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伪劣农药“吡效隆”造成西瓜损失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2016-05-30蔡立旺顾双平姚立生
蔡立旺 顾双平 姚立生
摘 要:该文分析了一起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吡效隆”导致农户种植西瓜产生损失的案件。嫌疑人凌某将“吡效隆”通过代理商销售给瓜农,瓜农使用该农药导致西瓜坐果率降低,产量损失严重。通过书证审查和田间试验调查等方法,认定农民的经济损失与使用“吡效隆”农药有因果关系,并用科学的方法估算出农民的经济损失。鉴定意见质证后被法院采信。
关键词:伪劣农药;吡效隆;西瓜;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 F3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8-0001-04
A Case Study on the Agricultural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the Losses of Watermelon Caused by One Kind of Fake and Inferior Pesticides Named Forchlorfenuron
Cai Liwang et al.
(Judicial Expertise Institute of Yancheng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Yancheng 224002,China)
Abstract:A case was analyzed on the yield loss of watermelon caused by one kind of fake and inferior pesticides named forchlorfenuron, which was sold to growers by a suspect that's family named Ling. After using the pesticide, result the decrease of watermelon fruit setting rate, which could cause serious yield lost. Through the written evidence review,on-site inspection and laboratory determination methods,it was found that the economic loss of watermelon was caused by using forchlorfenuron. Meanwhile, the farmers' economic losses were estimated by using scientific methods. And the expert opinion was accepted after cross-examination by the court.
Key words:Fake and inferior pesticides;Forchlorfenuron;Watermelon;Agricultural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1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凌某伙同他人以3.5元/盒的价格卖给林某1 600盒标称为宁夏某公司生产的“吡效隆”农药,林某将购回的“吡效隆”以5元/盒的价格批发给周某与王某,后三人分别以7.0~7.5元/盒的价格进行零售,至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出去。2014年3月下旬,江苏省D市90余户瓜农使用该“吡效隆”农药授粉后无效,西瓜无法坐果,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向当地农委、公安局报案。D市农委将抽样封存的涉案标称生产日期20140328、标注有效成分0.1%氯吡脲的“吡效隆”农药送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江苏省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检验,结果均为未检出;送检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140102的“吡效隆”农药样品经江苏省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内含有效成分氯吡脲为0.03%,远低于农药标签上标注的0.1%氯吡脲的含量。经D市农业委员会、公证处、公安局现场实地考察,使用该种“吡效隆”农药的瓜农92户,总种植面积147.86hm2,用药面积107.60hm2,折实用药面积60.03hm2,因用假药多用人工3 964.75个。D市农委将案件向公安局进行移交后,D市公安局委托我所对农委取样封存的“吡效隆”是否为假农药,西瓜不坐果与使用“吡效隆”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我所审核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后受理了此案。
2 鉴定方法
2.1 书证审查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定3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书证审查;采用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2 现场勘验 2014年5月8—9日,鉴定组对使用涉案“吡效隆”农药的大棚西瓜种植户进行现场勘验;依照农业行业标准,调查大棚西瓜农田的基本情况;根据司法鉴定规范(SF/Z JD0601001-2014),采用分组(处理组与对照组,下同)随机抽样选点,调查样区中西瓜的品种、栽培管理措施和病虫害发生情况。根据调查数据和相应规范估算涉案西瓜的经济损失。数据采用Excel2007处理。
3 结果与分析
3.1 现场勘验结果
3.1.1 大棚西瓜基本情况 种植大棚西瓜农田地势平坦,周围无高大建筑物影响,无工厂及密集住宅区生活污染等影响。基地内沟渠配套。土质为砂壤土,与当地大面积生产的土壤质地、肥力水平无显著性差异。农田基本情况符合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西瓜产地环境条件》(NY/T 5110-2002)。
