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05-30彭丹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着很大改变,现实生活中的未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且有逐年增长之势,随之而来的是同居生活中不断涌现而出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立足于实际,基于目前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出现的主要纠纷类型,提出一些避免纠纷以及方便解决纠纷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未婚同居;人身;财产;问题研究
随着经济和网络的不断发展,中西方的思想文化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交流碰撞,人们的婚姻观念也逐渐更新,很多人认为婚姻太过于约束,宁愿不选择登记结婚而选择未婚同居。未婚同居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有老年人、年轻人、农村口和城镇人口,其范围之广、人口之多让人不得不重视这一个特殊群体。同时,未婚同居者之间的人身、财产等纠纷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在现在的法制社会中,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不能有效、公正地应对未婚同居的各种纠纷。
一、未婚同居的界定
在法学理论界,未婚同居被分为广义上和狭义上的未婚同居,文章仅从狭义上来讨论未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狭义上的未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由此可见,未婚同居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必须是男女双方。因为我国不承认同性恋婚姻,所以当然也就不讨论同性未婚同居的问题。(2)男女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有配偶,否则可能构成重婚罪。(3)男女双方有以夫妻关系生活的愿望,自愿建立家庭共同体而同居,但是又没有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4)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不刻意隐藏的,也就是说双方对外须一直表现为夫妻关系,双方是否以夫妻相称不影响未婚同居的界定。(5)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这是由双方要有以夫妻关系共同居住的愿望决定的,也是区别未婚同居与一般短期同居的重要之处。
二、未婚同居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1)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不受理单独请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但是如果双方一方有配偶并与他人同居,此时如果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同居关系。(2)同居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的财产纠纷或是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此种情形可以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纠纷。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未婚同居不被法律所承认,但是非婚生子女依旧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3)如同居双方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另外一方没有依据主张权利。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双方之间也没有忠诚义务,当然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也就不能以对方存在过错而请求经济补偿或主张多分得财产。(4)因为同居双方的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所以若同居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即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死亡一方的遗产。但是《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同居另一方可据此分得适当遗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依靠这种方式也只能分得适当遗产,与作为继承人而取得的遗产份额还是相差很多。(5)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纠纷。在未婚同居关系中,双方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原则上自己的收入属于个人收入,不属于共同财产,也就不能进行分割。解除非法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有约定从约定,否则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财产虽然被认定为共有财产,但是不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应当按照等分原则来处理,并应当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6)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同居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协商,协议不成时,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三、解决未婚同居相关问题的对策与思路
虽然未婚同居体现了当代人追求自由的精神向往,但不可否认的是,它让当事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现实中居高不下的未婚同居现象,我们也只能立足实际,为同居者们提供一些为了维护其权利,在同居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同居之前双方先约定好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书面协议,就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哪些属于共有财产在协议中约定明确,写明若解除同居关系时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案,协议中还应当就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做出约定。(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特别是不动产、机动车等有重大价值的物品,必须要保留发票等凭证以明确所有权。(3)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物品时,双方最好有个相互的纪录,以便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明确是否属于共有财产。(4)同居期间如果各自的父母或是朋友赠送给某一方价值较高的物品,最好让馈赠书面表示物品时赠送给同居的其中一方,并妥善保管书面凭证,避免日后就此发生纠纷。
四、结语
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合法的婚姻形式,选择了未婚同居,但是未婚同居却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局限之处。严格来说,还是建议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充分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坚持要选择未婚同居的方式,那在此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利弊,参考以上建议,尽量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焦少林.未婚同居的界定[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2] 王磊.同居案件争议问题探析[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02).
基金项目:文章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未婚同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C293)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彭丹(1995.06- ),女,贵州毕节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