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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人民主体地位初探

2016-05-30仲婷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23期
关键词: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

仲婷

摘要: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强调法律至上;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人类社会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中国古代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缺少法治;现代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明确人民在法治文化中的主体地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 社会主义;人民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对法治建设和法制改革进行了专题阐述和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进一步彰显了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的总布局之一、作为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之一加以特别强调。

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目标,必须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加强人民“主人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增强人民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认同感。

一、法治、法治文化的含义

中国古代没有“法治”一词。中国先秦法家所说的法治思想,是“以法治国”的意思。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亚里士多德第一个对“法治”做了科学界定。近现代西方谈法治也多从亚里士多德讲起。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首先意味着法律要体现统治阶级多数成员的意志。其次,意味着所有人必须服从法律的普遍守法的状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除外。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是一种治国方式,也是一种价值体系。它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国家用法律管理社会也受法律控制。

主体是法治中最关键的要素,只有人才能成为主体,人从可能的主体走向现实的主体需要漫长的过程,也是法律主体走向法治主体的过程。主体和法治在本质上都是以自由为永恒目标和最高祈求,二者统一于独立个人,也就是“法治主体”。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法治和法治文化不是同一概念,虽然他们都起源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文化形态,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它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前提基础, 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意识是法治文化的组成要素,主权在民、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知法守法等基本的法律文化是法治文化的内在核心。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

二、中国古代缺乏“法治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究其实质是“人治”文化。这是由于近代以前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加上高度集中的专制统治造成的。同时,严格的等级制度和规矩繁多的乡土文化, 形成法治文化的三个前提(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都不具备。即便是主张“以德治国”的儒家,也认为法律只是统治百姓的手段,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更是把法律当成统治工具。百姓畏惧法律,认为“法”具有惩罚性、强制性,与“刑”一样。同时,统治阶级对百姓进行“无讼”价值观引导,使百姓形成了牢固的心理定式。可以说,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导致百姓主体权利丧失。

同时,传统社会的宗法等级观念导致“权大于法”和官本位文化的生成,使得百姓对法治失去信心。长此以来,百姓被动的承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把自己放在客体地位,完全意识不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权利。百姓只知义务,不知权利,无法形成权利主体的法治文化认同,导致法治认同的主体要件极度缺乏。

简而言之,古代中国封建的统治制度、落后的传统思想阻碍和限制了法治文化的形成,“权大于法”的普遍社会心理压制了百姓的主体意识。

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人类社会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人类的理性精神得到回归,人民主体的诉求被提出。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法治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人,人是法治的主体。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不同,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形态让人们互不冲突,人和人之间的差异不大,这就使得人的主体意识淡薄,而市场经济产生贫富差距,导致利益主体对立,形成了主体意识产生的基础条件。不同利益之间怎么去用法律进行平衡?这之间又有怎样的评价标准?法治文化可以帮助人们在这两个问题上达成一致。马克思说过,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我们为什么追求法治?因为主体希望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希望对非法利益进行打击和处罚。

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之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是人民需要的法治,才是以人为本的法治,才是公平正义的法治,才是没有特权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主体自我意识得到强化的前提是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心无旁骛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平等的人际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得到实现,各种族、民族、国家、社会、团体、个人间的封闭状态被打破,主体在等级制度和不平等中被解放出来,主体独立自主的能力也因此得到提高。

作为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文化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主体的法治文化意识增强,意味着社会成员明确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是独立自主的公民,而不是人身受到限制需要依附他人被他人占有的臣民;社会成员也明确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在政治生活和公众生活中不再是可有可无毫无地位的客体。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主体意识增强是政治发展的一大进步,是法治文化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人民作为主体,既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导,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为只有真正的体现了人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发展才能称为积极的发展。而法治是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它离不开主体的推动,同时必须以主体为价值目标。

人民是主体,法治是客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是主体作用于客体,使客体主体化,即使法治主体化;另一方面是客体反作用于主体,使主体客体化,即使人类客体化。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建立客体制度,使客体符合主体的需要,主体用自己的内在尺度衡量客体的好坏。客体通过对主体的约束和规范,将主体纳入客体的规则中,使主体客体化,即使主体的利益、需求法治化。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主体性。因此,作为客体的法治是作为主体的人民制造出来为自己服务的,法治的好坏由人民的内在标准衡量,两者统一在人民的主体性中。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下的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新一届党的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表过多次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的根本理念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同时,宪法的权威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只有全体人民充分信任、自觉运用、自觉行动才能形成真正的宪法权威,宪法也才能够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绝不是一句口头承诺,人民的主体地位除了需要人民自觉,也需要法律提供权威的制度保障。爱人民,为人民,真心实意服务人民,时刻把人民放在第一位,是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的切实表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着重强调了人民主体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如何维护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下的人民主体地位?

首先,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以人为本”,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将人民的权益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一切为了人民。同时,依靠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发挥人民的主观能动性,集人民之力办人民之事,人民是法治建设的检验官,是建设成果的受益人。

其次,尊重和重视法制建设中的人民主体地位,需要让法治信仰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只有全民发自内心的相信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人民的行为准则,养成人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习惯,那法治就不会是空话大话。

再次,法治国家的建设,人民群众是关键、是主体。必须大力弘扬法治文化,进行全民普法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加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感,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和巩固人民的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以人民为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既是法治建设的创作者,又是法治建设效果的检验官,也是法治建设成果的受益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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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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