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政消火栓管理现状
2016-05-30李予鲁徐发强
李予鲁 徐发强
摘 要:市政消火栓是消防部门在火灾扑救中的主要供水设施,是灭火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飞速发展,消火栓的配建、监督、管理、维保却相对滞后。为了保证灭火战斗的顺利进行,及时挽救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对消火栓的合理增配、加强监管和有效维保是必不可少。本文针对市政消火栓现状,简要的分析其现状不足的原因和对策。
关键词:消火栓;欠账率;联动机制
1 市政消火栓现状
1.1 市政消火栓配建不足。2011年06月29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消防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介绍,截至2010年底,全国市政消火栓欠账26.5%。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奇缺,难以适应灭火救援需要。2012年1月6日,位于德州市新湖大道1237号的市电力公司附属楼发生火灾,经查实该市中心城区消火栓欠账率高达73.5%。2012年5月格尔木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市三个辖区摸底排查,市政消火栓欠账率将近90%。这些欠账率也给我们带来了“反馈”。2011年5月28日,一场大火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武夷山余庆桥烧毁。原因其一就是缺配市政消火栓。
1.2 消火栓安装布置不规范。2014年,我国新颁布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修订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对于室外消火栓安装布置有了新的规定。部分旧的消火栓设置已不符合新的规范,另外一部分新建的消火栓却没有按照规定施工,有的出水口方向错误,有的安装在绿化带内,有的埋置深度过低、过高,设置距离过远。有的设置保温材料将消火栓全部封闭等,严重影响了市政消火栓的功能发挥和正常使用。
1.3 损毁、盗用、失修等现象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但现实当中,消火栓损坏、盗用、失修等情况却屡见不鲜。比如车辆撞坏消火栓,水大量外流迟迟无人管;未经许可擅自开启消火栓用水;一些供水单位为了防止盗水、减少维护费用等原因关闭部分市政消火栓的供水阀;施工建设圈占、埋压消火栓;甚至新建的消火栓未充水已被偷盗等现象。这直接影响到灭火救援、道路交通和居民安全。
1.4 市政消火栓规章制度不健全。目前,国内尚未制定统一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北京、上海两市为例,在北京市关于消火栓建设使用和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对现有布局不合理或没有消火栓的街道,由消防支队拟定规划,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分期分批增设和维修,管理与养护由公安消防和自来水公司共同负责。而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中,则要求:上海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有的城市其消火栓管理办法中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关规定”字眼较多,责任模糊不清。出了问题搁置或者难以解决。
2 市政消火栓现状堪忧的原因
2.1 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及单位领导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看作非生产性和福利性建设。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政府有关部门却没有及时统一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使得市政消火栓“旧账未清,又添旧账”的现象突出,在城市建设中留下了火灾隐患。
2.2 消火栓布置安装不规范的原因。老旧的消火栓因城镇的改建、扩建已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新配的消火栓未能按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安装,甚至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不合格的产品、减少设置数量、外包无技术保障的私人施工队,致使原有的不能发挥作用,新增的不能达标,成为了摆设。
2.3 宣传重于防灭火,却疏于消防设施的保护。如今的消防宣传均侧重于怎样预防、扑救火灾,怎样使用消防器材、自救逃生,却很少重视对消防设施保护和违法行为处罚的宣传,导致了公民对消防设施的保护意识不强。
2.4 消火栓管理责任主体边界模糊,监管力不从心。市政消火栓配建、维护、保养管理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由于缺少有效的规章制度,造成责任不明、管理脱节,甚至职能相互交叉推诿现象。规范的建、管、用、查的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另外,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责任边界被无限放大。小到捅马蜂窝、取钥匙、疏通下水道,大到处理交通事故、爆炸事故、各种灾难。除了监督检查之外还要进行宣传、审核等工作。以云南省为例,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被列为重点单位的数量粗略估计应在10万家以上,而一线消防监督警力仅有450人,显然对消火栓的监管都有心无力。
3 市政消火栓现状不足的对策
3.1 修订完善消火栓管理办法,走法制化道路。由政府牵头,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参与,修订完善市政消火栓建设、维保、监督、使用的管理办法。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形式,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工作中明确责任主体,实行问责制。
3.2 科学规划,合理配建,加强源头管理。设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计配建,保证其质量,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技术标准。明确消防部门全程参与监管,确保市政消火栓配建合格。在工程施工设计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做到消火栓配建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从源头上解决消火栓配建与道路建设不同步、不配套的现象。
3.3 设专项建设修缮资金,保障经费渠道。建议由地方政府制定计划,财政拨专款,由固定部门和机构负责建设、修缮,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落实,建立资金的长效管理机制。另外由政府牵头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公益组织支援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扩大资金来源。确保市政消火栓建设、维保的经费到位,无后顾之忧。
3.4 加大宣传、监管、处罚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增强社会单位和公民爱护消防设施的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通过网络、手机随手拍等途径举报偷盗、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投诉监管不作为、维保不尽责的部门。让政府和每一个公民成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公安部门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对故意损坏、偷盗等违法行为提供举报线索,查实后,按照法规从严、从重处罚,举报者给予奖励。切实形成政府统一管理,消防部门依法监管,公民积极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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