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及思考
2016-05-30任扬
任扬
摘 要: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入手,详细阐述了目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在保护形式、保护时间上存在的局限性,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了未来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方面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著作权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项蓬勃发展的产业,同样希望通过版权法、专利法获得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进而促进整个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采用著作权保护,即版权保护形式,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主要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形式。
《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未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包含在列举的排除客体之内,但也没有具体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规定。这是因为专利法中并非对所有计算机软件都能给予保护。
由于各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利益点不同,每个国家都对专利法予以保护的客体做出了明确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同样需要符合这些规定才能获得专利保护。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对于部分属于技术方案的,且固定负载于某类载体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其保护的形式是“软件+硬件”,并不是纯粹将计算机软件本身作为专利保护对象,因此其保护的范围难免狭窄,效果有限。
随着计算机软件更深入地应用,著作权保护的效果越来越捉襟见肘,其保护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力度远比版权法更强大,这是因为专利法所保护的是编制软件的整体构思,而不是用编程语言所编写的程序代码这一具体的表达形式。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一)保护形式的局限性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文档一般表现为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属于用语言表达的文字或图形作品,属于传统的版权保护主体。
程序,作为软件的核心,是以源码、目标码和汇编语言写成,能够在计算机中执行一定功能的语句序列,程序的核心在于算法和结构,而著作权对算法和结构的保护十分有限。算法和结构强调的是一种创作构思,其实现方式多样化,可通过不同的编程语言和硬件载体来实现相应功能。
而著作权的特征是只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也就是其保护的不是算法和结构本身,而是具体的实现形式,即单纯的代码文本,正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的“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种版权保护不仅没有给创作人带来应有的积极保护效果,反而给予了潜在竞争者机会,其可以利用版权保护之后“免费”公开的创作者构思重写软件,给创作人带来的威胁。这样一种刻板的保护方式,大大削弱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
同时,怎样对版权侵权行为进行证明也是一大难题,多数侵权人都会对程序进行改写,仅仅以版权侵权理论中的“实质相似”方法证明侵权行为成立是相当困难的。
(二)保护时间的局限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是50年。对于计算机软件这种创新性强、发展速度快且社会适用面极广的客体来说,50年期限太长。一方面,计算机软件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50年足够软件更新若干个世代;另一方面,很多软件之间存在依赖关系,因此,为了鼓励创新以及不让软件开发形成负累,有必要让软件在一定保护期之后投入到公共领域中,而过长的保护期会让软件过多停留在无意的权利保护期限内,这不利于软件的创新和开发,会拖后软件整体产业的发展,减损软件的社会应用价值,妨碍公共利益。
三、未来计算机专利保护的发展思考
(一)弥补版权保护的不足
专利保护可使软件的技术构思和逻辑框架得到保护,將保护落实在“技术特征”之上,也就是说无论软件以什么形式表达,只要具体的技术特征与已知发明专利相同就落入到“独享其利”的范围,即构成专利侵权。
而由于专利的垄断性,即使他人的软件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同,但只要其客观上可以实现权利要求当中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与效果,且这种替代对于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就会构成专利侵权。这就弥补了版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构思的缺陷。专利法赋予的这种独占权在范围和程度上均超过了版权法所赋予的排他权,可以使软件权利得到更严密的保护,更有利于调动创造者的积极性。
(二)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一方面,由于专利保护更强的垄断性会带来更为可观的收益,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会增加对计算机软件创作者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获得专利要求以公开技术方案为前提,且专利法有强制许可制度,所以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利于他人在现有专利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创造,有利于推进科技发展。
(三)有利于国际竞争
当今世界已经意识到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美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力度的加大,日本和欧洲也在逐步跟进。美国的专利保护意识已经开始向全球扩张,近年来,仅微软就针对其获得的软件专利权对我国的软件公司就提起了数百件诉讼,获赔金额达数亿美金,应当说,“专利风险”威胁着我国软件业。如果我国自己没有完善的软件专利保护体制,而是被动地接受WTO所带来的外部的专利政策,显然会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郭雪军.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一个实证的分析.知识产权,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