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双重组织”理论分析比较“昭穆制度”和“父子连名制”
2016-05-30常瑞庭
常瑞庭
【摘要】:双重组织是指一个部落或者村落被分为两个部分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反映了社会行动背后的组织原则——以两个对立而相互支撑存在的组织为基础的相互关系。本文借用双重组织理论分析昭穆制度和父子连名制这两种不同的亲属命名方式,分析发现昭穆制度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基于互惠原则的组织形式,具有社会行动背后的组织原则的意义,而父子连名制不具备组织形式这一属性。
【关键词】:双重组织;昭穆制度;父子连名制
一、双重组织理论分析昭穆制度
首先,昭穆制度是一种基于互惠原则的组织形式。昭穆制度是指古代宗庙的排列次序,始祖在宗庙中居中,以下子孙分别排列左右两列, 左为昭,右为穆。始祖之子为昭,始祖之孙则为穆;始祖孙之子又为 昭,始祖孙之孙又为穆。这样一来,在昭穆的排列中,父子始终异列, 祖孙则始终同列。昭穆制度是一种组织形式,只是组织的不是活着的人,而是主要祭祀意义的宗庙,可以算是死去的人的组织形式。如果这种父子交替的形式不是仅仅基于历史的遗留,而是有功能性的意义(也是从上文列维斯特劳斯的分析得到的启发),那这种功能性的意义是什么呢?这种组织形式的一种功能性的解释是源于外婚原则的需要,而外婚制度是互惠原则的体现。这一观点认为,昭穆制度源于母系氏族社会中的父子不属于同一氏族,用昭穆制度加以区分,从而保证二辈制的族外婚。母系氏族社会二辈制族外婚,每个氏族内男女各有两个辈份,两个氏族同辈异性才可以通婚,子女的世系按母亲的世系决定。父子属于不同氏族,是昭穆制的根本意义。
其次,昭穆制度并且不只是存在与亲属婚姻制度中,还可以在很多其他社会行为中找到这样的原则。昭穆制度的应用超出了母系标记外婚,用昭穆来表面世代辈分则一直继承下来,并应用于祭祀、传承大统、取名等各个方面。比如祭祀《礼记·祭统》:“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 ;继承大统:一般都为父子相传的嫡长子继承制,所以确定昭穆对王位继承有重要作用,可以尽量排除旁系夺嫡宗,因为兄弟相继做王的话,昭穆相同则宗庙就不好摆放了;命名则有昭穆诗,即后辈命名需要依据昭穆诗作为行辈进行命名,从而就可以依据名字确定两个人的行辈昭穆关系。可见,昭穆制度作为组织原则在社会行动中的很多方面都有体现。
最后,昭穆制度本身就是存在于经史子集之中和社会行动中的具有共性的内容,比如上文也有提到一些例子,这很容易陷入一种循环论证之中。 所以这种方法论并不能给我们一个很坚实的论证,只能大致上认为,昭穆制度反映了分类、命名、排序。
综上所述,昭穆制度基本符合双重组织的理论分析框架,具有组织形式、组织原则的性质,并具有基本思维结构的可能,与互惠、外婚制有相似的内在含义,但更多包含分类、命名、排序的含义,这一点与双重组织有本质的区别。
三、双重组织理论分析父子连名制
父子连名制是指父系制时代父名与子名相连的命名制度。试着分析父子连名制是否具有双重组织的一些特点,而双重组织的理论框架是否能帮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理解父子連名制制度?
首先,我们试着分析父子连名制度是否是一种基于互惠原则的组织形式。父子连名制产生于母系氏族解体﹑父系氏族确立之後。产生的直接原因﹐一是在母系转入父系以後﹐世系由按母系计算改为按父系计算﹐在此情况下﹐采用父子连名方式﹐才可以确保父系血统按直系血亲承递﹐并可区分出直系血亲与非直系的远亲﹔二是私有财产出现後﹐男子为使父系直系亲属特别是直系子孙享有财产继承权﹐父子连名制也就随之出现。”也就是说,父子连名制的目的是区分出直系与非直系,从而确保血亲传递,在组织上的意义则是父子连名制形成了父系血亲家族集团和祖先崇拜集团[岚峰,2003:哈尼族父子连名制价值取向——兼论哈尼族祖先崇拜文化内涵]。这种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证私有财产的继承和血亲的直系传承,主要是线性的decent的意义,主要内涵不是“互惠”,而是“私有”。
其次,父子连名制可能成为实际社会行动背后的组织原则,并可以在很多其他社会行为中找到这样的原则。父子连名制确定了父亲,并且依据父系进行继承,这两点既是父子连名制的主要意义,同时也是父系的主要特点。如果父系是因为父子连名制而产生的,那么这将支撑父子连名制是社会行动背后的组织原则这一论点,并且为唯名论在人类学亲属制度上的拓展贡献不可多得的案例。
最后,父子连名制是否反映了人们思维的基本结构呢?基诺族的父子连名制存在中断连名的情况,表现为连名制从父子连名扩展到其他人或事,与其他人建立联系,从而借助外来更强大的生命力佑护孩子成长。主要包括孩子久病不愈跟随巫师改名,兄姐夭折用“婆”作为连名的字,分娩情况怪异用“沙”所谓连名的字等,主要的理由都是跟随“命硬”的进行连名,类似于现代拜干爹干娘。可以看出,连名制实质是一种与更加强大的力量的联系和对这种力量的崇拜,无论是祖辈或是其他的力量来源。
综上所述,父子连名制基本不符合双重组织的理论分析框架,主要为命名制度,可与组织形式、组织原则等建立联系,但本身并不具有相关的性质,并不能被看作基本思维结构,与互惠、外婚的内在含义有较大出入,主要为传承、私有的内涵。
四、小结
中国儒家的昭穆制度和西南少数民族存在的父子连名制,从表面上看都是关于父子传承、命名等的制度,通过以“双重组织”这一理论作为媒介,分别与双重组织的理论框架做分析比较,帮助我们更容易对二者进行比较和分析,这一方法论可以在今后的学习研究中批判借鉴。
依据以上的比较,儒家的昭穆制度和西南少数民族存在的父子连名制的主要区别小结如下:
首先,昭穆制度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基于互惠原则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昭穆制度是一种明确的组织形式存在,同时在外婚、交换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互惠意义;而父子连名制不具备组织形式这一属性,主要以命名系统存在,而互惠原则在父子连名制表现极弱,相反在父子连名制断裂这一现象中,即跟随其他人连名从而让幼儿的生命得到滋养则是互惠的表现。
其次,昭穆制度是实际社会行动背后的组织原则,不只是存在与亲属婚姻制度中,还可以在很多其他社会行为中找到这样的原则。父子连名制是否作为实际社会行动背后的组织原则,本文只能提出两种猜测。一是,父子连名制主要作为父系制的表现而存在,并不是背后原则并影响其他行为方面;二是,父子连名制先于父系制存在,如果能够论证,那么就是唯名论和结构语言学的狂欢了。
参考文献:
[1] 贾志扬, 赵冬梅. 天潢贵胄: 宋代宗室史[M].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0.
[2] 岚峰. 哈尼族父子连名制价值取向-兼论哈尼族祖先崇拜文化内涵[J].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5(1): 1-5.
[3] Lévi-Strauss C. The 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 [M]. Beacon Press, 1969.