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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中德育工作中的惩罚

2016-05-30何媚

亚太教育 2016年30期
关键词:强化惩罚高中

何媚

摘要:近年来,高中德育工作中谈罚色变的现象愈演愈烈,这来源于政策和社会对惩罚与体罚的混淆不清,导致德育工作者实施惩罚的教育方法举步维艰。本文通过分析惩罚措施遭受反对的原因和实施惩罚的必要性,提出实施惩罚必须遵守的原则,从而肃清人们对惩罚的误会,帮助德育工作者合理地实施惩罚,达到教育目的。

关键词:惩罚;德育;高中;强化

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10-0164-01

二十一世纪以来,高中德育工作逐渐出现谈罚色变的现象,“只要奖励,不要惩罚”的主张愈演愈烈。行政部门高呼要用爱教育学生,老师只要付出足够多的爱,就会教育好学生,教育不好是因为爱还不够,结果常常是老师关心学生比自己的孩子还多,而学生却把被爱视为理所当然,行为得不到规范。也有老师主张赏识教育,将赏识片面理解为表扬和鼓励:学习进步要奖励,清洁做得好要奖励,帮助他人要奖励,连第一个到达教室都要发张小奖状。试问,学生不该积极到校学习,不该帮助他人,不该认真劳动,不该学习进步吗?赏识教育是赏识孩子的行为结果,以此来强化孩子的行为。当今的学生到底有多差?以致每件事,大事小事都需要强化,这是否会造成学生不分主次、颠倒本末的后果呢?

作为传统德育方法之一,“惩罚”在新时期德育工作中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教师(主要指班主任,也包含任课教师)使用惩罚教育学生倍感压力,甚至遭到了学生的公然反抗。

一、惩罚遭到否定的原因

致使惩罚遭到否定,德育工作举步维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教育的法制化和民主化是社会根源。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推进,法制化、民主化进程势不可挡,而这一趋势已经延伸到教育领域。我国早在1984年就颁布了《关于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者将负刑事责任。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家长、学生、老师都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制定出各种规定、禁令,禁锢教师的惩罚行为。毋庸置疑,这些对惩罚行为的规定有利于教育文明的发展,但矫枉过正,给教师戴上了紧箍咒,让教师实施德育措施时就像戴着镣铐跳舞的舞者。作为高素质群体,教师为避免被纠察,他们也逐渐减少甚至摒弃惩罚措施。

第二,少数教师惩罚不当是内在原因。在中国传统教育思想中,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而父亲惩罚子女是无人问责的,这让许多教师特别是农村或八十年代前出生的教师像父母管教孩子一样高高举起“惩罚”的“黄金棍”,不慎导致惩罚失当。当然,教师中也不乏法律意识浅薄、思想认识不高者,使学生在受罚过程中受伤甚至死亡。

第三,媒体的歪曲引导是外在环境。在信息爆炸时代,媒体肩负着宣传者、监督者和引导者的重要使命,具有引导舆论的强大力量,但是,有的媒体为了新闻价值,不惜大肆渲染教师惩罚不当事件,混淆惩罚和体罚,导致舆论谴责甚至反对教师的所有惩罚措施。

第四,家长的溺爱和误解是助长力量。新时期的高中生多是独生子女,深受家长疼爱。即使多子女家庭,由于经济条件的优越、隔代亲,家长多宠爱溺爱孩子。他们更愿奖励而非惩罚孩子。其次,家长们误将西方的赏识教育理解为表扬和奖励,把惩罚等同于体罚,他们反对甚至帮助孩子反抗老师的惩罚教育。

第五,高中生心智的不成熟和自身惰性是重要因素。高中生正处于心智逐渐走向成熟的阶段,“视老师为神”的时期早已过去,再加上民主化进程消解了老师在他们心中的绝对权威,互联网带来的信息杂乱不堪,所以,他们表现出比以往时期的高中生更为强烈的个性、反思精神和维权意识。走向成熟并不等于已经成熟,心智不成熟以及自身的惰性让高中生们在国家政策、社会舆论、家长的支持下,更愿选择奖励,躲避惩罚,甚至公然反抗老师的惩罚。

二、实施惩罚的必要性

《教育大词典》明确定义,惩罚,是指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戒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①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②从目的来看,惩罚的目的是控制某种行为,体罚的目的是处罚。方法上,惩罚使用的戒责,而体罚则是损伤人体、侮辱人格。由此可见,惩罚不等于体罚,前者有着明确的教育目的,更适合教育领域。

德国教育家约翰·弗里德里希·赫尔巴特认为,学生还未形成道德意志,对一个不可驾驶的学生是无法施以教学的,所以要用惩罚乃至体罚来约束他们。③高中阶段是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他们的心智没有完全成熟,道德意志没有完全形成,极易受到影响,更需要用奖励和惩罚分别告诉他们什么是对,什么错。夸美纽斯说过,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④亚历士多德也说,“惩罚建立道德,奖励建立理想”。他们都肯定了惩罚对于学生道德形成的积极作用。惩罚是具有德育功能的方法,和奖励缺一不可,否则就会降低教育效果。

三、实施惩罚的原则

德育工作者要想达到教育效果,就必须搭配使用惩罚和奖励,那么,到底如何合理实施惩罚呢?

第一,惩罚对象的针对性。惩罚应对事不对人,学生做错哪件事就针对哪件事惩罚,不牵扯以前的事,不牵连其他人。第二,惩罚措施的有效性。惩罚方法应该有利于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严谨随意性措施,滥用惩罚措施。第三,惩罚力度的合适性。老师一定要从生理、心理等方面综合分析学生的承受力,以防惩罚失当,真正实现惩罚的效果。第四,获得双赢的合作性。惩罚的目的是强化,让学生知道行为的对错,强化对,否定错。老师一定要为学生分析惩罚的原因、目的和措施,让学生明白惩罚有利于他进步,心甘情愿接受惩罚,以实现共赢。至于分析的时间既可在实施惩罚前,也可在其后。

总体而言,奖励和惩罚是学生管理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两种方法,只要奖励,否定惩罚,或者只要惩罚,不要奖励,势必会削弱德育的作用。奖励是老师对学生的肯定和爱,其实惩罚也是一种爱,这种爱爱在心头口难开,因为它是老师以一种不讨好的方式让学生明辨对错,改正错误行为的爱。这种爱被视而不见,常常是因为老师们使用不当。一旦目的不对,措施不当,力度过度,学生不理解,都会出现惩罚失当,遭受质疑等后果。所以,德育工作者一定要谨慎使用惩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中学校)

注释:

①《教育大词典》第1卷,上海教育大辞典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199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35页。

②《教育大词典》第1卷,上海教育大辞典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199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35页。

③赵祥麟《外国教育家评传(第2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01-102页。

④傅任敢译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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