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定位

2016-05-30王宝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核心

摘 要:本文研究的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是在实践中,庭前会议的整体适用率教低。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除了立法规定的模糊性,还在于对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定位的不准确性。本文着重对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定位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关键词:庭前会议;庭前准备程序;核心

一、刑事庭前会议的概念

在法理学上,规则、原则、以及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其中概念是必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一个事物的概念具有认知表达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对于我们把不同的事物区别开来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如何界定刑事庭前会议的概念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012年我国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自此在我国确立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笔者认为所谓的刑事庭前会议指的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在控辩审三方的参加下,对案件争议点的整理、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其他事项为内容的会议,目的是为了提高正式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二、刑事庭前会议的程序定位

“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项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之一”。[1]由此可见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科学构建对我国审判程序改革的重要性。但任何一项制度要想充分發挥它的价值,就必须要找准它的定位。新修改的刑诉法虽然确定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价值,这首先需要加强对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定位的研究,从而能够细化这项制度的规定,更好的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第一,我们必须明确刑事庭前会议不同于庭审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序的一部分。首先,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是从属关系,庭前会议从属于庭审程序,它是为庭审程序扫平障碍而存在的,其是审判的预备或者准备程序,而非审判程序本身。刑事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一个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庭前会议是庭审程序的准备,它是为正式的庭审扫除障碍,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存在的;而庭审程序则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和证据进行审理,作出定罪量刑的裁判。根据我国新刑诉法第182条的规定,刑事庭前会议的目的也就只在于法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因此庭前会议本身并不是庭审程序,它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庭前会议不能越俎代庖,发挥庭审的功能,不能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和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庭前会议就会架空正式的庭审程序,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其次,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的一部分,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全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还包括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送达文书、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等。当然了,“刑事庭前会议是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环节”,它是确保庭审程序高质量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而其他技术性准备事项则只是庭审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

第二,刑事庭前会议不同于刑事审查程序,而是公诉审查结束,法院作出开庭审判裁断后的一个非必经程序。刑事庭前程序包括了庭前审查程序和庭前准备程序。刑事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的一部分,同时又不同于庭前审查程序。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就是公诉审查程序,公诉审查是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通过公诉审查程序对案件是否能进入审判程序进行筛选,目的在于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而刑事庭前会议只是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一部分。它是在公诉审查结束后,开庭审理前的一项准备工作。因此,庭前会议原则上没有必要再行涉及公诉审查的内容,否则,很容易导致制度之间的混淆和功能上的紊乱。

第三,刑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具备完整诉讼结构的程序。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结构是由控诉、辩护、裁断三部分组成的。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参加。庭前会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召开,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一些准备性的事项进行协商,或者针对一些程序性的争议进行辩论,最终由法官对各事项做出决定。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实现审判中立和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目的。

对刑事庭前会议进行上述定位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刑事庭前会议不同于庭审程序,只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环节。因此,庭前会议不能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以及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庭前会议就会越俎代庖,架空庭审程序,形成先判后审的局面,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其次,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庭前会议具有保障审判的功能,但就程序意义来讲,庭前会议应具有国外预审程序的性质,一方面承担权利救济、公诉权遏制的功能,另一方面承担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的功能”。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尽管有助于解决目前公诉权滥用,而法院无所作为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着眼就会发现,其混淆了公诉审查程序与庭前会议这一庭前准备程序,有可能会导致制度设计上的叠床架屋,最终影响庭前会议功能的发挥。最后,刑事庭前会议是具备完整诉讼结构的程序,是一个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等腰三角形。每一个诉讼角色都有相应的诉讼行为。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实现审判中立和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目的。

参考文献:

[1]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

作者简介:

王宝云(1990,05~),女,山东临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猜你喜欢

核心
我是如何拍摄天和核心舱的
近观天和核心舱
你好!我是“天和”核心舱
本刊核心证书
一图GET“党务公开”核心点
以问题为核心上好初中几何复习课
核心机系列发展
每月核心经济指标
让改革直入核心
王丽平:核心是“认可”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