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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2016-05-30程凤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检察机关

程凤娟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工业化进程也随之迅速发展,人口增长速度迅猛,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福建省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将生态检察工作拓展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各个环节,创新履职方式,推进改革实践,强化法治担当,不断践行和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十社会化综合治理十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的“福建生态检察模式”,依法全面落实生态检察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四效合一”的特殊办案质量要求,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检察机关开展河流污染治理困境

1.治理工作中角色界定不明

传统观点认为,河流污染等环境问题的治理主要职责在政府,主要的权利行使也在于相关的政府部门,这是由“政府责任”所决定。政府之所以应当承担环保职责,是由环境问题本身特点所决定的。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以及集体消费的特点,而过度的集体消费就会带来一定的负效应,政府部门作为集体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对河流污染等负效应负责。长期的观念固化,将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归于政府,检察机关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时常被忽视,另外,法律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起刑标准规定较高,这直接导致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很少反馈至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在其中面临角色不明,机关功能无法发挥的困境。

2.“两法衔接”有待完善

当前,由于法律监督模式存在缺陷,致使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的实际缺位。现实中“法如虚设”、“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现象屡见不鲜。[1]没有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合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以及证据转化规则仍存在问题。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被害人一般较为分散,有的案件中甚至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公众有效监督的缺乏和及时救济的缺失,使得一此企业有恃无恐。

“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联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从根本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遵循行政法治。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则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和理性化的前提条件,“两法衔接”势在必行。

二、检察机关在河流污染治理中的新探索

1.立足专业法律监督,严惩破坏生态犯罪

法律监督是完善我国法制体系的内在要求,就有专业性、法定性以及广泛性的特点。[2]检察机关是法定监督主体,对生态环境犯罪也应当作出专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面监督。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一项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的系统工作。

在加强专业化的法律监督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对检察人员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其司法办案能力。首先,可以在检察机关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找准掣肘案件办理的关键问题,集众人之智,寻一条科学的解决途径;其次,可以对检察人员开展研讨培训活动,全面提升办案干警的司法能力,丰富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与办案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最后,还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强化对下业务指导,在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指导意见等文件供基层检察院参照执行。尤其是对于证据的取证、鉴定与认定问题上,应当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出相应执行标准,详细说明取证、鉴定与认定的主体、可作为证据的具体标准、相关费用的承担者以及证据的使用等问题,从而解决证据“三难”,推进河流污染案件等生态破坏案件的审理。

2.强化“两法衔接”工作,联合治理河流污染

法治社会“它的要害在于如何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问题”。[3]建立法治社会,必须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制约。河流专项治理的实质内容乃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认真履职,面对破坏生态犯罪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这需要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引导、震慑相关部门规范行政的功能。

检察机关应深入分析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提出消除隐患、预防犯罪、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推动综合整治,努力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3.拓宽生态案件渠道,全面监督违法犯罪

如上文所述,检察机关目前存在生态破坏案件类型单一,接收办理的案件数量少的问题,河流污染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对此,笔者认为对沙溪河流域的污染治理工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案件绿色通道,做到“通渠”,即打通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把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办案重点,做到专人、快速、高效办理;打通案件查办绿色通道,开通“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形成合力;打通公益诉讼绿色通道,探索督促、支持起诉,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巡回检察制度是要求基层检察院一个月要到基层巡回一次,除了加强法制宣传以外,也要发现一些危害环境、环境污染这方面的一些案件、线索,联合公安开展一些专项行动,从而对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全面监督,也能及时发现河流污染犯罪案件。

同时,还要坚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积极延伸检察监督职能,探索立案调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多种法律途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立案监督。

三、结语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强化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为了促进三明生态文明建设,我们应将生态检察工作拓展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各个环节,创新履职方式,推进改革实践,强化法治担当,依法全面落实生态检察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四效合一”的特殊办案质量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圭宇.《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证成与建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期(司法实务),第69页.

[2]《法理学》孙笑侠主编,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J].《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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