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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5年来宋代路级监司制度研究综述

2016-05-30李康

资治文摘 2016年3期
关键词:宋代

【摘要】宋代的路作为历史上地方特有的行政机构,是近15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有学者注重对宋代的路是否是一个行政层级的研究;有学者注重对路级各监司的研究;有学者注重对路级监司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宋代;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

上个世纪,学术界对宋代路级行政机构研究的可谓丰硕,苗书梅在《宋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中已有详尽介绍。近十五年来,关于路级研究文作不断,观点演新。作者撇全貌不能洞悉,拟对近15年来宋代路级监司研究作一综述。

一、宋代路级区划及监司关系研究

对于宋代的地方行政,到底是州、县二级区划还是路、州、县三级区划,学术界自始存在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路”是否是作为一个行政层级的存在。学术界对此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路”是宋代的一个行政层级,是在府、州、军、监之上的一个行政区;另一种则认为,“路”不能算做一个地方层级,因为其不具备地方层级所具有的条件。总观上世纪的研究概况,各观点均有大批学者陈文力争,且论著颇重。王文楚、郑世刚、林英男、江晓敏、贾玉英、李昌宪、李孔怀、龚延明、汪圣铎等一批学者认同“路”作为一个行政层级的存在,认为宋代地方是三级行政区划;而张德昌、朱瑞熙、张希清、苗书梅、陈振、包伟民等学者则认为宋代的“路”与州之间不是上下级的关系,不能作为一级政区。

时至近15年,此问题在学术界依旧大有争论。认同路作为一级政区存在的包括以下几位。王晓龙《从提点刑狱司制度看宋代“路”之性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23卷第3辑,2008年)以提点刑狱司的研究为切入点,认为宋代的“路”可以被认定是州县之上的一级正式行政管理层级和行政区划。余蔚《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提出宋代在地方实行“分离制”(即同一高级行政区设置多个并存的行政组织与长官)加强中央集权,而这种体制在南宋出现削弱趋势,使南宋的中央集权不如北宋。余蔚《两宋政治地理格局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通过比较两宋各个“综合行政区”的异同,提出北宋各区之间互相依赖,虽便于中央集权,却极大地削弱了各自独立性,若有不测,难以各自为战;南宋各区独立生存的基础充实,有利于提高应付对外战争的能力,但凝聚力较弱,中央集权程度远逊于北宋。余蔚《分部巡历:宋代监司履职的时空特征》(《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一文提出,宋朝中央政府充分利用在一路之内多个机构并立而形成的分部制度,来调和监司巡历范围和主管一路行政事务之间的矛盾。

部分学者认同宋代地方区划二级制的观点。胡志辉、张小稳《二级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的基调》(《中州学刊》2011年第2期)认为宋代的路只是一个派出性的机构,路的四司各自为互不统属的独立性机构,没有形成一个行政核心,因此不具备一个地方层级的性质。

另外,一些学者在宋地方区划属于二级制还是三级制的问题上则不作断定。陈长征《北宋中央控驭地方的派出机构——路》(《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一文中提出路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代表中央管理地方,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中国地方行政机构从二级制向三级制的转变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对路级机构之间关系的研究,不少学者认为路级监司之间互不统属。徐东升通过《从官手工业管理看宋代路级机构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和《论宋代的监司关系——以转运、提点刑狱和提举常平司为中心》(《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5月)两篇文章论证了路级机构参与管理时既分工又合作,又互相监督又牵制,形成职权相互交叉的局面,构成宋代路级机构关系的主体。王晓龙《宋代路级机构间关系之研究》(《中国地理历史论丛》2009年10月)和《宋代路级机构在地方政务管理中的分工与合作》(《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认为宋代路级机构间所确立的复杂关系,有效防范了地方分裂割据,但同时也出现了机构众多,权力分散,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王晓龙、王钟杰《论宋代路级机构的互察关系及对地方政治的影响》(《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7月)认为宋代路级机构的互察关系,有利于防范权臣独揽地方大权,确保统治稳定。同时,宋代路级机构的互察对地方政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地方政治清明。余蔚《隐性的机构精简与南宋中央集权之弱化——论南宋地方行政机构的“兼职”现象》(《复旦学报》2012年第4期)提出南宋地方行政机构中同级或上下级机构的长官互相兼职日渐增多,从而导致行政权力的分配格局不利于中央集权

二、转运司研究综述

关于转运使的设置,王丽《北宋转运使的设置问题探讨》(《河南大学学报》第41卷第6期,2001年)通过对转运使的品秩要求、员额配置、基本职能等情况的介绍,反映了转运使制度在北宋的逐渐完备,对行省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此外学术界对于转运使的职能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屈立超《论宋代转运司的司法职能》(《浙江学刊》2003年第4期)提出在提刑司成为监司中最重要的刑事审判机构后,转运司除了有权审判不服提刑司判决的刑事案件之外,仍然是监司中最重要的民事审判机构。汪圣铎《宋代转运使补论》(《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认为在监司并立、管理出现混乱、中央财政需要得到确实保证、朝廷对财赋不断产生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宋廷被迫将财权向转运司适当下放,从而产生了相对独立的路级财政管理层次。但是,宋代中央集权的体制并没有根本改变,路级财政的独立性是有限的,转运使不可能完全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何赵云《略论宋代转运使与监察职能的关系》(《历史研究》2010年5月)通过对转运使监察职能的分析,阐述了宋代地方监察制度对我国古代社会监察体系发展、完善所起的作用。