3.1.2 不同处理表现 鉴定组对同一品种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处理。处理组(使用涉案“吡效隆”农药)农户的土地利用率(实际种瓜面积与承包面积的比值)平均76.04%,坐果节位平均为19.91节,单位面积商品瓜数平均8 955个/hm2,平均单果重4.08kg,折实头茬商品瓜平均产量26 469kg/hm2。对照组(使用氯吡脲农药)农户平均土地利用率75.07%,单位面积商品瓜数平均为10 185个/hm2,坐果节位平均为14.88节,平均单果重4.15kg,折实头茬商品瓜平均产量为30 336kg/hm2。
3.1.3 不同农户种植的西瓜在植株形态上存在显著差异 鉴定组田间可见,大棚栽培西瓜是当地西瓜栽培的基本模式。应用适量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氯吡脲适时诱导西瓜单性结实生产“无籽西瓜”是当地的成熟技术。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以及不同农户的管理水平、劳动力、土壤状况等存在显著差异,所以该项技术的应用与效果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性。不同农户的西瓜在植株形态、发病情况、结果数量、品质等性状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鉴定组在田间调查中看到多种因素共同影响西瓜的产量品质情况,既有使用伪劣生长调节剂“吡效隆”的问题,也有如施肥技术不当、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西瓜病害如西瓜枯萎病、炭疽病、灰霉病、病毒病等时有发生,少量田块发生情况偏重;个别农户西瓜病毒病的发病株率超过了50%;有少量农户存在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技术不当,出现了炸瓜、裂瓜与果型不正比例偏高等问题。
3.2 书证审查结果
3.2.1 涉案“吡效隆”农药是伪劣农药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1]”。涉案“吡效隆”的农药标签上注明含量为“0.1%氯吡脲可溶性液剂”,“农药登记证号LS20001174”,“产品生产:宁夏某公司”。经D市农委与生产厂商调查,确认涉案农药与宁夏某公司无关。鉴定组查阅农业部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信息(政府公开信息),宁夏公司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氯吡脲农药已于2009年2月取得了国家农药正式登记。登记产品名称为氯吡脲,有效成分及含量为:氯吡脲0.1%,剂型是可溶性液剂,登记作物是葡萄。防治对象名称为调节生长、增产。鉴定组根据农药登记名称氯吡脲查询,结果为氯吡脲可以用于西瓜瓜胎,以提高西瓜的坐瓜率、增加产量。根据农药登记要求,农药取得正式登记后,原有的临时登记号自然失效。鉴定组认为涉案农药“吡效隆”在农药标签上印刷已经失效(不存在)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对当地农委2014年4月14日送检“吡效隆”(0.1%氯吡脲可溶液剂)的检测结果(检验报告编号为S2014-1-2082,为“未检出”)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当地农委送检“吡效隆”(0.1%氯吡脲可溶性液剂)的检测结果(批号为20140328的“吡效隆”样品中氯吡脲含量实测值为“未检出”;批号为20140102的“吡效隆”样品中氯吡脲含量实测值为“0.03%”)表明,涉案“吡效隆”农药的内含物与农药标签上标注的“0.1%氯吡脲可溶液剂”不符。鉴定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2]判定,涉案“吡效隆”植物生长调节剂为国家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伪劣农药。
3.2.2 涉案农药“吡效隆”不具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氯吡脲”的生理活性,使用涉案农药与西瓜的坐果率低下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氯吡脲,化学名称为1-(2-氯-4-吡啶)-3-苯基脲,它属于人工合成的细胞分裂素类物质,商品名称吡效隆、CPPU、KT-30等。西瓜是典型的异花授粉作物,必须授粉后才能坐果。氯吡脲具有诱导西瓜单性结实、提高西瓜坐果率和促进西瓜果实膨大的作用;作用机理与嘌呤类细胞分裂素如6-BA、细胞激动素、玉米素相似,但其活性高,所需浓度低,优于一般同类植物生长调节剂。CPPU在西瓜上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促进坐果和诱导单性结实等方面[3]。刘世琦等研究表明,用110~116mg·kg-1的CPPU处理,可有效促进西瓜子房发育成正常商品无籽果实,诱导西瓜单性结实的处理时期为子房开花当天或花后1d[4]。在西瓜生产中使用CPPU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西瓜坐瓜率。在早春设施栽培时,由于温度比较低,设施又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环境,低温下花粉生活力低和设施内没有传粉昆虫,西瓜坐果非常困难。而使用CPPU具有成本低、坐果率高的优点,因此在西瓜生产中得以运用。国内大量的科技文献报道和生产实践表明,适时适量使用CPPU,西瓜的一般坐果率可达80%~90%。在国家农药批准登记的农药标签上推荐使用浓度、用量下使用CPPU对西瓜的内在品质无显著性影响。高浓度CPPU或者使用时间偏迟,易产生畸形果、裂果、品质变劣等现象。当地瓜农有施用氯吡脲(CPPU)生长调节剂诱导西瓜单性生殖、生产“无籽西瓜”的经验,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该项技术已成为当地瓜农普遍使用的成熟技术。涉案农药“吡效隆”虽标称内含“0.1%氯吡脲可溶性液剂”,但检测结果为“未检出”或“0.03%”,这种液剂兑水稀释后,无植物生长调节剂氯吡脲(CPPU)应有的生物学活性或活性极低,起不到应有的促进坐果和诱导单性结实的功能。