,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其次,适时完善网络交易标准,明确市场准入规则、业务标准等制度。尽管我国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了合法身份,但是总体上来说还处于“三无”的尴尬状态。
(三)加强对网络金融的监督管理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要考虑到金融方面的监管,还要兼顾互联网属性的特点。随着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目前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但是总体数量偏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不完善。这就要求监管当局要紧跟互联网金融创新步伐,对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密切关注,防止发展脱离正常轨道。相关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动态跟踪行业潮流,以继续完善监管。
(四)建立风控制度,构建网络安全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起步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的管理、控制和防范还远远不够。第一,要加强其内部的安全性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考虑组建专业的风控团队,包含法律、金融、互联网三个领域,对企业运营中的各种风险做出合理准确的预测和评估,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从而能够全方位监控潜在风险。第二,要提高技术层面的安全性。要加大针对黑客入侵与病毒防范技术的开发力度,加大对数据安全方面的投入;请专业的数据安全服务商对企业的数据进行全面评估,并且定做适合的安全系统;还应该对企业员工进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安全操作的培训,使得企业从意识到运作都能对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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