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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俗对行政法的影响

2016-05-30肖利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渊源习惯法行政法

摘 要:民俗作为一种民间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心理和行为的默契。在行政法中,这种民俗被界定为习惯法,具有调整和解决乡民之间利益冲突的作用,其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本文即是从习惯法的角度,阐释民俗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对国家法,即本文所讨论的民俗对行政法所起的作用与影响。

关键词:民俗;习惯法;非正式法律;渊源;国家法;行政法

民俗是指民众在生活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反复出现并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和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行为规范。它是民间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体现了民众生活习惯、行为方式、道德观念以及心理结构等方面的特点,是构成民众生活史的主体与核心。

民俗习惯出于民众生产生活实践中直接体验和行为的积累。这里的民俗暂且界定为习惯法,它独立于国家法之外,体现了群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并且有着被共同认可的社会力量来保障其实施。

一、民俗习惯法的特征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国家法的一般特征。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它具有条理清楚、适用范围广、外在强制力强的特点,但是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使在今天一些经济文化闭塞的地区,在这些边缘地带,由于存在长期的封闭性,国家法无法调控全部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在这些地区,也许存在某些宗族团体,他们长期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不成文规定有时候比成文法更有效。但是仍需注意的是参考系的问题,在印度,寡妇殉葬是合乎情理的民俗,在西方却被认为是野蛮的行为。因此这也为国家制定法律时提供了某些背景资料,即是否结合本土资源的习惯风俗,在选择这部分习惯风俗的过程中,应该得到尊重和认可的是普遍得到遵从的惯例,而不是某些特殊群体的。

其次,趋同于民众的价值取向。民俗之所以非常重要,不仅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更切合实际的选择趋向是社会习俗对于大众无需很强的理性知识就能被接受,比较符合民众的心理认同。

在由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民俗习惯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广大的乡村地区,蕴含着传统道德与情理因子的民俗习惯仍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与行为。将善良民风、公序良俗有机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合情、合理、合法地化解纠纷,是一种有益的创新式司法选择。在法律出现立法空白时,司法人员可以依照自己对法律原则的理解,对案情的调查,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做出裁判。

在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民俗及地方道德传统都或多或少的维持着社会正常的秩序与稳定。排除掉传统的陈旧习俗以外,民俗的自发性与广阔的民众监督力是行政法等公法国家强制力无法而且不方便直接管理与限制的。合理运用民俗习惯方面的道德约束,即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也是合理管理社会秩序的必要方式。

二、民俗习惯法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习惯法是一定区域内的群众针对一种重复出现的事态,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自发的习惯或者说是秩序。这类习惯由于调整领域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人们予以认同并公认其不可缺乏性,赋予其权威并共同信守,经过由零散向系统化的完善之后便具有了法的特性,因而称为习惯法。因此,习惯法是一种具有民族精神的自发的社会制度,由此不同于国家法的存在。在一个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各类规范发挥作用的界限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经常相互交叉渗透、共同协作的。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表明人們向社会提出强制程度的不同要求。因此过分侧重于国家法律的控制手段而轻视民族习惯法的作用,社会控制机制就会失衡,将不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

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弥补了国家控制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尤其在我国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多个省级自治区的设立,还有各地的自治县自治乡都表明了立法者对民俗民族性的重视程度,在依据法律法规行政的同时,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的文化社会习惯,依据民俗习惯对各地区进行管理和司法。这不仅提高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度和行政效率,更确认了习惯法在司法行政方面的独特价值,证明了其对于国家制定法有着重要的辅助与支持作用。

三、民俗习惯法的发展趋势探求

法律的价值意义就是在寻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禁绝这种探求就是在扼杀法律的生命。行政法作为国家法的一个法律部门,承担着调整行政关系的任务,行政关系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互动也属于社会转型期的特定产物,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分配财产只分男不分女的情况,这时如果我们仅仅傲慢地斥之为“封建思想”而不屑一顾,那就只会加剧矛盾,而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当然,我们并不是主张国家法律应该一味迁就民间习俗,但我们必须认真去面对其中复杂的关系。在民族地区作为外来规范的国家法被人们完全接受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过程中会出现它与民族习惯法不断冲突、调适,旨在寻求二者整合最佳途径的现象。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现阶段不少民族地区在进入80年代后所订立的村规民约,实质上即是二者寻求整合过程中不断调适的良好途径。而且我国很多的基层行政性文件和地方规章,都多多少少带有地方色彩,因地制宜的制定行政法令,才能更好地执法与执政为民。如发展各地的农业,卫生,文化生活各种方面,政府在依据指导精神制定规划时,还要依据当地民俗民情,合法合理地进行具体的行政行为。从理论上重视民俗习惯到落实相关的司法与行政实践,依然是我国法制建设所要努力达成的目标。

四、结语

民俗所代表的传统社会是礼治,现代社会是法治,对立面比较强。但双方并不完全对立,应当在发展中寻求一种契合,这样法治和礼治能够共同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智力资源。这个契合就是内生秩序和问构秩序共同构成下的民俗习惯。内生秩序值得我们关注,值得我们尊重,尊重社会的原创性。对民俗而言,其经济意义、社会意义与当地的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只有全社会真正理解了民俗的文化意义、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才有助于运用和谐的立法、司法和守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高兆明.社会失范论[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2]【德】韦伯著,张乃根译 .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赵利生.民族社会学[M].民族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肖利剑(1989~),男,汉族,辽宁鞍山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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