与用真药CPPU的西瓜植株(对照)相比,其坐果率低下是必然的结果。使用涉案“吡效隆”农药与西瓜的坐果率低下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2.3 气象因素对2014年西瓜产量影响效应分析 根据江苏省气象局2014年3月下旬《农业气象旬报》,“受较强冷空气影响,3月20—23日早晨气温较低,其中,3月21日最低气温苏北东部地区-0.5~2.0℃,其他地区2.5~6.5℃。21—22日全省大部,23日沿淮和淮北地区早晨出现霜或霜冻”。2014年4月上旬《农业气象旬报》,“受较强冷空气影响,4月4日苏北沿海最低气温2.8~4.4℃,早晨沿江以北部分地区有霜或霜冻。4月6日江苏省东部早晨最低气温苏北沿海1.3~3.8℃,出现霜或霜冻”。查阅当地3月中下旬至4月上旬逐日气象信息,3月19—21日的日平均气温为7.0~9.5℃、最低气温1~4℃,有霜冻。4月3日最低气温3℃,有霜冻。考虑到设施栽培大棚的保温效应,在大棚外有霜冻的情况下棚内温度低于西瓜生育阶段临界温度19℃(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中国蔬菜栽培学》),与地方标准《无公害食品大棚早熟西瓜生产技术规程》(DB34/T 858—2008)中“开花坐果期管理白天温度要保持在30℃左右,夜间不低于15℃”规定不符。据对当地农委《使用“吡效隆”坐果无效情况田间调查统计表》分析,涉案农户中有近90%在3月下旬用药,这表明3月下旬大棚西瓜已进入开花坐果期。3月中下旬和4月上旬较强的冷空气活动(有霜冻)使得2014年春正常使用氯吡脲西瓜(对照)上市时间较常年(4月底5月初)有所推迟。据调查,头茬瓜上市高峰期约在5月上旬(据鉴定组5月8—9日调查,头茬瓜的平均节位为14.88节),单位面积头茬瓜产量较常年有所降低。瓜农使用无生理活性的伪劣农药“吡效隆”(处理组)和较强冷空气活动(有霜冻)共同作用使头茬瓜上市高峰推迟至5月中旬(据鉴定组5月8—9日调查,处理组上市头茬瓜的节位平均为19.91节),单位面积头茬瓜产量较正常使用有效药剂氯吡脲的对照产量又有降低。受损西瓜由于上市期的推迟,与正常上市西瓜相比,其单价下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3 涉案经济损失的估算 鉴定组恪守农业事故经济损失司法鉴定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601001-2014)评估农业事故的经济损失,消除了不同农户间管理水平差异、田块间土壤差异、局部地域气候差异等因素,具有客观性、代表性和规范性,符合生产实际情况。
3.3.1 农业事故经济损失估算的几点基本推定 鉴定组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田间实际调查的结果,本文作出以下几点推定:(1)种植西瓜的产地环境符合国家农业标准《无公害食品设施西瓜产地环境条件》(NY5110-2002)。(2)瓜农掌握了大棚西瓜生产的基本技术,其大棚西瓜生产管理与产量水平、生产成本、单位面积的产值(毛收入)与收益(纯收入)处于当地的平均水平。(3)农业生产资料(种苗、肥料、农药、塑料薄膜等)不存在限制因素。(4)农产品西瓜销售不存在限制因素,销售方式、价格与大面积生产一般情况无显著性差异。
3.3.2 涉案致害因素经济损失估算方法 涉案致害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L)为农产品产量经济损失(Ly)和农产品质量(季节延迟)经济损失之和(Lq),即L=Ly+Lq。
3.3.2.1 农产品产量经济损失估算方法 按以下公式进行估算:
[Ly=i=1n(Di×a×Ai×Pyi-Fi)]
式中:Ly—指农业事故导致的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Di—指正常栽培i类农产品单位产量,单位为kg/hm2;a—指致害因素影响i类农产品减产幅度,%;Ai—指i类农产品受害面积,单位为hm2;Pyi—指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为元;n—指农业事故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本案农产品为西瓜,n=1。
3.3.2.2 农产品质量经济损失估算方法 按以下公式进行估算:
[Lq=i=1n(P0qi-Pqi)Qqi-Fi]
式中:Lq—指农业事故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Qqi—指农业事故影响质量下降的i类农产品数量,单位为kg;P0qi—指正常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Pqi—指受损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农产品应质量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为元;n—指农业事故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的种类。本案农产品种类仅有西瓜,n=1。
3.3.3 经济损失估算参数的确定
3.3.3.1 受害面积的确定 据委托方提供案情综合报告,涉案用药折实面积为60.03hm2。
3.3.3.2 当地正常栽培西瓜平均单产(Yck)和涉案西瓜平均单产(Yt)和产量损失率(a)的估算 鉴定组在现场抽样调查中了解到,使用“吡效隆”农药的瓜农承包种植土地的土壤肥力水平、气象生态条件与当地县内基本相同。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渔业局编著的《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中著录的当地2011—2013年西瓜种植面积、总产、单产等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前3年西瓜平均单产53 370kg/hm2。根据孙兴祥、董立国等编著的《大棚西瓜标准化栽培技术》中有关头茬瓜、二茬瓜的产量试验数据和鉴定组的调查,认为当地常年头茬西瓜占总产量的比例以65%左右较为适宜,故常年头茬瓜平均产量为34 690.5kg/hm2进行计算。鉴定组在现场抽样调查,2014年头茬商品瓜的平均产量30 336kg/hm2(Yck),较前3年头茬瓜平均商品瓜减产12.55%。鉴定组认为这种减产效应是当年气候因素所致。涉案西瓜平均单产为1 764.6kg/667m2(Yt),比前3年平均单产减产23.7%,比同年正常栽培的西瓜平均减产率(损失率)12.75%(a),平均商品瓜上市时间推迟10d左右。
