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淮分水岭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研究的思考
2016-05-30郑峰
郑峰
摘 要 农业产业化是加快农业现代化、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途径。首先分析江淮分水岭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研究意义及国内外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研究现状和江淮分水岭地区专题研究,然后根据文献得出在江淮分水岭建立“专业化布局、一体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化机制,但受数据来源及江淮分水岭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的影响,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受到了制约。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江淮分水岭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09--03
20世纪80年代,我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市场经济。我国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农民增产增收与农业收益比较低、市场与小农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农业小规模经营,而要解决以上的矛盾,就要战略性调整产业结构,而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连在一起,从而延长农业生产的产业周期,国家把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业产业化提上了日程。
1 江淮分水岭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研究意义
1.1 理论意义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一方面已经基本事实(截至2012年底,全国流入工商企业的土地面积就达到186.67万hm2,总占流转总面积的10.3%,3年增115%);另一方面,理論界在进入的领域和程度上有不同的看法,其实质是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路径的分歧。深入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及模式,明确参与各方的作用和利益关系,对理论界弥合分歧,达成共识,有积极意义。
1.2 实践意义
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业经营主体地位和作用作了更明确的阐述。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强调“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5年,安徽省发布了“调转促”行动计划,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途径,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行为,建立有效的产业化组织模式,对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实施乃至农业现代的推进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外研究现状
“农业产业化”提法在国外学界术鲜见,大多以“农业一体化(Agricultural Integration)”的概念出现,研究成果散见于农业经济学理论和众多发展经济学流派中,一般是从微观层面上开展的,即从农业一体化企业发展和组织结构的变化上进行研究,在宏观领域涉及不深,这与国外农业经营体制比较稳定有关,不过其严密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方法值得我国学者借鉴。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建立在“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的,国外理论研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江淮分水岭农业产业化问题,包括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同时,更需要对国内学者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深入研究,并结合江淮分水岭区域发展特点,加以创新和发展。
2.2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研究,在视野上不断拓展,在内容上也逐步深化,其成果对江淮分水岭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现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视角作如下分述。
2.2.1 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作用
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号专业大户和职业农民,这在学术界没有大的争议,基本达成共识。但在各体在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地位上有不同的看法。
黄祖辉[1]从理论上这些说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然性,从关系农业和农村发展高度来认识合作社的作用和地位。苑鹏[2]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企业化的有效组织载体,建立高效的流通合作组织是解决农产品流通困难的有效途径。仝志辉和温铁军[3]等学者主张在中国发展类似日本农协的综合性合作社组织同时,一直坚持相关的实验。张耀钢[4]认为,在坚持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及人均农业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把农民合作社作为最主要的经营主体来培育。
刘印生[5]认为,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外联市场,内联农户,对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龙头企业带动可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以促进农业产业化[6]。在龙头企业的作用作研究上,代表性成果有:《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作用》(李克、周静,2011),《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宋茂华,2010),《创新产业化经营机制作用》(魏万仁,石旭东,孙晓军,2011),《降低交易成本作用》(宋茂华,2010),《科技创新作用》(刘小才,2011),《农产品质量安全作用》(王伟,2010)。不过,有学者认为,龙头企业作用的存在差异,陈磊、张春霞、许佳贤[7]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不同地区、行业、组织类型的龙头企业带动效率有所不同。
近年来,新型职业农民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多数学者认为农民的职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指标。罗姝、黄李荣、林常青[8]提出应该让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生力军。大多数文献集中在职业农民的培育上,如崔用慧、周高新[9]认为,应在产业发展中培育壮大职业农民,韩璇[10]对职业农民的培训方式进行分析、唐微[11]对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作了探讨。研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文献逐年增多,折射出职业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中日益突出的作用,十八届五中全会在编制“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也强调职业农民培育问题。
2.2.2 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
共同交易利益、稳定性和约束机制是农业产业化顺利进行的关键。蔡立[12]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和龙头企业,中介组织是它们的纽带。杨明洪[13]认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结构发生着变迁,其趋势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中心化模式”向“中间化模式”转变,以节约交易费用、增加稳定性。黄祖辉[14]、温铁军[15]等学者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给出了各自的实践观察和理论解释。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而言,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影响合作社作健康运行的重要障碍[16]。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其核心内容是处理好产业化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17]。正是基于这种观点,本课题结合安徽“调转促”行动计划,重点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稳定性。
2.2.3 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牛若峰[18]是我国最早研究农业产业化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组织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的实现形式和产业配置手段。它是参与产业化经营的2个或者2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或利益主体所组成的经济组织及其之间的经济关系。我国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进行了分类。其中“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基地+农户”具有典型性。张学鹏、卢平[19]把农业产业化模式归纳为契约模式、外生龙头一体化模式和内生龙头一体化模式,并认为内生龙头一体化模式将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主导模式;贾晋和蒲明[20]提出,基于农地使用权流转所形成的新型组织形态将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创新的重要方向,對本课题研究有启发性。龙方[21]等认为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形成了纵向兼并和横向一体化两种产业组织模式。项仕安[22]、李琼[23]把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分为四种:“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汪艳涛、高强、金炜博[24]则认为,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要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经营的运作模式。胡新艳[25]也认为,公司与农户合作关系治理机制的选择是依条件而定。
3 结论
通过对有关农业产业化研究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作用、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组织模式上的认识仍存在分歧,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仍处于探索阶段。不过,该方面的研究有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趋势,研究视角也趋于多元化。在研究方法上,有从规范研究向实证研究转变的倾向,也出现了定量分析的文献。但多数研究侧重于定性的分析,定量和实证研究明显不足。
大多数学者认同在江淮分水岭建立“专业化布局、一体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化机制。但受数据来源及江淮分水岭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的影响,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受到了制约。目前,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已有十几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业产业化加速发展。当下,安徽省正在落实“调转促”行动计划,是江淮分水岭调整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升级传统农业的重要战略机遇,也为本课题提供了研究根据和创新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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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汪艳涛,高强,金炜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的运作模式[J].重庆社会科学,2015(5).
[25]胡新艳.“公司+农户”型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契约治理的个案研究[J].经济纵横,2009(12).
(责任编辑: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