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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2016-05-30宋晓梅

杂文月刊·教育世界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素养家长

宋晓梅

在非本行业的人看来现在的教师是指专门受过教育和训练的人,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甚至我们的有些教师也是如此对自己的事业定位的。这样的定位太狭隘了,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其实,教师的工作是一项面向未来的创造性的社会工作。教师需要培养的是社会需要的人才,不仅有文化知识,还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是一个不具备教育法律素养的教师是教不出思想道德高尚的社会型人才的,最多也就是一个打造读书机器的教书匠。

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使教育教学工作法制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从而形成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处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心位置的教师,自然属于教育法律法规关涉的重点对象。在目前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本来应该熟知教育法律的教师,其法律素质却不尽如人意。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在各种媒体上屡见不鲜,纠纷的症结就在于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的逐渐增强的权利义务认知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不合理现状之间的冲突,焦点是学生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尊重或被侵害。

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侵犯学生财产权、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侵犯学生隐私权、非法搜查、不作为或是失职行为。教师的教育政策法规中明文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材料中的教师侮辱了学生,我们作为教师很理解他这样做是为了学生好,他是一名负责的好老师,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他违反了法律,就算他这样做的初衷是好的,也是不被允许的。从老师的角度来分析的话,自古就有“天、地、君、亲、师”并列的说法,教师的地位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就已被极端化,教师的地位是至高的,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戒尺、变相的批评都曾经被看做是教育成功的法宝。在老师看来,他们对学生的这种鞭策是想让他们早日成才,没有想过是侵害了学生。从家长的角度来分析:许多家长都是抱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望,因此他们对教师侵害学生的现象视之为理所當然。更有甚者,有些家长送孩子读书的时候总忘不了郑重地向老师交代:孩子交给您了,要是不听话,该打就打,该骂就骂。这其实是对教师由尊重、期望转变而来的一种纵容,是给教师体罚学生的一种“授权”,也正因为家长的这种“授权”,才助长了个别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无所顾忌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律素养的缺失,导致材料中的教师出现,并且这样的教师不在少数。这是由于一些地区对在岗教师的教育政策法规以及教育法律的学习还处在纸上谈兵的状态,在学校升学率是唯一,家长们要向教师要成绩,学校也向教师要成绩,教师终日为怎样使学生拿到高分而全力以赴。学校根本无暇进行教师法律素养的培养,教师也只是按要求完任务。其次,培养教师的中高等院校对教师法律素养的培养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高等师范院校培养出来的教师,其整体素质都叫其他院校或非师范院校的教师高。因此,培养教师应该趋于正规化、规范化。

教师法律素养的培养途径教师法律素养低所造成的危害极大,要遏制这些危害的继续发生,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对培养教师的院校教育课程进行改革,将教师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知识纳入课程计划中,从一开始就培养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让在岗教师进行岗位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让教师意识到不依法执教就是不合格的教师,使教师在日常工作、学习中自觉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将教师的师德培训实事求是的进行,使教师学法、懂法。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教师的法律素养的形成并非是一日之功,需要广大的教师团体的不懈努力。在今后的教育生涯中,我会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做一名懂法的合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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