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的法律思考
2016-05-30张晓震
摘 要:数以百万计高校毕业生求职于就业市场,就业违约现象屡见不鲜。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要强化毕业生契约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其因违约遭受经济损失。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法律思考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化教育使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毕业生就业情势严峻,但频繁“跳槽”现象却比比皆是。这种与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又去谋求新就业单位的做法,对毕业生自身来说,可能会发挥其更大的价值,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种行为属于就业违约行为,其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 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现状及其原因
1.1 高校毕业生违约现状
1.1.1 见单位就签约,签约后再定夺
大学生毕业季,政府搭台、院校搭台,组织各类就业双选会,用人单位奔走于高校、各地就业双选会招贤纳士。毕业生亦登台应聘,但众多用人单位让他们眼花缭乱、举棋不定,因为怕失去就业机会,所以出现一人同时签几家单位现象。他们在签约后研判用人单位,进行取舍,造成对其他签约单位的违约。
1.1.2 先就业,后择业跳槽
有的毕业生以不至于失业为目的,先确定一个垫底的用人单位,与之草草签订就业协议,并计划找到理想的就业单位后即“踢开”前者、选择后者,构成对前一个签约单位的违约。
1.1.3 用人单位招聘宣讲欺诈,误导毕业生签约
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向毕业生虚构单位实力或职业岗位条件等信息,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毕业生到就业单位后,发现单位真实情况与招聘时所述不符,产生强烈的受骗感觉,毅然弃之而去,造成违约。
1.1.4 其他可能违约情形
如家庭或自身变故、先签约后联系出国、考研被录取、参军入伍等原因所造成的所签之协议不能完全履行。
1.2 高校毕业生违约的原因
1.2.1 职业生涯规划缺失。很多大学生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和能够做什么,甚至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职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不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和发展方向,所以求职随性、就职动摇、好高骛远、心态不定,总希望“跳槽”会有更多收获,在随性中就业违约不可避免。
1.2.2 就业期望值过高。择业过程中,同学之间、老乡之间互相攀比现象存在,攀比心态导致大学生无法正视择业的严肃性。这种攀比心态造成毕业生就业期望值不断膨胀,使签好协议在“更好的”用人单位面前,失去了它既有约束力,造成了见到好用人单位就签、碰到更好单位就违约、再碰到再违约的现象。
1.2.3 法律意识淡薄。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是确立双方正式劳动关系的契约,具相应法律约束力。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都要受到约束,任何一方非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违约。然而,绝大多数毕业生对具有法律意义的就业协议签订后所发生的法律事实不明确,或是本着无所谓态度,从不考虑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造成他们随意违约的思想误区。
1.2.4 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瑕疵。用人单位虚假宣传、不实承诺,误导毕业生签约,签约后不能兑现承诺,达不到毕业生的期望值,造成“炒老板鱿鱼”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单位不重视人才,以招用短期实习工为手段,解决用工荒问题,实习期满故意提出苛刻条件,造成学生不得不离职,这也是违约的客观原因之一。
2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签订的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合同。可是,因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加之大学生就业情况的不断变化,《就业协议书》之法律性质并无立法明确规定。毕业生就业择业,就是要在众多用人单位中自主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单位,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招纳人才,都要根据单位岗位需求挑选优秀毕业生,目标是为本单位谋求更大发展。在这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常态下,双方依法达成的就业协议,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就业协议就依法成立,就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否则《就业协议书》就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就业协议既然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属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就业协议书》就应当属于民事合同。
3 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的影响和法律思考
3.1 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的影响
毕业生就业违约的随意性往往会给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带来不良影响。对其他毕业生来说,用人单位到院校招聘一般会有名额限制,经过选拔签订了就业协议,其他毕业生就失去了被录用机会。如果签约毕业生违约,其他毕业生无法递补,造成就业岗位信息浪费,其他毕业生就业签约受到影响。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招聘、培训毕业生上岗等过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毕业生招聘有计划性和时间限制,如果集中在招聘季签约的毕业生违约流失,其招聘工作功败垂成,若另行招聘,人力、物力再次遭受损失。签约毕业生违约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直接利益,甚至影响到用人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 。
3.2 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的法律思考
3.2.1 就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利益势必会受到损失,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从法律意义上讲,谁损害他方权益,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就业违约行为不应当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就业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经他方同意或依法定情形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2.2 强化毕业生契约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因违约遭受损失
为维护毕业生切身利益,避免其因承担违约责任而遭受损失,应做好大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在就业教育中强化毕业生的契约意识。要让大学生理解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概念,清楚自己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强化毕业生对协议重要性的认识,提示他们签约时要从法律角度考虑,慎重缔结就业合同。告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要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针对毕业生遭遇用人单位误导签约、合法权益受损等现象,应当强化其法律维权意识,支持和帮助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张晓震,1972年9月生,男,满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讲师,研究方向:学生德育教育和就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