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立法中政府的主体义务和责任问题探讨
2016-05-30任珂珂
任珂珂
摘要:学校安全作为当前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有关学校安全立法的社会呼声不断。由于学校安全问题缺乏全面系统的分析,对学校安全立法的论证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因此学校安全立法大多停留在中央立法的层面,缺少地方立法。政府作为安全责任监管的主体,在学校安全立法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学校安全立法;政府;责任;义务;研究
校园安全作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学校的安全问题已经不再是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它已经演变为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共同的努力为学生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驶者和公共利益的执行和维护者,应当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明确政府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而在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中彰显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一、政府对学校安全立法的影响
我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义务教育的现状仍旧十分的严峻。在呼唤加强学校安全的同时,也在反思在学校安全立法中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种指出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都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举报。对于违反义务教育法,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是教育行政部分的人员都应当引咎辞职。这也是政府责任的一种体现。
义务教育法中对社会监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包括人民政府,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主要是政府以及有关部分的主要责任,对于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政府进行检举。对于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可以向上一级的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学校作为展开教育活动的机构,对于学校未按照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展开教育活动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分进行检举和控告。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2款关于政府人员引咎辞职的规定,其主体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指出不同的辞职类型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对社会恶劣影响的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政府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出现重大的责任事故等负责的政府主体需要引咎辞职。
二、明确政府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必要性
(一)作为公共管理组织的义务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政府,政府代替人民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在社会契约中,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双向的相互控制的关系。一方面公民要服从于政府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要向公民负责。因此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完善国家的法律,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人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政府对学校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就是源于政府权力的本源。学校的安全受到威胁,意味着人民的公共意识受到阻碍,也意味着政府没有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二)履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
在《义务教育法》中对人民政府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责任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级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部门有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社会和周边环境。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责任的明确主要是对学校治安责任的明确。在《义务教育法》的第52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学校的校舍以及周边的安全等问题进行及时的检查和更新,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上级的人民政府有权利对其勒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人。《义务教育法》实施后相应出台了一些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安全的规定进行配套实施,对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政府作为校园安全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其承担的责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各级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部门必须全面履行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三)适应安全问题转向的需要
学校的安全问题涉及到校园的内部安全问题,主要包括学校的建设、校舍的安全以及学生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等。在学校的安全事件中,责任的主体大多为学校、教师和家长。近年来随着学校安全事件的频发,社会的关注度也逐渐的高涨,学校安全事件的发生与社会有着很大的联系。学校的安全问题不仅仅牵涉到学校和教师,而且与政府的的责任也具有很大的关系。学校安全问题由学校问题转变为社会问题,政府需要发挥自身的公共管理职责,倡导社会的各个部门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和学习的环境。
三、在学校安全立法中政府的责任类型以及提升途径
(一)政府的责任类型
政府责任构成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政府以及公职人员在整个社会中履行自身的相关职责和义务,也就是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政府应当履行好自身行政能力的发展,表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热衷度和忠诚度。在学校安全立法中,政府的责任一般包括政府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三种类型。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政府有义务在建设社会体制,完善经济发展以及一系列的社会制度等方面为学校的安全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为学校的安全提供足够的经费以及制度等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法律责任是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政府的道德责任是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政府有责任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开展各种道德建设活动,在社会中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同时为学生的成长建立各种的心理咨询以及矫治机构,减少社会犯罪的发生。
(二)提升政府责任和义务的对策
1.致力于社会建设,提供和谐的社会大环境
和谐社会作为现阶段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谐社会意味着稳定,公平、和睦。首先,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为社会的医疗、住房以及教育等问题,政府应当关注民生,为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解决底层社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再次政府应当引领社会的道德,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人员的安全意识,引导学校管理人员正确的价值和观念,加强学生的安全防卫的训练,增强学生对不安全事件的抵抗能力和防卫能力。最后政府应当致力于建设各种社会的心理咨询机构,保障社会人员的心理健康。
2.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完善学校安全资源配置
学校安全需要得到软硬件的相互配合,得到双重的支持。政府应当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设置专门的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学校安全设置的购置,完善校内监控以及安保人员的聘任等硬件的工程,同时应当在校园内大力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学生安全能力和防卫能力的训练。在学校的安保问题上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在安保人员的聘任上提高专业度,实施统一的安保人员聘任标准。
3.促进相关立法工作,明确政府具体的责任
在学校安全管理的立法中,虽然已经有相关的立法,但是对于校园安全管理中政府的责任规定比较笼统。政府应当联合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出台校园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详细制定校园安全管理的主体以及责任和义务,明确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等,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责任,明确政府监管不到位需要承担的后果等。另外针对已有法律当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正,完善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中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满足学校安全管理的需求。
4.整合社会力量,减少学校安全事故损失
学校安全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政府需要整合社会各届的力量,调动社会的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媒体等方面对学校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支持,带动学校行业内对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视,调动各方面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社会中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社会网络,共同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一个安全防御网络。另外在学校的安全事务中效仿国外的国家,政府专门设立学校安全的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制度来转移学校教育的风险,实现了国家作为补偿主体的赔偿机制。我国需要根据自身的教育国情,针对学校的安全事务损失尽快建立相应的安全赔偿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赔偿机制,进而为学校的安全管理提供良好的服务。
学校安全作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学校安全立法是保障学生安全的法律依据,应当致力于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学校安全立法的可实践性和操作性,提升政府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行政能力。
参考文献:
[1]姚平.浅谈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从五起校园砍杀事件引发的思考[J].基础教育研究, 2011(03).
[2]李岩,田飞,毛维清.校车安全事故中的政府责任及对策探究[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06).
[3]雷万鹏,徐璐.农村校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以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为背景[J].中国教育学刊,2011(01).
[4]王博. 论校园安全立法在我国的现实必要性[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5).
(作者单位: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