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
2016-05-30
根据《福州市政企脱钩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福州市联合社系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安定稳定,保障职工及各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集体保值增值,由福州市城镇联合社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城镇集体企业现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由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并执行。
《意见》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发展”、“分类管理”、“改革程序”、“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七部分组成。《意见》指出集体企业改革,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结合实际,自主选择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出售等适合的改革形式,在具体改革过程中,可参照国有企业有关改革政策;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运行情况,对集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组建集体企业服务中心,加强对已改制集体企业人员的服务。《意见》明确了集体企业的整体改革程序、资产处置方法和职工安置程序;强调了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劳动群众范围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集体企业资产;强化了主管部门对集体企业资产处理和改制结余资产的监管;确定了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基准日、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及社会保险费用清算等问题。
《意见》的出台填补了福州市城镇集体经济政策法规的空白,使福州市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有章可循,将对深化福州市集体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所属集体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部门所属集体企业及其他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