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判案上的应用
2016-05-30张杨
摘 要: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赋予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权力。本文列举了两个具体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法官是怎样在实践中具体应用公序良俗原则的。
关键词:公序良俗;司法审判;地域性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人们在长期时间和生活中演变和发展起来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公共秩序”。而“善良风俗”则相对于通则中所指出的“社会公德”。公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政治上的与经济上的。良俗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和伦理要求,具有一定的时期性和区域性。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参与社会生活的民事主体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但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目的和内容不得有违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中国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若一项案例没有具体的法律条纹所规定,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公序良俗的效力及适用是否跟法律条文一样,各界的观点还是比较模糊的,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主张。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由于法律原则的概括性个不特定性。法律原则只能用来知道法律条文的适应,而不能直接应用于个案当中,只有将法律原则具体化之后,才能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决。然而有的学者却认为,公序良俗原则类似于法律赋予法官的一种“空白委任状”,法官可以借助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接使用而发挥其自由裁量权,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目的。我国赋予法官直接采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断案的依据,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裁决和决断,同时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我国最高人们法院曾经通过公报的方式确定了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过程中使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正当性及其合法性。
下面是在我国具体实际发生的例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如何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
张某时年39岁,是陕西省榆次的农民,高中未毕业,以外出打工赚钱。时间发生在2007年年初,张某偶然从一电视节目上看到河北的一对亲人盗窃已下葬的尸体并勒索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事情,产生了邪念,于是决定自己也这么干试试。大约过了一年,大年过后的1月初三,张某在河南的某一公墓,发现了来祭拜的一家人。由于这家人开的豪华车让张某觉得他们肯定是富豪,于是张某就紧跟这家人身后并伺机作案。同年2月15日晚10时许,张某用他提前去准备好的工具打开了墓穴并拿走了放在其中的骨灰盒。一段时间后,张某给车主发了短讯并随附其盗走的有骨灰盒的照片进行勒索敲诈要求被害人交付50万元之后方可取回骨灰盒。后经警察人员在次月将张某缉拿归案并取回被害人的亲属的骨灰盒返还给被害人。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人张某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要某在实施犯罪前主观上有预谋,并为完成敲诈勒索犯罪多次选择作案地点,确定犯罪对象,进行了充分的预谋活动,其主观恶性较大,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要某以盗窃骨灰盒为犯罪手段,其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且其行为有悖于我国的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但是张某的行为目的并未完全实现,属于犯罪未遂,因此应当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
刘某因其在公司内与杨某进行其上司职位的竞聘,因其能力稍欠不足而败给杨某,因此对杨某耿耿于怀。6月22日上午,毛某在网上以杨某的名义发布各种色情信息并公开在很多在网上提供非法色情服务的工作室招妓,而且在杨某的个人社交软件上张贴大尺度的女子裸体照。自网上非法招妓信息传播后,杨某多次受到不明来电和要求提供色情服务等内容的手机短信的骚扰。杨某及所在单位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毛某在领导找其談话时,主动坦白了自己散布虚假信息中伤杨某的事情,表示了其后悔的心情,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地的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10天的行政拘留。但是这件事情发生后,杨某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对其工作和生活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经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症。此后,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毛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审判是认为,毛某的行为不仅严重贬损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伤害了被害人的个人名誉,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加之违反了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违反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产生的消极影响极其恶劣,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但是由于毛某有自首情节和悔过表现,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所以依法判处毛某拘役3个月。
上述几个例子都是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判案中的适用,法官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但是,公序良俗原则毕竟是属于一种道德的范畴,不属于具体的法律条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公序良俗原则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由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特殊性和区域性,也不适宜在大范围内普遍适用。在运用公序良俗的过程中,要明确道德与法制的概念,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使法律制度更好的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费蓬煜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价值功能及其适用.中国知网.2014.
[2]申剑,彭艳,刘付刚.试论公序良俗及其适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
作者简介:
张杨(1991.9~),女,山东青岛,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