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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言词证据的审查

2016-05-30刘海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摘 要:本文阐述了刑事言词证据的概念以及刑事言词证据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事言词证据的两种审查方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通过这两种审查方式,基本上可以使侦查人员辨明刑事言词证据的真伪,以保证办案质量。

关键词:刑事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提供者;刑事言词证据的审查

一、刑事言词证据概述

(一)刑事言词证据的概念

“犯罪事实一旦发生,犹如信源发出一定的信息,信息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才有可能到达信宿。犯罪事实发生后,有关它的信息将依附于两方载体之上:①为人所感知,即案件事实转化为信息依附于人这载体。作为这一载体的人,包括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等,他们都是在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或者发生前后感知有关的事实的,这些事实通过人的感觉器官进入人脑并得到记忆;②在现场和现场外遗留反映案件事实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的痕迹、物品、文字材料,即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依附于物这一载体。这一载体包括各种痕迹物品、作案工具、书证等。”上述的第一种证据形式是刑事言词证据,第二种证据形式是刑事实物证据,刑事言词证据和刑事实物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证据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刑事言词证据是以人作为载体的,通过人的陈述形式所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至于刑事言词证据的外延,在我国,其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产生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二)刑事言词证据的特点

第一,刑事言词证据通常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刑事言词证据往往是由知悉案件事实的人所提供的,他们可能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事实(证人),或者直接经历了案件整个过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由他们提供的刑事言词证据包含的信息量很大,不仅能够直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而且还可能进一步说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其他情况,如犯罪动因、目的、主观罪过形态、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等,能够进一步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等。

第二,刑事言词证据易失真、易反复,不具有稳定性。由于刑事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经过了人的感知、判断、记忆和表述四个阶段,在上述任何一个阶段中,都可能会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而使最后提供的刑事言词证据失真:在感知阶段,可能由于人对案件事实的感受能力不强,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对案件事实感知产生偏差,产生错误的感知;在判断阶段,由于人的社会经历、社会经验、专业知识的不同,因而也可能会出现判断上的偏差;在记忆阶段,可能会因为记忆能力的问题,或者时间的推移,而使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变得不清楚和模糊;在表述阶段,可能会因为语言表达能力的问题,而使表述出来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出入。

二、刑事言词证据的两种审查方式

由于刑事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就需要对刑事言词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使刑事言词证据真正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笔者认为对刑事言词证据的审查,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审查和实质上的审查两种方式。

(一)刑事言词证据的形式审查

形式上的审查是指对刑事言词证据提供者的审查,包括对刑事言词证据提供者的健康状况和品格状况的审查。形式上的审查是对刑事言词证据的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只能代表刑事言词证据提供者适格,并不能代表刑事言词证据无瑕疵。

1.审查判断言词证据提供者的健康状况

审查言词证据提供者的健康状况主要是为了确定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有正常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良好的感知能力是提供言词证据的前提;良好的记忆能力是提供言词证据的保障;表达能力也直接影响着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即使言词证据提供者对案件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都正常,但表达能力存在缺陷,同样也会影响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健康状况包括精神是否健康以及身体是否健康两个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在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时,应考察言詞证据提供者在精神、身体上是否有缺陷。若部分言词证据提供者虽然精神、身体上有缺陷,但在某些方面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仍应肯定其作证资格。对于言词证据提供者作证能力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作证能力对证人智力发育的要求程度,并结合有关证人的生理、心理环境因素,据案情加以审查判断。

2.审查判断言词证据提供者的品格状况

首先,通过询问可以发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诚实。尽管这是一种很古老的审查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方法,但是也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假设前提是:不诚实的言词证据提供者在作证时候的表现与诚实的言词证据提供者往往会有所不同。其次,在询问言词证据提供者的过程中,认真观察言词证据提供者的各种非语言反应,也是审查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诚实的重要方法。因为诚实的言词证据提供者在举止方面往往表现得落落大方,而说谎的言词证据提供者则多少会有一些异常的举动。最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尝试用测谎仪来识别言词证据的真伪。测谎仪主要是运用医学、心理学、生理学、生物电子学等科学成果设计和制造出来的仪器。它可以记录并测量人们肉眼看不到的各种生理指标,从而了解到被测试者的心理活动。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理论界和司法机关对测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都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通过询问证人来发现伪证的方法,还是我国司法机关用以审查言词证据真实性的主要方法。

(二)刑事言词证据的实质审查

实质上的审查是指对刑事言词证据本体的审查,实质审查是在对刑事言词证据形式审查基础上进行的审查。笔者认为刑事言词证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刑事言词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关联性的审查、客观性的审查三个方面。

1.审查判断刑事言词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要求刑事言词证据的来源、形式及收集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也是保证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维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来源必须合法,要求刑事言词证据的出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证人必须是能明辨是非并正确表达意见的人,鉴定人也必须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其次是形式必须合法,如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必须以笔录、录音的形式予以固定,并有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没有上述人员签名或盖章,这些刑事言词证据形式上就不合乎法律要求,不能被采用。再次是程序必须合法,如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审查判断刑事言词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要求刑事言词证据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并且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刑事言词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而产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在前,刑事言词证据产生在后。在对刑事言词证据进行审判断时,应审查其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在审查判断时,既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牵强附会。否则,会把侦查活动引入歧途,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产生冤假错案。但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每个作证主体的背景不同、同本案的关系不同,确定所提供证据的关联性,需要经过对比、分析、推理,甚至是实物验证等,才能确定刑事言词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及联系程度。这也是每个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它直接反映着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因此,在对刑事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应从其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体联系入手,具体分析其能证明何种事实或情节及其证明力的强弱。

3.审查判断刑事言词证据的客观性

客观性要求刑事言词证据必须是以客观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证据是产生于案件事实之中的、与其具有某种联系的客观事实。它或是案件事实发生时对客观外界产生的影响,或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而留下的影像。刑事言词证据中的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都是在案发之时,案件事实作用于证人、被害人、知情人的感觉器官而留下的印象。尽管这些印象在人脑感知、储存、再现过程中不可避免打上了人的烙印,掺杂了主观因素,但这些感知或反映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从不同角度反映着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同样,尽管鉴定结论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具有特殊技能者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但它也同样是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基础来揭示送检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的。

三、结语

在众多的犯罪证据之中,言词证据因其生動形象、具体、获取效率高、办案成本低等优点,历来深受侦查人员重视和青睐。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与实物证据相比,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言词证据很容易出现虚假或失真等情况,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在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除了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和实质上的审查之外,侦查人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一些方法,辨明言词证据的真伪,以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有效惩罚犯罪分子,保证办案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广三,《刑事诉讼刑事刑事言词证据:程序与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3]崔敏,《中国当代刑与法》,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180页。

[4]卞建林,《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第48页。

作者简介:

刘海洋(1988.6.9~),男,法学硕士,现任职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