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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边防检查工作中如何加强防护意识

2016-05-30潘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边防

潘民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出入国境人员的数量近年节节攀升。所以应该强化培养检查员的执法观念、法律修养,修建法律的“防护墙”,加强防护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检查员合法权力不受无端侵害,维护好国家主权的尊严和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关键词:边防;检查員;防护意识

随着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出入国境人员的数量近年节节攀升,这本来是非常好的事情,既开拓了国民的眼界,又增进了中外民间的往来及互相了解,提高国家的影响力。实际上,从笔者的调研结果统计,在我国边防检查工作的现场,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但在和谐的大环境面前,只要不是太过“激烈”,不得不处理,一般都会维护“以服务为中心”的大局,以笑脸面对责难罢了。但对于从事边防检查工作以及研究的人来说,正视这些事件带来的冲击,思考对策,维护边防检查干警的执法地位和尊严,无疑要比仅仅维持表面的“相安无事”更为重要,这是笔者此文的宗旨所在。

一、明确自身身份定位,强化执法者意识

边防检查工作本身是一种国家行为,是依据法律严格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其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和尊严,理应不受任何形式的亵渎。每个具体执行这项任务的检查员按理说都应该非常明确这一点,但实际上不少边防检查站在这个方面的系统性教育不够,干部培训不足,难以出成效。另外,普遍的情况是,检查员个人的防护性意识不强,总认为出入境人员天生就该畏惧执法者,应该主动地遵守秩序,不做违法的事情。可实际上虽然国民的收入提高得很快,但很多人的文明程度和素质上并没有同步提升,甚而缺失多多。很多出入境人员未必能清醒地认识到检查员是执法者,而是被我们反复的宣传迷惑,对检查员的身份产生错觉。可以想象这些人在检查现场的真实表现,只是看他是否心存不满,有没有胆量闹事罢了!对于此类问题,个人感觉,与其依靠公民的素质表现,绝对不如依靠法律的强制更加有效。依靠法律办事是文明行为,并不是处心积虑打击某些人,并不是暴力执法,而只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稳定工作局面,维护合理的出入境秩序,方便各国公民往来,维护国家对外形象的必然举措。笔者认为这才应该是现有方针真正想要达到的目标!因此,强化执法者意识,摒弃“服务员”的思维错觉,是很多边防检查站应该重视和必上的一课,更是每个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检查员必须强化的个人素质。

二、单位建立培训机制,普及现有法律中的有力条文

1.做好相关法律条文的培训工作

2013年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多少能够直接引用来保护自己的条文,即使在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能用的法条普遍威慑力不足。如:“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那么“妨碍”了该怎么办?并不明确。“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等等。执行角度上很多一线同志认为上报审批、制作文书费时费力,被处置方不少人还不在乎,感觉得不偿失。所以,在一线同志的操作中,出现了分化,有的就是反复做工作,“小事化了”;有的虽然想处理解决问题,但法条掌握不扎实,案卷制作困难;还有的业务不熟,不知自我保护,只是被动忍受,不一而足。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来说,边防检查执法者,除了人民警察就是武装警察,套用起来也是恰当的。

掌握了相关法律,就有了强力的保障。从实际操作上来讲,由于边防检查执法者来源的多样性,笔者始终认为,群策群力建立简化执法程序的模板,建立精英操作的样板,以点带面抓好对一线检查员业务能力、执法能力的复杂问题简单化培训,锻炼绝大部分人的执法能力,尤其是加强他们保护自身权益,防止不法侵害的强烈意识,其意义对国家、对个人应该都是非常重要的。

2.完善“处突”方案,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边防检查站一般在各种群体突发案件上的“处突”建设是比较成熟的。这对于一般违法“处突”方案的建设,可以带来有效经验,且并不会动用太多人力物力。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施行后,可使用的法律更加明确,不再是模糊操作。因而,对于各边防检查站来说,只是增加一两个方案,多几次演练而已,但其结果对于提高边防检查站的权威和凝聚力更具成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科队一级领导具备准确的把握能力,把握好口岸检查的动态,处理好突发事件。对于每个检查员来说,重视自身权益,面对不法行为不退缩,不逃避,利用集体力量解决问题才是正理,而不是相反。假如一个边防检查干警对自身尊严、荣誉都不在乎,那么他并不适合在这样一个崇高的岗位工作,离开应该是必要的步骤。

三、检查员应注意加强个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能力

一些干警对于我边防检查工作方针的宣传片面理解,缺少正确的执法意识。自从2007年边防检查工作“以服务为中心”的方针贯彻以来,不只是一些检查员个体,甚至是一些边防检查站的领导都有这样错误的认识,似乎“以服务为中心”就是把自己置于类似各种“服务员”的地位上来理解,不少边防检查站在方针提出之初就大力邀约地方单位的各类“服务员、乘务员”来指导一线检查员的礼仪礼节,可谓大错而特错!另一方面,边防检查站是在推行规范化执法,但规范的主要是执法程序而不是礼仪礼节,虽然礼仪礼节需要重视,而且是外事工作必备的素质,但边防检查方针的贯彻绝不是在培养一群服务员!此外,要知道与方针并列的还有“坚持严密管控”,片面地理解服务为中心而忽略管控绝不是正确的理解。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以及文明执法,保障绝大多数出入境各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应当是坚持“以服务为中心”的方针的真正目的!

总之,所有边防检查执法者都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工作,努力去钻研、领悟相关领域的一切知识,既是为了提升自身的素质能力,又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及自身权益,从而更好地开创边防检查事业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李瑞清.边防检查执法服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25):159.

[2]张震.天津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督察现状与对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5(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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