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后变性对婚姻关系效力的影响
2016-05-30韦远利
摘 要:变性人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变性对亲属制度形成严重挑战,变性作为另一种生活方式,虽然在人类群体中的比例不大,但它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目前,我国在有关变性人立法方面存在多空白,没有关于变性人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本文主要探讨婚后变性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目的是保障变性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变性人;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随着变性行逐渐进入了社会公众的视野,变性人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各个方面,其相关合法权益的保障大多数情形下均可与正常人一样获得同等的法律保护。但变性人毕竟属于社会特殊人群,虽然在人群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它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却不可小觑,变性人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某些方面给予特殊的关照。但由于我国变性手术开展的比较晚,在变性人婚姻问题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和薄弱,变性人婚姻家庭问题也是近年才时有发生,所涉及的许多问题更是初显端倪。
一、婚后变性对婚姻关系产生的影响
(一)变性对婚姻关系效力的影响
学术界对于婚后变性是否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以及是究竟属何种原因的终止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婚后变性手术使得婚姻当事人双方变为同性,已经失去婚姻的属性与法理基础,一旦变性,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变性人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应该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要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婚后可以变性,变性后的婚姻关系存续与否法律不介入,完全由当事人自治。根据民政部关于变性手术后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可知,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这说明: 首先,我国是允许婚后变性手术的;其次,变性后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由当事人协议决定。
因此,为解决学术界的纷争在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同时,我们可以在完备登记制度的条件下承认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存续。可以对民政部门关于变性人婚姻关系的规定作进一步的修正:变性人在变性前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变性后按照双方的意愿是否维持原婚姻关系,双方不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变性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双方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则其婚姻关系继续发生婚姻法上的法律效力。
(二)婚后变性是否导致同性婚
我国现行法律法規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对于这种因婚后变性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同性婚姻”如何作出法律上的评价呢?对此,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观点1,认为婚后变性的婚姻属于不合法婚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同性婚姻”在我国是违法和无效婚姻,应当予以撤销;观点2,认为夫妻中一方的变性行为致使婚姻的合法性丧失,其赖以存在的婚姻属性和法理基础就不复存在,就应视为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自然终止,推定一方为自然死亡,婚姻关系视同丧偶一样自然解除,发生与自然死亡同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观点3,对于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目前唯一要解决的只是明确其法律地位,只要在法律中将婚姻中由通常的异性夫妻组成外还包括由特殊婚姻形式所组成,则一切均可迎刃而解;观点4,将婚后变性所形成特殊性别伴侣关系视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即非婚伴侣关系。它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结为伴侣的行为,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通过梳理学界的不同观点,笔者的反驳如下。首先,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含有“同性婚姻”。婚后变性所导致的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情形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之所以认为是无效婚姻,是该婚姻违背了我国婚姻的基本要素—男女两性结合要求以及我国婚姻法所要求的男女两性结合的基础条件,违反了婚姻的实质性要求。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如果被认定无效,将自始无效。但是己婚的变性者变性前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他们通过婚姻登记所取得的结婚证的效力是依然存在的,其各自的配偶身份仍然存在,并不能说因变性这一事实而自始无效,否则其原先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将得不到保护。其次,不能将变性等同于与自然死亡同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只有死亡或者当事人离婚,才能说其丧失了与某人的配偶身份,婚姻关系才得以终止,变性事实本身并不能使婚姻自动解除。婚姻的合法性是法律对结婚行为的评价,并持续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因为男女婚后出现不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事实而丧失合法性。婚姻关系的延续和终结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主动解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也不可以视为当事人的婚姻已经当然地、自动地解除了。正如学着所说“人类的婚姻家庭因其社会性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活群体。我们不可忽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但是,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会属性是完全错误的,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完全错误的。”变性后,虽然性别改变了,但其民事主体并没有消灭,只是改变了婚姻的自然属性,但是婚姻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第三,按照传统的观点以及我国现行法律体制的要求和《婚姻法》的立法思想,认为婚姻只能是异性之间的结合,结婚是一对男女结为法律认可的配偶的行为和结果。就婚姻伦理而言,婚姻的自然属性也是以一男一女两个异性为基础的。如果将婚姻当作是婚姻双方之间的契约,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个契约最重要的基础就是性别差异,这也是婚姻的最实质要件。而此观点将彻底改变我国关于婚姻自然属性的界定,等于承认包括同性恋婚姻在内的一切特殊婚姻形式。虽然现在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了同性婚姻提案,但是,我国基于历史渊源、文化传统背景、公序良俗等原因,暂时是不会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将事实上的同性婚姻,归结于立法的空缺,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人们的传统观念。最后,将婚后变性所形成特殊性别伴侣关系视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即非婚伴侣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此观点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式。毕竟婚姻关系不仅仅是对婚姻双方产生影响,仅认定其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效是否过于狭隘。况且,既然这样的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承认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效又如何实现权利的保障呢。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不承认同性婚姻。但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婚后变性手术,因此,为了避免合法的异性婚姻与非法的“同性”婚姻并存遭遇尴尬境地。对于在婚后变性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在承认和保护两性婚姻的前提下,将变性人的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例外予以承认。
二、结语
由于我国立法在婚后变性上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没有统一的观点,而通过笔者针对学者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对变性人婚姻关系的维护。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合理完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切实维护变性人这一群体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婚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时代对民主法制国家法律的一次考验。
参考文献:
[1]吴国平.变性人的结婚权利研究——以婚前变性为视角[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75-82.
[2]沈洁.变性人的性别变更和婚姻关系的探讨[D].江苏大学,2008.
[3]吴勇.我国变性人性别变更问题与婚姻家庭关系探析[D].福建师范大学,2011.
[4]张迎秀.变性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探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05:120-125.
[5]莫爱新.变性人私法问题研究(一)[J].中国性科学,2012,06:58-64.
[6]莫爱新.变性人私法问题研究(二)[J].中国性科学,2012,07:89-92+96.
[7]王正苍.论建立变性人婚姻家庭之特别制度[J].湖南社会科学,2007,04:66-69.
作者简介:
韦远利(1989~),女,水族,贵州都匀人,法律硕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