关于转运使的治所问题,戴扬本《北宋转运使考述》(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通过对转运使的设置、治所、职能等问题的考究,以及罗列北宋转运使人物年表等方式,对北宋的转运使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他提出“北宋一路转运使的治所,大都在首州”的观点。而田志光、李昌宪《关于北宋转运司治所问题上“首州论”的再讨论》(《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则提出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北宋诸路转运司治所约有三分之一不在首州,“首州论”不能成立。

三、提点刑狱司研究综述

从整体上研究宋代提点刑狱的文章有:石涛《北宋提点刑狱司研究》(《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该文主要从提点刑狱司的渊源、沿革以及除司法以外的其他职能三个方面着手,探讨了北宋时期提点刑狱在职官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王晓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赵敏《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甄燕楠《宋代提点刑狱司探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三篇学位论文对提点刑狱司的选任、职能、特点、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是研究提点刑狱司制度比较全面的论文。其中王晓龙还对提点刑狱司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关于提点刑狱官的选任及举荐,王晓龙、王忠杰《宋代提点刑狱官选任之研究》(《宋史研究论丛》2008年)对提点刑狱官的选任方式,任职条件及任期、去向等问题进行研究。王晓龙《论宋代提点刑狱官在地方官员荐举中的作用》(《保定学院学报》第21卷第3期,2008年)认为提刑官等掌管一路事务长官的荐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央相距地方遥远,不知实情,只凭资格用人的不足。但因监管不力,也助长了提刑官等监司利用荐举权力谋取私利、结党营私等腐败风气。胡雯姬《晋身之阶:宋代提点刑狱官之养成》(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以提点刑狱官的培养、一般晋升路径及其特殊选任方式,从侧面论述了提点刑狱官从地方监察官到地方执法官的转变。

关于提点刑狱官的职能,王晓龙、吕文静《论宋代提点刑狱司的治安及军事职能》(《宋史研究论丛》2007年)认为提点刑狱司具有缉捕盗贼、组织参与战争、招添武力等职能。王晓龙《论宋代提点刑狱司在地方“三农”事务中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提出提刑司逐渐兼领劝农司、河渠修造、保甲司等机构,在地方农业发展、农民生活保障、农村基层社会控制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着统治者利用提刑司来促进地方“三农”建设,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地方统治的意图。王晓龙《宋代路级机构财政职能考论———基于提点刑狱司的研究》(《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5期,2010年)提出随着历史的发展,宋朝统治者附加在提刑司身上的财政职能越来越多,提刑司在宋代地方财政收入、支出、管理等环节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刑司财权的增加,促进了地方财权的分化和互相监督,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王晓龙还对提点刑狱司在王安石变法中的作用进行研究。王晓龙《国家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角色的转型——基于王安石变法时期路级提刑司的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认为在王安石变法中,“富国”、“强兵”等重要职能在提刑司等地方政府执政中得到明显增加,提刑司的角色发生明显的转变,司法之外的财政、军事职能得到显著增强。

四、提举常平司研究综述

学界对提举常平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常平司的设置、沿革、在王安石变法中的作用、提举常平官的派遣时间及对常平仓的研究。宋炯《宋代提举常平司的沿革与财政体系的变化》(《安徽史学》2002年第1期)认为常平司的建立是王安石为解决宋代的财政问题,主要是军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之一,也是宋代财政制度进一步集权这一过程的一部分。马玉臣《宋代第一批提举常平官派遣时间考》(《史学月刊》2003年)对提举常平官的派遣时间进行了考证。张敏《宋代常平仓研究》(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以常平仓为对象,介绍了常平仓在地方上的管理机构的变化,提出提举常平司在宋代地方体制改革和经济文化发展中的巨大作用。陈晓珊《北宋提举常平司的设置与路级政区管理方式的演变》(《历史地理》第二十八辑,2013年)通过提举常平司对青苗法推行的研究,认为设置提举常平司是以一种财政官员的名义分割地方事权,从而形成实际权力转移的举措,这种举措不但使各项新法得以在各路顺利实行,也达到了分散地方长官权力,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

五、结语

纵观近15年来的研究成果,路级区划研究、各监司研究、监司关系研究仍旧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领域,转运司制度、提点刑狱司制度则往往成为年轻学者从事此类研究课题的重点。笔者浅见,相关学术成果诚然丰硕,但研究领域缺乏深入性和范围性拓展,门类学者需要通过更全面的视野认识和探究此类学术课题的创新之处,例如关于监司制度如何具体运作、监司与宋代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可以作为新的研究方向进行突破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苗书梅.《宋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90-2000)》商务印书馆.2004年。

[2]王小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3]戴扬本.《北宋转运使考述》.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4]梁建国.《2007年宋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11期。

作者简介:李康,男,汉族,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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