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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下混凝土及相关行业的纳税思考

2016-05-30谭丽华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30期
关键词:税率营改增增值税

谭丽华

摘要:“营改增”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混凝土行业的冲击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文章提出一系列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混凝土;税率

一、“营改增”新政策及混凝土上下游行业纳税的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的施行

1994年,我国施行了分税制,之后在税制上有两种,就是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种类的税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营业税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对交通运输业、建设建筑业、第三产业等税收有所加重,不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而增值税就没有上述的那些问题,他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虽然征税环节很多,但也具有众多可以抵扣的环节,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因此,增值税明显较为优越,而两种税制并存的情况和我国以及国际上的普遍情况不相符合,应该进行改革。

单一的增值税会对制造业的税负有所裨益,也会将相关资金投入到第三产业的相关产业中;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展,会让企业把生产性服务业务发包给一些其他的企业,让各个分工企业越来越专业化;单一增值税激发了企业活力,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可以从产业结构上改善企业的内部业务结构,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让国民经济能够得到长足健康的发展。

2016年“营改增”试点,最后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范畴,至此,中国营业税彻底将退出历史舞台。

(二)对混凝土上下游行业纳税的影响

1. 上游企业:砂、石、水泥企业

砂、石: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三条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砂石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同时《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的“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税率,销售砂石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水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

砂、石、水泥企业已是缴纳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并不涉及这些企业,因此对砂、石、水泥企业无根本影响。

2. 下游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

在“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依照11%的增值税率征税,由于本次“营改增”出台时间短,上游企业需要有一段适应过程,预计短期内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不稳定,负担相比营业税将会加重。但是从长远来看,建筑企业必然会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优化采购管理,倒逼建筑业市场规范,经过一段时间调整后,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将趋于平稳,略低于营业税税负将会是常态。

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均为11%,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企业业务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维持企业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融资能力与充足现金流,在现实业务中,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制,先收款,后建房,营业税在收款即确认预售收入,当期就要缴纳,占用流动资金,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5%,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是不可忽视的现金流出,而改征增值税后,一般房地产项目建设,选择一般纳税人,开始建设时材料等先购入,建设一定程度后,再预售,多数时间,进项税额大于销售税额,因而开发之初较长时间内无税可缴,无需占用企业流动资金,扩大企业现金流。但从房地产行业现态总体看,“营改增”税制改革后,选择一般纳税人,对现行房地产企业总体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普遍影响可能是“不减反增”。

三、对混凝土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前混凝土行业纳税的情况

混凝土企业销售混凝土,一直采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生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6%,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更改。而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这几项规定可以了解,混凝土销售和装卸搬运服务可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或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对混凝土行业纳税的影响

本次“营改增”改革,主要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四大行业,对混凝土行业本身纳税政策并没有改变,“营改增”并不涉及混凝土行业,但因建筑业、房地产业的改变,和混凝土行业息息相关,由此会对混凝土行业有相当的影响。

现在混凝土企业可选择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为3%和17%,如若混凝土企业想争取更多的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7%纳税方式,而混凝土企业的主要供应商砂石供应商基本上由个人、小规模纳税人组成,其提供发票不是税务代开就是按小规模纳税,其开票税率只有3%,即使其他的材料、费用尽可能的取得17%的专票,并且做好纳税筹划,运输、装卸搬运服务分离,按照现行的成本混凝土行业几乎无利计算,测算税负至少7%,其价格的上升,产生利润,则税负更高。显而易见,选择17%的一般计税方式的税负远高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的纳税方式,因此,混凝土企业当然都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税方式。

四、“营改增”后混凝土及相关行业纳税的综合思考

混凝土企业对于此次的“营改增”改革,认为不涉及混凝土行业,不需理睬,冷眼旁观。若是这样认为事不关已,一切照旧,就是固步自封了,混凝土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要高瞻远瞩,做好成为一般纳税人17%纳税的准备,才能适应建筑企业或是房地产公司的纳税改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虽同为增值税计算方式,两者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混凝土企业一直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需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内部管理和成本费用发票的管理也就没有那么多要求,为了适应税务改革,加强企业的竞争力,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1.优化内部管理,加强在采购销售决策时与具体执行人员联动沟通,加强采购销售部门人员对增值税税法学习,特别要求从签订合同开始,关注采购合同开票的税率,同等条件下,尽量选择高税率的供货商;2.考虑经营成本,要求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学习,立足于企业从价值创造角度思考,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效益与水平,需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学习力度,加强对增值税税法等专业知识的进一步培训,在健全完备的会计核算制度下,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先进的会计核算能力与技巧,能够做到实时精准地核算销项、进项等税额; 3.加强纳税策划:混凝土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各项购进物资、费用以及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策划步骤,准确核算企业税负,为企业正确选择纳税方式作出完善的参考依据。

同时,关注市场变化,比如:在现实实务中,随着市场的疲软,不管是建筑企业或是房地产公司都频现无法及时按合同支付货款,对材料商延期支付货款,材料商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流,或以作为货款催收的一种保证手段,也不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凝土企业考虑这些因素对企业资金流的影响,实务中企业应做好防止客户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时应对措施,重新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回款则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等经营管理准备。

虽然从目前来看,混凝土企业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纳税对企业是最有利的,但从长远发发展看,企业都会往一般纳税人转变,关键在于何时转变,最符合企业发展利益,需要公司尽早做好规划,自身条件完善,当市场条件具备时,企业首先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客户,争取更多的利润,最后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陈晓光.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异与效率损失——兼议对“营改增”的启示[J].中国社会科学,2013(08).

[2]田志伟,胡怡建.“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动态影响:基于CGE模型的分析[J].财经研究,2014(02).

[3]高萍,徐娜.“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07).

[4]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

[5]夏杰长,管永昊.“营改增”之际的困境摆脱及其下一步[J].改革,2013(06).

(作者单位:重庆科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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