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困境企业拯救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2016-05-30胡利玲
DOI:10.16661/j.cnki.1672-3791.2016.14.137
摘 要:对困境企业拯救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避免企业清算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创造比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更高的价值。因此,无论是通过司法重整还是法庭外债务重组抑或两者的结合,这些拯救机制的主要价值目标应是实现被拯救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利和及时高效地解决企业财务困境,,为此应当坚持有利于企业复兴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效率的原则。
关键词:困境企业 拯救 目标 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5(b)-0137-02
迄今为止,为解决企业的财务困境,各国或地区已经逐步建立了3种不同的机制。一是司法机制,即根据破产法对困境企业进行重整或和解,通常被称为正式拯救机制,其中以重整制度为其代表。二是非司法机制,即在破产法以外,由债务人自愿与债权人进行重组谈判,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组,通常被称为法庭外债务重组,也被称为非正式拯救机制;三是非司法与司法机制相结合的混合机制,即将法庭外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相结合的“混合程序”——预先重整程序。该程序是指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庭外协商制定重整计划,并获得债权人多数同意后,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发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以早日拯救实现债务人复兴的一种拯救机制。[1]因其不仅可以避免重整程序和法庭外债务重组的不足,而且可以利用二者各自的优势,增加企业拯救成功的可能性,因此被视为重整和法庭外债务重组的最佳“混血儿”(hybrid),在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青睐。但无论何种拯救机制,其实质都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即从产权的角度,其实质上是企业所有权的重新配置;从法律的角度,其实质就是对企业处于异常状态下的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
1 困境企业拯救机制的目标
尽管企业拯救的机制不同,所利用的途径各异,具体而言,正式的重整程序依照破产法启动,并受破产法调整,非正式的法庭外债务重组则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进行,遵循契约法的原理,但是它们的目的都在于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而且非正式机制的有效性还须依赖破产法的激励或者说服作用。所以,如果不考虑具体拯救途径的差异,就预防破产清算,促进企业复兴而言,困境企业拯救机制的基本目标应当与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
对于破产法的具体目标,各国尽管规定不一,但是普遍认为有效和高效率的破产制度应以平衡方式实现下列目标,这些目标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列为关键性目标。它们是:(1)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1)资产价值最大化;(3)在清算和重整之间求得平衡;(4)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5)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6)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7)确保制定一部有透明度和可预测的破产法,并为收集和传播信息提供鼓励;(8)承认原已存在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确的规则;(9)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而且各目标之间应当求得适当的平衡[2]。
根据破产法的上述关键目标,结合困境企业拯救的实质和各种拯救机制的特点,困境企业拯救机制应当力求实现下列3项主要目标。
1.1 实现被拯救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
被拯救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也就是企业拯救剩余的最大化。这是指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的资产总价值将达到最大化。它是参与拯救的各方当事人的积极动因,因为这样做将有助于提高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额,减轻因拯救企业造成的负担。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将拯救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以及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最小化,而且被拯救企业的资产必须用于使用价值最高的地方。在经济学上,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即事后效率。当然,从效率角度看,更重要的还有资产价值如何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即总价值的最优分配,也即事前效率,因为它决定着分配公平的目标。
1.2 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利
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利,即确保处境相近的债权人获得平等对待。这并不是要求在企业的拯救中,对所有的债权人给予完全一样的待遇,而是要求承认并执行债权人在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及其资产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享有类似法定权利的债权人应被公正对待,其债权的受偿应依照其相对排序先后和权益加以划分,特别是关系到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和优先权。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市场具有确定性,而且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可预测性。
1.3 及时、高效地解决企业财务困境
困境企业拯救机制,应当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和解决企业的困境,以尽可能减少企业拯救的时间,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破坏,确保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这一目标的实现将有助于资产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达成。
当然,企业拯救机制的实施客观上也能达到保护雇员等弱势群体免受破产倒闭影响等社会政策目标,但是它们不应当是企业拯救制度的首要目标或关键目标。因为这些目标与企业拯救的主要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以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具有多个相互之间存在一定冲突的目标的制度往往效率低下[3]。
2 困境企业拯救机制的原则
为实现企业拯救机制的上述3项主要目标,必须坚持以下3项原则。
2.1 有利于企业复兴
困境企业拯救机制的核心思想是确保全体债权人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这需要通过困境企业的复兴来实现,即如果企业能够通过拯救获得新生,则全体债权人权益的价值都会增加,因此,对困境企业拯救,不仅是对债权人的一种救济手段,同时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救济手段。因此,各种不同机制中的具体规则的确立、运用和实施,均应当有利于债务人企业的再生和重建。当然,有利于企业复兴,并不是要给已经濒临绝境的企业建立一个安全的庇护所,因此对于无药可救的企业应尽可能迅速和有效率地进行清算。
2.2 公平原则
在困境企业的拯救机制中坚持公平原则,首先,要求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清偿。如前所述,这并不是要求在企业的拯救中,对所有的债权人给予完全一样的待遇,而是要确保对地位相同的债权人同等对待。即“情形相似的债权人按其债权比例从可分配给其所属等级的债权人的破产财产的资产中获得相应待遇和获得偿付”[4]。其次,要求对拯救困境企业的成本进行合理分配。克劳斯(Jody S. Kraus)和沃特(Steven D. Walt)教授的下述观点也许是对此最好的说明:“破产法中大量存在的规则,是对债务人财务困境的成本进行配置。假定规则的选择,部分地讲是一个正义问题,而该正义表现为在适度具体条件下相关当事人的假设性选择,那么被选定的规则将取决于其他有效的规则。如果已经有效的其他规则保证让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拥有某种水平的福利,例如,他们可能选择使其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破产规则。没有这种保证,他们可能就会回避风险,并且选择一项确保他们拥有一个最低层次福利的规则[5]。”
2.3 效率原则
效率,是指在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它被包含在正义和公平的概念中,是正义的“最普通的涵义[6]。”没有效率的公平结果是不稳定的。企业拯救制度应当迅速有效、有序地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这就要求制度本身应当具有明确客观的标准,使当事人方便运用,在尽量不延误和尽量减少费用的情况下便利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参与,并最终为债务人的债务责任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3 结语
企业困境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的一种事实状态。其法律含义是债务的不能履行,因而存在着对法律规制的需求。对困境企业的拯救,就是指困境企业通过重新安排债权债务或重新调整权益结构,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实现企业继续生存并使困境企业的拯救剩余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困境企业的拯救应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实现,包括司法拯救机制与非司法拯救机制。但是,任何拯救机制的核心思想都应该是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带来比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更多的利益。因此,企业拯救机制应当力求实现3项主要目标,即实现被拯救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利和及时、高效地解决企业的财务困境。为此困境企业拯救机制应当坚持有利于企业复兴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参考文献
[1]胡利玲.论困境企业拯救的预先重整机制[J].科技与法律, 2009(3):82-86.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中文版)[Z]. 2006:9-13.
[3]Jensen,Michael C.Value Maximization, Stakeholder Theory, and the Corporate Objective Function[M].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 Paper,2001.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中文版)[Z].2006:5.
[5](美)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公司法和商法的法理基础[M].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6.
[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