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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签赔偿协议前最好先咨询律师

2016-05-30

农村百事通 2016年3期
关键词:小店区包工头胡某

李某是山东肥城的农民,2012年李某受雇于包工头刘某在太原小店区一消防管道安装工程中从事焊接工作,约定每日工资150元。2012年12月23日,李某进行地下车库消防管道焊接作业时,不慎从3米多高处坠落受伤,当即被送往武警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山东省肥城市中医院继续治疗。2013年5月13日出院当天,李某与包工头刘某签订了一份 《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包工头刘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现金7.5万元。之后李某的伤情一直未痊愈,7.5万元的赔偿金远远不够他继续治疗,遂找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

援助律师了解到,包工头刘某是从胡某处承包工程,胡某又从山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因李某的伤情经山东省泰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援助律师计算后认为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为17万元左右,远超过7.5万元,其与包工头刘某签订的 《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消防工程公司等其他责任者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援助律师帮助李某收集整理证据,计算赔偿金额,起草民事起诉状,帮助李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法院立案。立案后,包工头刘某申请对李某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李某系刘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刘某应当承担责任,但李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山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7.5万元,包工头刘某再赔偿李某64858元;胡某和山西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西   崔如意)

律师提醒:农民在外打工如果遭遇工伤,在与雇主签赔偿协议之前,应该首先咨询律师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相关政策,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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