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6-05-30杨竣淇
杨竣淇
摘 要:我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外进行比较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已有160多年的历史之久,是保护文化遗产的中坚力量,而我国只是在近年来才开始关注这项保护工作,本文从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入手,吸取经验并加以升华,进而对我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给予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文化遗产;公众参与;管理;经验;历史
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发展方向是以政府制定的法律为前提,在以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团体,自发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一、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
由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势必成为其主要发展方向,而其独有的非盈利性质更能重视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基本属性入手,公正、客观、公平的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国外的许多发达国家因保护文化遗产公众参与较早,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下文将对欧美国家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进行分析。
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具有渊博的文化遗存,而人们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相当高。这些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主要包括教会、社团、学校等等领域。由于民间组织人员各有不同,其主要保护的侧重点与管理的方式也略有不同。例如,有的侧重于保护,而有的则侧重于理论研究,还有的侧重筹集资金等保护的重点。英国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是“古建筑保护协会”建立在1877年,这个组织的侧重点就是对古建筑的保护。其宣传工作促使了英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立法活动的实行。美国史上第一个公共团体保护了沃农山住宅遗址,其保护文化遗产举措的成功,开创了美国公众保护遗产的先河,而其社团的主要贡献就是促进了保护文化遗产功能的立法活动实行。
这些组织的成立,增强了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认识,使得文化遗产得以保全,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发达国家在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时,是以立法为基础,进而推广全民保护的发展形势来实施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国家获得监督管理权,从而以法律的武器打击任何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有民众自发组织参与的保护行为也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的坚实的后盾。
二、国外经验对中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示与建议措施
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不仅要使各方积极的参与其中,还要强化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而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不单要靠政府的扶持,还需要各个组织或群众的参与,共同开拓出保护文化遗产的道路。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遗产政务的公开化
管理文化遗产不仅关系到群众个人的利益,也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偶给你工作时,要保证群众能够行驶自身所具有的权利,如监督权、知情权等。保障遗产信息的透明化与公开化,逐步的开展参与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方法与道路。要让群众能够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使政府对文化遗产管理的实行情况公开、透明的展现给群众知晓。
(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决策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是充分反映群众需求的制度,必须落到实处,就应该创设公众参与管理的模式和道路。如在遗产地的居民,他是地域资源的使用者,政府对其所具有的权利也应进行保障,使居民能够发表自身的意见,对文化遗产的管理的决策提出相关建议。
(三)加强保护遗产教育,提高群众参与效果
教育是加强文化素养的主要手段,也是使群众加强文化遗产意识的有效方式。我国长久以来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差,认知不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文化遗产教育工作的匮乏。加强保护遗产教育,不仅能使群众意识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培养对文化遗产的情感,了解遗产的重要性,还能提高群众参与保护工作的效果。使更多的文化遗产得以保全。与此同时,遗产教育的实行还能为文化遗产事业培养大量的可用之才,壮大保护遗产的队伍,也使得技术、知识水平等层面得以提升。
(四)照顾遗产周边居民的权益
使群众积极的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不能只从教育单方面入手,还应保证群众在遗产保护管理中得到权益,特别是遗产周边的居民,保障其居住空间的使用权,使其不受限制,实现以保持遗产地生机为主要目标的保护遗产工作,并发挥出其所具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结束语
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在政府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在以组织或个人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的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整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效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使得人人了解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强化保护意识,促进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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