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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下隐私保护问题探析

2016-05-30海燕

教育界·下旬 2016年2期
关键词:网络社会隐私保护原则

海燕

【摘 要】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用户的隐私观念相对淡薄,再加上运营商对利益的追逐及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更加剧了用户的个人隐私安全威胁。基于此,本文将从现代社会网络大环境入手,探讨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网络社会 隐私保护 原则

微时代自媒体技术的应用,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提出了挑战。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个人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更高,数以兆计的网络信息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信息资源一方面拓宽了我们的信息获取渠道,满足了我们对各种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个人隐私保护带来了难题。根据CNNIC2014年网民安全信息研究报告显示,约有74.5%的网民曾遭遇过信息安全问题,也有近九成的网民表示在受到个人信息安全威胁后没有任何办法去应对。可见,作为传统隐私认知方面的保护规范,在互联网新媒介环境下受到威胁。是什么因素导致个人隐私保护遭遇困境?应该如何建立隐私保护原则?

一、构成个人隐私暴露的因素分析

(一)现代网络的连接性

从我们所处的社会媒体环境来看,网络无处不在,尤其是社交网络平台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更大。如某些社交网站采用好友推荐的方式,对生活中交往频率很低的用户进行推荐,维系这种人际关系的依据是拥有用户数据信息的社交网络软件,以读取网络信息或读取手机通讯录等方式来判定两者的关系度。固然,这种通过海量数据来判定社交关系的方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新颖和多彩,用户所留下的状态、信息、留言、点赞等也就构成了虚拟网络与现实网络的连接。然而,广大用户的隐私保护观念不强,其在朋友圈中所留下的各类信息就存在被暴露的潜在威胁。据统计,有半数以上的用户表示自己个人资料是通过好友推荐泄露的。

(二)运营商受商业利益的驱使

广大用户在日常网络使用中所留下的记录信息,特别是软件Cookies中记录的用户浏览痕迹,很可能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运营商掌握着大量用户的信息、通话记录等。这些信息,依照规定是不允许推送给广告营销商的,但由于运营商监管不力,或者未能履行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私自对用户信息进行转让,以牟取商业利益。这些被出卖的用户信息很容易被非法使用,损及用户利益。

(三)公共权力因素

运营商对用户信息存储保留一定期限是满足政府执法的需求,特别是对一些原始数据进行保留。这虽然属于公共权力,但运营商不可滥用,需要政府对运营商加强监管。尤其在当前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安全威胁尤为突出,对于公民的网络通信信息所包含的隐私数据,更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和防范,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性。

二、构建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和思路

对于自媒体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保護问题,特别是对于数据的保存、使用问题,需要进行立法规范。个人隐私保护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目的确定原则

所谓目的确定原则,是指主要从个人隐私信息的明确使用范围上进行合理规定,不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面对网络环境下大数据时代的冲击,各运营商及机构要明确个人信息数据使用的特定性要求,从软件设计、制度规范上对用户信息使用要求进行明确,不可滥用用户信息,造成用户信息泄露。

(二)质量保证原则

所谓质量保证原则,就是从信息管理者视角,对个人信息资源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进行规范。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分别与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等多家单位进行协同,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控机制及个人隐私安全状况、保护措施进行明确,并交由相关评测机构进行评测和监管。其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中出现的泄露、篡改、丢失、不当使用等问题进行了预案制定,对于个人用户信息遭遇丢失、泄露、篡改者,要从补救措施上加以应对,避免事件影响的蔓延和扩大;同时对用户进行告知,并及时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三)个人参与原则

个人参与原则,就是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数据是否被收集,有权知道自己的数据将用于某事或对自身的数据进行确认,并有权进行修改和删除。从《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来看,个人信息通常包括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两类,其中,敏感信息的定义为“一旦遭遇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带来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如我们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政治观点、种族信息、指纹等;而对于一般信息,在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后可以进行默许管理。

三、结语

个人信息受到国家的保护,对于新媒体时代下个人信息的管理与使用,依照互联网管理中心对个人隐私问题的规定,对于用户信息的收集需要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并在由客户同意授权后来使用这些数据。对于新网络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还需要多加宣传,增强用户隐私保护意识;对于商业机构,要完善立法,加强监督,督促其履行好自身社会责任,严格保护好用户信息,并对滥用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张慧子.新媒体时代公民隐私的侵害与保护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2]兰丽辉,鞠时光,金华,等.数据发布中的隐私保护研究综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0(08).

[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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