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服务中交通事故的责任研究
2016-05-30缪雨雁
摘 要:醉驾入刑让很多人主动放弃酒后驾车,随之代驾服务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酒后代驾”有多种方式,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了事故责任难认定。根据代驾服务是否收取报酬,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便可从代驾方式来理清法律关系和风险负担原则,以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关键词:酒后代驾;侵权责任
一、酒后代驾的现状与困境
所谓“代驾”,是指行为人不能驾驶或不想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找其他人代理驾驶或代替驾驶。代驾服务项目较多,通常包括酒后代驾、婚庆代驾、商务代驾、旅游代驾、长途代驾等。[1]其中“酒后代驾”是为驾驶车辆的醉酒者在不能开车的状态下,提供一种代理驾驶服务。目前我国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管控日益严厉,惩罚日益加重,但酒驾现象仍然存在。
从法律上讲,车主与代驾人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随着酒后代驾这一行业的兴起,从以前的亲朋好友帮忙,相即演变出现了酒后代驾公司、食宿企业附带的代驾服务、路边的个体代驾人。由于代驾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且缺乏相关部门对酒后代驾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乱标价码收费、无牌代驾等现象也开始显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践中困惑颇多,如何明确代驾中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值得关注和探讨。
二、酒后代驾的分类及其责任认定
(一)代驾单位责任
1.专业代驾公司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醉驾入刑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代驾行业也因此得到迅速地發展。酒后代驾服务的民事主体涉及车主、代驾人和代驾单位。目前正规的代驾合同,一般是由车主与代驾单位签订,车主和公司派出的代驾人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代驾人驾驶车辆其实际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需对事故负责,应由代驾人所在的单位来承担,代驾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吃饭应酬后醉酒无能力开车,所以致电必达代驾公司预约了代价服务。必达公司随即指派了员工宋某送陈某回家。当车辆行驶到交叉路口时,宋某因为驾驶不当与左拐弯处正常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车主黄某受伤。经认定,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后因黄某得不到赔偿,遂到法院起诉陈某、宋某和必达公司。法院审理后认为,必达公司的员工宋某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所以依法应由必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和宋某不承担责任。
从案例来看,如果代驾者履行职务行为,这里指的是代驾者与代驾公司形成的劳务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工作人员的主观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2.汽车租赁公司的附属代驾业务
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一般都不是其主要业务。虽然同为有偿代驾,但是双方一般不会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情形下,车主和汽车租赁公司形成了事实委托关系。醉酒者为委托方,公司为受托方。即应使用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用人单位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醉酒者的损失是由代驾司机自身的过失造成的,醉酒者可以向汽车租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其后汽车租赁公司可再向司机追偿。
3.餐饮服务机构附带提供的代驾服务
在用餐之前,餐饮服务机构为了吸引顾客明示免费代驾,即酒店推出优惠把代驾列为一种服务产品,作为消费的延伸。酒店为提高酒水销售量,消除顾客酒后驾驶的忧虑,提供的通常都是无偿的代驾服务。但是又正是有前面的饮食消费,才产生后面的代驾需求,两者有着密切联系;而且一般代驾的成本酒店已经算入饮食消费的盈利中。所以,无论酒足饭饱之后这一代驾服务是否另外收取费用,都应当默认视为是消费者与餐饮服务机构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既然该代驾合同应属于餐饮合同的一部分,则合同有效。如果消费者醉酒,酒店没有履行好代驾应尽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二)代驾人责任
1.酒店员工代驾
酒店并没有代驾服务但客人大醉,酒店出于好心找员工免费代驾,这是好意实惠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除非代驾者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承担责任。
赔偿权利人如果认为代驾者是职务行为,可以将代驾酒店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如果代驾酒店认为是代驾个人行为,与酒店无关,其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酒店能够证明代驾行为是个人行为,此时责任的划分就必须区分代驾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有偿的,代驾者只要存在一般过失就要承担责任;无偿的,则如上所说代驾者要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才承担责任。
2.无偿代驾服务
出于情感或利益关系等缘故,代驾者不为自己的代驾行为收取费用。如果是没有喝酒的朋友主动提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由朋友承担侵权责任;若是车主主动找朋友代驾,朋友出于情谊帮忙的,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车主负主要责任,朋友可减轻或免除。《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亲戚朋友无偿代驾,双方成立无偿的委托合同。出于好意代驾但有重大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车主自己责任
私人有偿代驾服务关系中只涉及到代驾人与醉酒者两个主体。在雇工提供劳务的过程,雇工应由雇佣人所选任,雇工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另外,雇佣法律关系中的雇工不包括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仅限于自然人。
车主在接受代驾服务时应对代驾人的驾驶资格进行核查,否则代驾人造成交通事故,车主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陈某用餐醉酒后,请求餐厅保安任某提供代驾服务。任某驾驶车辆至某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后将两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车主陈某承担法律责任。
三、酒后代驾特殊情形的责任认定
(一)无责任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认定代驾车辆无责任的,车主或代驾者毋须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任。这种情形下,代驾车辆受到的损害,加害车辆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加害车辆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对方无法完全赔偿,则由代驾公司和车主各自承担相应风险;代驾人是个体代驾或者无偿代驾,则由车主承担相应风险;若私人代驾或无偿代驾人受到损伤的,亦可以向车主要求赔偿损失。
(二)醉酒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车主用餐前没有签订,用餐后处于醉酒状态下与代驾者签订代驾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这就主要涉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一般醉酒的人簽订的合同是有效的。[2]但是如果是深度醉酒,那么该合同成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有追认权的民事主体予以追认,否则是无效合同,享有追认权的主体一般是被代驾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三)代签代驾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没有经过醉酒者同意而代其签订代驾合同,事后没有得到醉酒者追认,带签订合同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代签者是出于对醉酒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考虑,但是同时不能违背被代驾者的真实意思,如果被代驾者在吃饭前或者醉酒前明确表明不需要代驾,而是打电话让某人来接他,那么合同由于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四、结语
法律法规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有相应的完善,同时代驾服务也应该建立行业自治的规范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明辨侵权主体和归责原则,理清代驾服务中事故责任的各种法律关系,才可以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的良好秩序。
参考文献:
[1]臧志成.北京市汽车代驾行业发展概况及相关执法问题的调研报告[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5(2)
[2]何志.合同法原理精要与事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
作者简介:
缪雨雁(1992~),女,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澳门科技大学,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