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法制论文
2016-05-30刘纪平
刘纪平
2015年刚刚开完两会,天津滨海新区泰达图书馆举办了一次有关“依法治国”的会展。当我看到大字报上写着“法官办案的凭证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时候,心中顿时感到很不符合常理。因为我们在法律课堂上学的是:法官办案的凭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实生活中我们法官办案所践行的标准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两字有什么差异?从我们法官办案的流程来看,这两个字的差异大啦!有可能造成误判,和一些冤假错案。
法官办案讲究的是证据。取证是办案的首要环节,什么是证据?事实就是证据。什么是事实?我们通常所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其实,有些时候,我们眼见的不一定是事实。
法官办案是有规律的,他是按照客观规律办案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也是如此。在法官眼中,事实分为两种:
一、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它是按照客观规律发生的事实,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它是通过司法机关鉴定,认定的事实,大家都知道,人都是有感情的,所以法律事实是受人的意志左右的。
为了寻求法律的公平,公正,避免上诉复审,司法工作人员在事实认定上都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吻合。因为事实认定这一环节往往决定法官办案子的结果。
如果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相吻合!那么,就会出现误判,错判,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下面有一个案例:
在山东省有一所乡镇中学,中学的名字我们暂时称为育英中学。凡是在乡镇中学读过书的人都知道,乡镇学校的伙食很差,这就给学校周边的村民提供了可乘的商机。一些闲暇的农户就在家做好饭,运到学校门口去卖。其中有一位姓王的老头,我们暂时称为王大。在1997年某一夏天的早晨5点多钟,刚刚起来洗漱完毕,打算去厨房给学生做饭的时候,路过他老母亲的房间。按照往常的惯例:去他母亲的卧室问候一下。当时,他连叫三声“娘”!但迟迟没有回声。他心照不宣地凑到他八十多岁高龄母亲的身边,用手放在她母亲的鼻孔上,感到他老母亲已经没有了气息,并且,手脚已经冰凉!在那个时候的农村,人能够活到八十多岁已经是高寿啦!!他也没有多想,也没有给学生做早饭,赶快叫村里人给老母亲准备丧事。由于夏天天气炎热,也没敢多放。搁到第二天,火化厂的人就来啦!在山东的农村有个习俗;就是去世的老人在火化前需要洗面,净面。当老人的女儿给老人净面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老母亲的脖子上有一道手印。她女儿这才恍然大悟,嚎天大哭!这才知道她母亲非自然死亡,而是遭恶人毒手,用手掐死的!于是,立即拨打110报案,要求严惩凶手!!经过派出所民警的摸底,排查怀疑对象,将目标锁定为同村买饭的姓李老头身上【我们暂时称他为李二】。于是,公安人员立即将李二缉拿归案。审讯过程当中,李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民警询问李二:”为什么对已经八十多岁高寿的老人行凶”的时候,你猜李二怎么回答?他说:“王大做的饭比他做的饭好吃,学生不吃他做的饭,抢了他的生意,心生怨意,想报复他一下!”怪不得人们都说同行是仇家!!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在老太太没有净面之前,我们通过表象认为,老太太为自然死亡,司法人员来了亦是如此!法官眼中的法律事实也是老太太为自然死亡。
就客观而言,司法错案在所难免.所以,在办案过程当中,事实认定这一环节很重要!也很很关键。为什么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吻合的情况下,法官容易出现误判,错判!使司法环节中司法纠错无法进行!拖延纠错的时间!造成人命关天的冤假错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落网后,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这一情况在中国引起震动。2014年度,在以习近平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央政府坚决打击司法腐败,一件件被麻木和腐败淹没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面对党中央坚决遏制司法腐败的声音!面对人民群众和媒体的拷问。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虽然司法纠错让司法赢得了更多的公信力,但着这件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杀人案62天结案,感觉还是草率!更让人心寒的是:拖延18年的司法纠错时间,搭上了无辜的呼格吉勒图的一条人命。虽然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李悝还是商鞅都是拿头颅和鲜血推动中国制度的改革,但是在新中国,通过用鲜血和性命加上拖延18年的司法纠错时间换取司法的公平和正义的结局,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事实为“根据”分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