3.3.3.3 商品西瓜计价依据、正常栽培西瓜平均价格(P0qi)和受损西瓜平均价格(Pqi)的估算 西瓜作为时鲜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但有规律可循。农业部在全国布点逐日监测农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鉴定组引用农业部对江苏省批发市场2014年西瓜价格监测(5月1—20日)市场逐日平均批发价格资料和江苏省农委农产品田头批发价与市场批发价的调研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江苏省西瓜田头批发价2014年5月1—10日为2.652元/kg,2014年5月11—20日为2.307元/kg。鉴定组又查阅《西瓜商情网》2014年5月上、中旬当地不同经纪人西瓜田头逐日价格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扣除必要的中介费用后,西瓜的田头批发价平均分别为2.656元/kg、2.323元/kg;与农业部对西瓜价格的监测结果极为接近,鉴定组取平均数即2014年5月上旬、中旬头茬西瓜平均田头批发均价分别为:P0qi=2.654元/kg,Pqi=2.315元/kg。
3.3.3.4 受损西瓜的增加成本和未发生成本Fi的估算 鉴定组按照农业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方案》等对涉案种植西瓜单位面积增加的生产成本和未发生的成本进行了估算。生产者使用了“吡效隆”假药后对西瓜栽培管理的农事操作继续进行,第一次喷涂“吡效隆”调节剂及增加的整枝等农事操作用工等折合增加农本均值为每1 650元/hm2左右。因减产农产品西瓜的收获、包装、装车等劳务性支出未发生,经估算,这部分未发生的生产成本为1 198.8元/hm2。
3.3.3.5 涉案西瓜经济损失 根据3.3.2所列公式,将各参数代入计算,得出涉西瓜经济损失为1 182 050元(取整数)。
3.4 司法鉴定意见及采信情况 根据鉴定结果,我所提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1)涉案“吡效隆”农药是伪劣农药;(2)涉案农药“吡效隆”不具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氯吡脲”的生理活性,使用涉案“吡效隆”与西瓜的坐果率低下及季节延迟等导致的瓜农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本案总的经济损失估算值为1 182 050元。D市公安局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通过法院起诉涉案当事人,鉴定意见经质证后被法院采信。
4 讨论
4.1 农业司法鉴定必须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采用综合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农业技术经济范畴的农业事故经济损失估算,是法院审理案件最关心的事项,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司法鉴定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全面掌握农业事故案情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生产的特点,用单一方法和几种方法的综合评估分析事故的经济损失[5-6]。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地域性、季节性,且受到不同气候条件的影响,不同农户之间的生产存在差异性,因而农业事故经济损失一般采用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进行评估。根据经济损失评估的目的、市场交易方式、鉴定基准日等的差异,鉴定组必须对鉴定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相应的推定。本案评估中鉴定组经过现场考察和鉴定资料综合分析,对原告种植西瓜的产地环境、西瓜生产的基本技术、原告的生产与管理水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销售及原告生产的西瓜田头批发价及单位面积经济效益的水平进行了合理推定(3.3.1)。正确选用参照指标和确定损失率是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的技术关键。本案采用前3年所在地同种作物在当地的平均产量(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的数据)作为参照指标,结合鉴定专家的经验和田间试验调查数据,并根据2014年气象资料分析气候条件对产量的影响,恰当地估算出产量和质量损失率,从而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后成为法定证据。
4.2 注重鉴定的时效性和当事人证据的保全 农业司法鉴定是实证性的科学活动,要求紧密结合案件实际,针对性地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难题。司法鉴定结论体现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准确性、重演性,经过质证成为法定的关键证据之一[5]。根据农业生产综合性、复杂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有司法鉴定要求的当事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鉴定或者证据保全,防止错过鉴定对象典型性状表现期且从技术上无法进行鉴别、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保全可通过当地公证机关或农业行政机关等第三方,对鉴定对象进行拍照、录象、调查记录等工作,确定鉴定涉及的基础数据。特别注意的是,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要有参照物或相应对照数据,以利于进一步鉴定时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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